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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未莊派出所抓獲一名網上逃犯

近日, 西未莊派出所抓獲一名網上逃犯。

7月3日14時許, 西未莊派出所在轄區開展社會面管控, 當民警、輔警在轄區內某賓館檢查時, 發現一名可疑男子, 且該男子拒不配合民警盤查, 對於問話問一再搪塞, 妄圖敷衍了事。 見此情景, 民警將該男子口頭傳喚至派出所。 經瞭解, 該男子為網上逃犯馬某。 經瞭解馬某因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新河縣公安局刑偵一中隊上網。 經訊問, 犯罪嫌疑人馬某對上述違法行為供認不諱。

目前, 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 情節嚴重的行為。

刑法條文

第三百一十三條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 情節嚴重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認定

(一)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與妨害公務罪的界限

首先,

妨害公務罪指向的物件是依法執行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 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指向的物件是已生效的判決、裁定;其次, 妨害公務罪的方法必須是用暴力、威脅的方法, 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不要求用這種方法。 但是, 往實踐中, 有的當事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 往往表現為司法工作人員到現場強制執行判決、裁定時(如強制拆除違章建築、強制搬遷時), 當事人用對執行人員實施暴力的方法阻礙執行, 這既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 又具有妨害公務的特徵, 通常認為, 對執行人員使用暴力, 目的是阻礙執行判決、裁定, 因此, 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更為恰當。

(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與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的界限

當事人以暴力阻止司法工作人員執行判決、裁定,

其暴力程度應以造成輕傷害為限度, 如果行為人在抗拒判決、裁定執行過程中將執行人員或協助執行人員打成重傷甚至殺害的, 則應按牽連犯的原則, 從一重罪按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處理。

(三)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與提出申訴的界限

當事人對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 依法具有提出申訴的權利。 有些當事人在提出申訴時不冷靜, 可能會對有關執行機關的人員發生頂撞, 只要他未抗拒執行判決、裁定的, 就不能按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論處。 如果是因為原判決失當或者當事人客觀上確有困難, 致使判決無法執行的, 不能對當事人定罪, 而應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對原判決作適當改變。

如果由於執行人員執行手續不完備, 態度蠻橫粗暴等工作錯誤而導致當事人抵制執行判決、裁定的, 也不宜對當事人定罪。 而應在糾正執行人員工作錯誤的基礎上再執行判決、裁定, 對於行為人只是消極地不執行判決、裁定或者抗拒執行情節輕微的, 也不應作為犯罪處理的, 而應先行教育, 進而可強制執行。

處罰

根據刑法第313條之規定, 犯本罪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相關說明

一、本罪主體是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人。 本罪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抗拒執行已經生效的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者裁定。

二、本罪新刑法同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相比,

作了重大修改, 即不再以是否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為必要條件。 只要當事人有執行能力, 而拒不執行, 且情節嚴重的, 即可依本罪處罰。

三、最高法院的新司法解釋, 對本罪的定性和實體處理、程式都作了明確規定, 具有很強的操作性。 特別是應交由公安偵查、依法公訴的規定, 人民法院應嚴格執行, 以利監督和制約, 確保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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