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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法院:出具首例“民告官”行政調解書

“民告官”的行政爭議案件通過訴訟調解方式進行解決, 更有利於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以平等姿態在合法合理合情的範圍內化解矛盾, 更趨於社會和諧與糾紛處理。 近日, 吉首市人民法院成功調解首例頒佈實施修改《行政訴訟法》以後的行政處罰糾紛案件。

被告吉首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為了調查原告吉首市某某網路會所執行勞動保障的情況, 2016年5月10日, 被告下達了《勞動保障監察詢問通知書》, 要求原告按時到被告的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接受詢問, 並提交規定的材料。 原告未予執行。 同月16日,

被告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對原告立案調查, 同月19日, 被告向原告下達了《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原告未按指令執行。 2016年6月14日, 被告向原告下達《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原告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和申辯。 2016年7月6日, 被告作出《勞動監察行政處罰決定書》, 對原告罰款15 000元。 原告不服, 向吉首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覆議。 吉首市人民政府維持《處罰決定書》。

經法庭審查, 被告吉首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處罰額度在2 000元-20 000元範圍內, 不違反法律規定。 根據實際情況, 通過法官對原告耐心的說服教育, 詳細講解、剖析法律法規, 原告態度較好, 認識其錯誤並流露深刻悔改之意, 法官隨後進行積極組織協調,

使糾紛的雙方當事人互相諒解, 並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協定, 從而合理地、徹底地解決糾紛矛盾。 最終, 被告同意《處罰決定書》在其自由裁量權範圍內從15 000元變更為4 000元的罰款金額。 同時原告當天積極繳清其處罰罰款。

法官說法, 長期以來對“民告官”行政案件, 行政調解僅適用于行政賠償訴訟, 自2015年5月頒佈實施修改的《行政訴訟法》, 對允許調解的範圍作了擴充, 即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 本案系被告行政機關在行使處罰權的法定罰款額度內行使的自由裁量權的行政行為, 法院依法可以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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