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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律師戎朝專欄:買櫝還珠?對於騰訊NBA版權合同的一些猜測

合同作為保密屬性強烈的文書, 筆者沒有見過騰訊與NBA之間簽訂的合同的內容, 據此前諸多新聞媒體的報導, 作為中國地區的NBA獨家數位內容合作夥伴, 騰訊可以在中國地區享有NBA賽事獨家網路播放權, 同時擁有NBA的30支球隊所有比賽的播放權, 以及向其他網路平臺授權播放NBA比賽的許可權。

一、NBA獨家授權的內涵:排他性授權?獨佔性授權?

依據智慧財產權法的相關規定, 授權許可的形式有三,

一是一般授權許可, 權利人可以同時授權許可給多人同時行使相關權利;二是排他性授權許可, 權利人只授權許可給特定的一人行使, 但同時權利人自身仍可以行使其授權內容;三是獨佔性授權許可, 權利人只授權給特定的一人且同時權利人自身不能再行使其授權內容。 一般意義上, 為擴大和維護自身現有以及潛在利益, 作為被授權方的騰訊理應與NBA簽訂的是獨佔性的授權許可, 在獲得NBA賽事獨家網路播放權後只能由騰訊獨家在大陸地區享有網路播放權的所有內容, NBA將不享有該授權範圍內的權利。

二、短視頻抑或被騰訊所遺忘

作者簡介:戎朝律師, 上海百悅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 中超電視轉播權專案(即中超80億專案)主辦律師, 上海市第四屆優秀青年律師;曾任上海市第九屆律師代表大會代表、上海市靜安區律工委委員、全國律師協會智慧財產權委員會委員等, 是多年全國級別十大智慧財產權經典案例的主辦律師。

經典案例包括:2016-2020年中超聯賽電視公共信號製作及版權合作夥伴的項目主辦律師律師(即中超80億項目),

中超聯賽直播侵權案、2008年北京奧運聖火耀珠峰盜播案、全國首例音樂P2P案件(Kuro案)等的主辦律師。

聲明:文中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 不代表懶熊體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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