對特定人群的托養, 不是沒有政策, 但其約束力顯然不如法律法規。 建立和完善相關法規, 是當務之急。
日前, 有媒體報道了廣東韶關新豐縣練溪托養中心自閉少年雷文鋒死亡事件, 據瞭解, 今年1月1日到2月18日, 該中心49天內死亡20人。 韶關市政府回應稱已嚴厲查處, 新豐縣縣長馬志明承認當地政府監管失責。 目前, 該托養中心已“撤銷”, 相關部門已對4名主要責任人採取強制措施。 (見3月21日《新京報》)
該托養中心被“撤銷”是應有之義——既不符合有關檔案規定的托養條件, 還存在高額利潤、公職人員參與等亂象,
此事除了依法調查相關責任人及違法違規公職人員並追責外, 更重要的是反思多名托養人員之死給我們帶來的警示。
其一, 托養服務要儘快邁入法治軌道。 目前, 主要是兩類人員被托養, 一類是殘疾人員, 一類是流浪乞討人員。 前者主要由各地殘聯委託專門機構來托養;後者主要是各地民政部門下屬的救助站委託專門機構來托養。
其二, 委託機構對托養人員要真正負責。 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站作為委託機構, 有責任保障托養人員的生命健康權。 而且, 有關檔案要求, 對於站外托養機構, 民政部門和救助管理機構要通過明察暗訪等多種方式, 對托養機構服務質量、安全管理等情況進行經常性檢查。
其三, 各地政府要重視托養服務。 雖然各地政府撥付託養費, 能保障托養人員基本生活, 但僅給托養費遠遠不夠, 各地還應該建立托養中心或者購買服務, 使托養服務當地語系化、便捷化, 以便有效監管監督。
韶關市調查托養人員死因、死亡人數的工作還在進行中, 希望其他地方有關部門也要對類似托養機構進行全面“體檢”, 別讓悲劇在托養機構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