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西未莊派出所抓獲一名網上逃犯。
7月3日14時許, 西未莊派出所在轄區開展社會面管控, 當民警、輔警在轄區內某賓館檢查時, 發現一名可疑男子, 且該男子拒不配合民警盤查, 對於問話問一再搪塞, 妄圖敷衍了事。 見此情景, 民警將該男子口頭傳喚至派出所。 經瞭解, 該男子為網上逃犯馬某。 經瞭解馬某因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新河縣公安局刑偵一中隊上網。 經訊問, 犯罪嫌疑人馬某對上述違法行為供認不諱。
目前, 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 情節嚴重的行為。
刑法條文
第三百一十三條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 情節嚴重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認定
(一)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與妨害公務罪的界限
首先,
(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與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的界限
當事人以暴力阻止司法工作人員執行判決、裁定,
(三)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與提出申訴的界限
當事人對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 依法具有提出申訴的權利。 有些當事人在提出申訴時不冷靜, 可能會對有關執行機關的人員發生頂撞, 只要他未抗拒執行判決、裁定的, 就不能按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論處。 如果是因為原判決失當或者當事人客觀上確有困難, 致使判決無法執行的, 不能對當事人定罪, 而應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對原判決作適當改變。
處罰
根據刑法第313條之規定, 犯本罪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相關說明
一、本罪主體是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人。 本罪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抗拒執行已經生效的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者裁定。
二、本罪新刑法同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相比,
三、最高法院的新司法解釋, 對本罪的定性和實體處理、程式都作了明確規定, 具有很強的操作性。 特別是應交由公安偵查、依法公訴的規定, 人民法院應嚴格執行, 以利監督和制約, 確保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