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農藥產品來說, 包裝和標籤猶如臉面, 是農藥產品資訊的載體, 也是農藥經營者和使用者識別、鑒定假冒偽劣農藥的重要依據。
農民在給作物噴施農藥的過程中, 看的最多的就是農藥包裝上面的農藥標籤, 如果農藥標籤不規範, 或者農藥成分與農藥標籤中不符, 那麼就很有可能導致作物減產甚至絕收。 但事實上, 我國目前農藥標籤問題突出, 不規範情況普遍。
為了規範農藥標籤和說明書的管理, 保證農藥使用的安全, 近期, 農業部發佈了《農藥標籤和說明書管理辦法》。 6月29日, 《農藥管理條例》及五個配套規章農藥企業培訓班上,
我國農藥標籤問題突出
多年來, 我國農藥標籤問題突出, 不規範的情況比比皆是。 具體說來, 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是擴大登記作物(防治物件)和使用範圍。
登記對象是甜菜夜蛾、小菜蛾,卻標示12種害蟲的圖片
二是突出商品名,
三是標籤上違規標注誇大其詞的廣告語。 農藥標籤不能標注任何帶有宣傳、廣告色彩的文字、符號、圖案, 不能標注企業獲獎和榮譽稱號。 但有些企業還是“全國獨家登記”, “中國獨家生產”“國際領先技術”等等。
四是傍名牌。 有些企業喜歡傍名牌, 喜歡把科研機構、國外單位等搬上標籤。 如標稱某某知名公司總經銷、總代理等。 讓農民以為是進口農藥, 這類產品大多數是假洋鬼子。
五是經銷商突出自己公司名稱, 弱化原生產單位。 有一些農藥經營者, 打著“總經銷、總代理”的旗號,
新標籤規定大換血
一、新增“電子資訊碼”, 讓農藥有自己的“電子身份證”。
《農藥管理條例》、《農藥標籤和說明書管理辦法》中, 可追溯電子資訊碼和“限制使用”的相關規定條款為新增的兩條重要內容, 分別強調農藥的可追溯性和使用風險。
《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 農藥標籤應當標注下列內容:
(一)農藥名稱、劑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二)農藥登記證號、產品品質標準號以及農藥生產許可證號;
(三)農藥類別及其顏色標誌帶、產品性能、毒性及其標識;
(四)使用範圍、使用方法、劑量、使用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
(五)中毒急救措施;
(六)儲存和運輸方法;
(七)生產日期、產品批號、品質保證期、淨含量;
(八)農藥登記證持有人名稱及其聯繫方式;
(九)可追溯電子資訊碼;
(十)像形圖;
(十一)農業部要求標注的其他內容。
其中, 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要求, 可追溯電子資訊碼應當以二維碼等形式標注, 能夠掃描識別農藥名稱、農藥登記證持有人名稱等資訊。 (可追溯電子資訊碼格式及生成要求由農業部另行制定)
據悉, “可追溯電子資訊碼”將為各級政府部門、企業、消費者提供查詢和追溯管理功能服務, 為行業建立產品品質安全檔案和企業信譽檔案;另一方面, 企業能通過二維碼來追溯產品詳細的生產、倉儲、物流、消費者資訊等, 為企業的生產計畫提供真實科學資料, 降低庫存風險和財務成本, 同時為生產企業提供產品防偽、防竄貨、品牌宣傳、電子商務與市場促銷一體化移動互聯網解決方案。
二、對“限制使用”農藥提出特別要求
標籤管理辦法規定,劇毒、高毒農藥應當標明中毒急救諮詢電話。毒性及其標識應當標注在有效成分含量和劑型的正下方(橫版標籤)或者正左方(豎版標籤),並與背景顏色形成強烈反差。限制使用農藥的標籤還應當標注 “限制使用”字樣,並注明使用的特別限制和特殊要求。
此外,為限制使用高毒高風險農藥,加快替代產品的研發和生產應用,有序淘汰現有的高毒農藥,實施限制使用農藥定點經營。其中,定點經營由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突出管理重點,強化與當地農業生產佈局等銜接。《限制使用農藥目錄》由農業部制定。
三、標籤不得擅自粘貼塗改
《農藥管理條例》、《農藥標籤和說明書管理辦法》明確細化農藥標籤管理,不得擅自改變經核准的標籤內容,不得標準虛假、誤導使用者的內容。其中,產品毒性、注意事項、技術要求等與農藥產品安全性、有效性有關的標注內容經核准後不得擅自改變,許可證書編號、生產日期、企業聯繫方式等產品證明性、企業相關資訊由企業自主標注,並對真實性負責。
老標籤只能用到年底
據瞭解,現有產品標籤即老標籤只能用到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月1日起使用符合標籤辦法規定的標籤和說明書。
附:農藥標籤管理新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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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限制使用”農藥提出特別要求
標籤管理辦法規定,劇毒、高毒農藥應當標明中毒急救諮詢電話。毒性及其標識應當標注在有效成分含量和劑型的正下方(橫版標籤)或者正左方(豎版標籤),並與背景顏色形成強烈反差。限制使用農藥的標籤還應當標注 “限制使用”字樣,並注明使用的特別限制和特殊要求。
此外,為限制使用高毒高風險農藥,加快替代產品的研發和生產應用,有序淘汰現有的高毒農藥,實施限制使用農藥定點經營。其中,定點經營由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突出管理重點,強化與當地農業生產佈局等銜接。《限制使用農藥目錄》由農業部制定。
三、標籤不得擅自粘貼塗改
《農藥管理條例》、《農藥標籤和說明書管理辦法》明確細化農藥標籤管理,不得擅自改變經核准的標籤內容,不得標準虛假、誤導使用者的內容。其中,產品毒性、注意事項、技術要求等與農藥產品安全性、有效性有關的標注內容經核准後不得擅自改變,許可證書編號、生產日期、企業聯繫方式等產品證明性、企業相關資訊由企業自主標注,並對真實性負責。
老標籤只能用到年底
據瞭解,現有產品標籤即老標籤只能用到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月1日起使用符合標籤辦法規定的標籤和說明書。
附:農藥標籤管理新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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