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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林微普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連載五)

第五章 中醫藥科學研究

第三十八條國家鼓勵科研機構、高等學校、醫療機構和藥品生產企業等, 運用現代科學技術和傳統中醫藥研究方法, 開展中醫藥科學研究, 加強中西醫結合研究, 促進中醫藥理論和技術方法的繼承和創新。

第三十九條國家採取措施支持對中醫藥古籍文獻、著名中醫藥專家的學術思想和診療經驗以及民間中醫藥技術方法的整理、研究和利用。

國家鼓勵組織和個人捐獻有科學研究和臨床應用價值的中醫藥文獻、秘方、驗方、診療方法和技術。

第四十條國家建立和完善符合中醫藥特點的科學技術創新體系、評價體系和管理體制,

推動中醫藥科學技術進步與創新。

第四十一條國家採取措施, 加強對中醫藥基礎理論和辨證論治方法, 常見病、多發病、慢性病和重大疑難疾病、重大傳染病的中醫藥防治, 以及其他對中醫藥理論和實踐發展有重大促進作用的專案的科學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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