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的行政爭議案件通過訴訟調解方式進行解決, 更有利於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以平等姿態在合法合理合情的範圍內化解矛盾, 更趨於社會和諧與糾紛處理。 近日, 吉首市人民法院成功調解首例頒佈實施修改《行政訴訟法》以後的行政處罰糾紛案件。
被告吉首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為了調查原告吉首市某某網路會所執行勞動保障的情況, 2016年5月10日, 被告下達了《勞動保障監察詢問通知書》, 要求原告按時到被告的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接受詢問, 並提交規定的材料。 原告未予執行。 同月16日,
經法庭審查, 被告吉首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處罰額度在2 000元-20 000元範圍內, 不違反法律規定。 根據實際情況, 通過法官對原告耐心的說服教育, 詳細講解、剖析法律法規, 原告態度較好, 認識其錯誤並流露深刻悔改之意, 法官隨後進行積極組織協調,
法官說法, 長期以來對“民告官”行政案件, 行政調解僅適用于行政賠償訴訟, 自2015年5月頒佈實施修改的《行政訴訟法》, 對允許調解的範圍作了擴充, 即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 本案系被告行政機關在行使處罰權的法定罰款額度內行使的自由裁量權的行政行為, 法院依法可以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