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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標籤大換血!必須有可追溯電子資訊碼,老標籤只能用到年底!

對於農藥產品來說, 包裝和標籤猶如臉面, 是農藥產品資訊的載體, 也是農藥經營者和使用者識別、鑒定假冒偽劣農藥的重要依據。

農民在給作物噴施農藥的過程中, 看的最多的就是農藥包裝上面的農藥標籤, 如果農藥標籤不規範, 或者農藥成分與農藥標籤中不符, 那麼就很有可能導致作物減產甚至絕收。 但事實上, 我國目前農藥標籤問題突出, 不規範情況普遍。

為了規範農藥標籤和說明書的管理, 保證農藥使用的安全, 近期, 農業部發佈了《農藥標籤和說明書管理辦法》。 6月29日, 《農藥管理條例》及五個配套規章農藥企業培訓班上,

農業部農藥檢定所藥政處副處長孫豔萍對標籤管理辦法進行了詳細解讀。

我國農藥標籤問題突出

多年來, 我國農藥標籤問題突出, 不規範的情況比比皆是。 具體說來, 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是擴大登記作物(防治物件)和使用範圍。

如有些企業的農藥產品, 本來只登記了一兩種適用作物或是一兩個防治對象, 卻在標籤上標注了多種作物和防治對象。 如登記防治對象為稻飛蝨, 標注可適用于防治薊馬。

登記對象是甜菜夜蛾、小菜蛾,卻標示12種害蟲的圖片

二是突出商品名,

弱化通用名, 如某草甘膦產品, 突出“斬草除根”商品名。 有的還宣稱他們的產品可“壯苗、治病、增產、青秀”等。 讓農民以為產品是“靈丹妙藥”, 能見蟲殺蟲、見病治病。

三是標籤上違規標注誇大其詞的廣告語。 農藥標籤不能標注任何帶有宣傳、廣告色彩的文字、符號、圖案, 不能標注企業獲獎和榮譽稱號。 但有些企業還是“全國獨家登記”, “中國獨家生產”“國際領先技術”等等。

四是傍名牌。 有些企業喜歡傍名牌, 喜歡把科研機構、國外單位等搬上標籤。 如標稱某某知名公司總經銷、總代理等。 讓農民以為是進口農藥, 這類產品大多數是假洋鬼子。

五是經銷商突出自己公司名稱, 弱化原生產單位。 有一些農藥經營者, 打著“總經銷、總代理”的旗號,

衍生生產假冒農藥產品。

新標籤規定大換血

一、新增“電子資訊碼”, 讓農藥有自己的“電子身份證”。

《農藥管理條例》、《農藥標籤和說明書管理辦法》中, 可追溯電子資訊碼和“限制使用”的相關規定條款為新增的兩條重要內容, 分別強調農藥的可追溯性和使用風險。

《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 農藥標籤應當標注下列內容:

(一)農藥名稱、劑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二)農藥登記證號、產品品質標準號以及農藥生產許可證號;

(三)農藥類別及其顏色標誌帶、產品性能、毒性及其標識;

(四)使用範圍、使用方法、劑量、使用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

(五)中毒急救措施;

(六)儲存和運輸方法;

(七)生產日期、產品批號、品質保證期、淨含量;

(八)農藥登記證持有人名稱及其聯繫方式;

(九)可追溯電子資訊碼;

(十)像形圖;

(十一)農業部要求標注的其他內容。

其中, 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要求, 可追溯電子資訊碼應當以二維碼等形式標注, 能夠掃描識別農藥名稱、農藥登記證持有人名稱等資訊。 (可追溯電子資訊碼格式及生成要求由農業部另行制定)

據悉, “可追溯電子資訊碼”將為各級政府部門、企業、消費者提供查詢和追溯管理功能服務, 為行業建立產品品質安全檔案和企業信譽檔案;另一方面, 企業能通過二維碼來追溯產品詳細的生產、倉儲、物流、消費者資訊等, 為企業的生產計畫提供真實科學資料, 降低庫存風險和財務成本, 同時為生產企業提供產品防偽、防竄貨、品牌宣傳、電子商務與市場促銷一體化移動互聯網解決方案。

二、對“限制使用”農藥提出特別要求

標籤管理辦法規定,劇毒、高毒農藥應當標明中毒急救諮詢電話。毒性及其標識應當標注在有效成分含量和劑型的正下方(橫版標籤)或者正左方(豎版標籤),並與背景顏色形成強烈反差。限制使用農藥的標籤還應當標注 “限制使用”字樣,並注明使用的特別限制和特殊要求。

此外,為限制使用高毒高風險農藥,加快替代產品的研發和生產應用,有序淘汰現有的高毒農藥,實施限制使用農藥定點經營。其中,定點經營由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突出管理重點,強化與當地農業生產佈局等銜接。《限制使用農藥目錄》由農業部制定。

三、標籤不得擅自粘貼塗改

《農藥管理條例》、《農藥標籤和說明書管理辦法》明確細化農藥標籤管理,不得擅自改變經核准的標籤內容,不得標準虛假、誤導使用者的內容。其中,產品毒性、注意事項、技術要求等與農藥產品安全性、有效性有關的標注內容經核准後不得擅自改變,許可證書編號、生產日期、企業聯繫方式等產品證明性、企業相關資訊由企業自主標注,並對真實性負責。

老標籤只能用到年底

據瞭解,現有產品標籤即老標籤只能用到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月1日起使用符合標籤辦法規定的標籤和說明書。

附:農藥標籤管理新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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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限制使用”農藥提出特別要求

標籤管理辦法規定,劇毒、高毒農藥應當標明中毒急救諮詢電話。毒性及其標識應當標注在有效成分含量和劑型的正下方(橫版標籤)或者正左方(豎版標籤),並與背景顏色形成強烈反差。限制使用農藥的標籤還應當標注 “限制使用”字樣,並注明使用的特別限制和特殊要求。

此外,為限制使用高毒高風險農藥,加快替代產品的研發和生產應用,有序淘汰現有的高毒農藥,實施限制使用農藥定點經營。其中,定點經營由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突出管理重點,強化與當地農業生產佈局等銜接。《限制使用農藥目錄》由農業部制定。

三、標籤不得擅自粘貼塗改

《農藥管理條例》、《農藥標籤和說明書管理辦法》明確細化農藥標籤管理,不得擅自改變經核准的標籤內容,不得標準虛假、誤導使用者的內容。其中,產品毒性、注意事項、技術要求等與農藥產品安全性、有效性有關的標注內容經核准後不得擅自改變,許可證書編號、生產日期、企業聯繫方式等產品證明性、企業相關資訊由企業自主標注,並對真實性負責。

老標籤只能用到年底

據瞭解,現有產品標籤即老標籤只能用到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月1日起使用符合標籤辦法規定的標籤和說明書。

附:農藥標籤管理新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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