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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證券期貨糾紛案件激增 金融防風險需多方合力

P2P、不良銀行信貸、上市公司虛假報告……近年來, 金融行業亂象頻發、危機不斷。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7月5日發佈的2016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審判白皮書也反映了這一現象。

白皮書顯示, 近幾年來, 上海金融案件呈快速上升趨勢, 尤其值得關注的是證券、期貨類糾紛案件和以P2P網路借貸為代表的互聯網金融案件數量大幅上升。 上海高院同日發佈的2016年金融商事審判十大典型案例以判例的方式為防範金融風險提供依據。

金融商事案件快速上升

上海高院副院長陳亞娟介紹, 2016年上海法院共受理一審金融商事案件94496件, 同比上升6.70%, 占一審商事案件數量的近七成;全市法院共受理二審金融商事案件834件, 審結二審案件790件, 收、結案數分別上升4%和7%。

總結近幾年來上海金融案件可以明顯看出金融案件呈快速上升趨勢。 銀行卡糾紛、金融借款合同糾紛、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保險類糾紛、證券期貨類糾紛在收案數量上成為排名前五位的案件類型。 其中, 銀行卡、證券、期貨、融資租賃合同類案件數量不斷增加, 保險類案件數量明顯下降。

陳亞娟介紹, 2016年保險類糾紛案件數量下降, 很大程度上得益於保險糾紛訴調對接機制在上海法院的推廣, 在保險行業調解組織和法院的共同努力下, 相當數量的保險糾紛在訴訟之前就得以化解。 此外, 各大保險公司對保險條款的逐步修訂和完善以及理賠服務品質的提升, 也是保險類糾紛案件數量減少的一項重要因素。

相比保險類糾紛案件數量的下降, 證券、期貨類糾紛案件在2016年激增, 成為金融案件形態中最顯著的變化。

此類案件的激增主要歸因於上市公司在證券發行或者交易過程中存在對重大事件作出違背事實真相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 或者在披露資訊時發生重大遺漏、不正當披露資訊的行為。

隨著近年來證券監管部門對證券市場主體的監管力度不斷加大, 證券投資者的維權意識進一步增強。 在上市公司違規行為披露後, 投資者起訴上市公司的民事賠償案件大量湧現。 上海一中院、二中院2016年共受理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1064件、期貨內幕交易責任糾紛186件、證券內幕交易責任糾紛169件。

白皮書還顯示, 2016年以P2P網路借貸為代表的互聯網金融案件數量大幅上升, 特別是互聯網金融企業較為密集的轄區法院如浦東法院, 全年受理此類案件329件, 同比增加了近兩倍。 這些案件涉眾性特點明顯, 平臺資訊的仲介功能也在異化, 有的平臺在作為資訊媒介平臺之外還充當了信用仲介平臺, 同時平臺往往採用非實名制交易機制,造成當事人身份資訊查證困難。

在日趨嚴格的市場監管下,金融行業的缺陷快速暴露,形成了較大的風險隱患,防範金融風險成為懸在監管機構頭頂的達摩利斯之劍。

通過司法審判防範金融風險

防範金融風險的責任不僅在於“一行三會”,上海高院民五庭副庭長宋向今從司法的角度講述了上海高院在防範金融風險方面做的嘗試。

上海高院通過司法裁判的方式確定交易規則、提示金融風險的易發點。在融資類案件中,高院對有臨時性經營困難,但是資金狀況較好的中小企業,本著放水養魚的理念,組織債務人和金融機構調解,在保證債務人正常運行的前提下,制定還款計畫,減小金融風險。此外,上海法院加快推進與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上海保監局、上海銀監局、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以及證券、基金、期貨業糾紛聯合人民調解委員會等部門的合作,建立基本覆蓋金融全行業的系統性糾紛多元化解體系。

2016年金融商事審判十大典型案例為化解金融風險提供了判例依據。十大案件包括涉境外理財平臺的委託理財合同案件、代駕公司駕駛員重大過失造成交通事故引發的保險案件、私家車運營網約業務引發的保險案件,以及上市公司就其證券虛假陳述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糾紛案件。

在上市公司虛假陳述案件中,某上市公司在2008~2011年年度報告中存在虛增資產和利潤總額,虛減成本等不實記載,2015年6月9日,證監局認定該公司存在虛假陳述行為,並對其進行了行政處罰。某投資者認定該公司的虛假陳述行為造成其股票投資虧損,起訴要求該公司賠償損失。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該公司賠償投資者投資損失。

本案判決依法制裁了虛假陳述行為,從司法層面規範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行為,有利於維護證券市場的交易秩序,推動資本市場運行的公開、公平、公正。判決對投資者索賠條件和損失計算方式進一步地細化明確,便利了投資者在此類案件中的索賠,有效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審判結果也將對金融市場交易規則的形成起到規則導向和價值引領作用。

“上海法院將繼續積極發揮金融審判對金融市場的規範引導和價值引領作用,維護金融市場秩序,防範、化解金融風險,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努力營造良好的上海金融法治環境。”陳亞娟表示。

同時平臺往往採用非實名制交易機制,造成當事人身份資訊查證困難。

在日趨嚴格的市場監管下,金融行業的缺陷快速暴露,形成了較大的風險隱患,防範金融風險成為懸在監管機構頭頂的達摩利斯之劍。

通過司法審判防範金融風險

防範金融風險的責任不僅在於“一行三會”,上海高院民五庭副庭長宋向今從司法的角度講述了上海高院在防範金融風險方面做的嘗試。

上海高院通過司法裁判的方式確定交易規則、提示金融風險的易發點。在融資類案件中,高院對有臨時性經營困難,但是資金狀況較好的中小企業,本著放水養魚的理念,組織債務人和金融機構調解,在保證債務人正常運行的前提下,制定還款計畫,減小金融風險。此外,上海法院加快推進與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上海保監局、上海銀監局、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以及證券、基金、期貨業糾紛聯合人民調解委員會等部門的合作,建立基本覆蓋金融全行業的系統性糾紛多元化解體系。

2016年金融商事審判十大典型案例為化解金融風險提供了判例依據。十大案件包括涉境外理財平臺的委託理財合同案件、代駕公司駕駛員重大過失造成交通事故引發的保險案件、私家車運營網約業務引發的保險案件,以及上市公司就其證券虛假陳述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糾紛案件。

在上市公司虛假陳述案件中,某上市公司在2008~2011年年度報告中存在虛增資產和利潤總額,虛減成本等不實記載,2015年6月9日,證監局認定該公司存在虛假陳述行為,並對其進行了行政處罰。某投資者認定該公司的虛假陳述行為造成其股票投資虧損,起訴要求該公司賠償損失。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該公司賠償投資者投資損失。

本案判決依法制裁了虛假陳述行為,從司法層面規範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行為,有利於維護證券市場的交易秩序,推動資本市場運行的公開、公平、公正。判決對投資者索賠條件和損失計算方式進一步地細化明確,便利了投資者在此類案件中的索賠,有效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審判結果也將對金融市場交易規則的形成起到規則導向和價值引領作用。

“上海法院將繼續積極發揮金融審判對金融市場的規範引導和價值引領作用,維護金融市場秩序,防範、化解金融風險,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努力營造良好的上海金融法治環境。”陳亞娟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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