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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報刊文評少年救人:不鼓勵但不能否認

江志根在翻找材料。 網路資料

為給兒子討要一份“榮譽證書”, 62歲的江志根奔波了17年。 2000年, 江志根12歲的獨子江偉華救人溺亡;2011年, 江志根得到了15萬元撫恤金,

卻沒有收到見義勇為證書。 2015年12月, 江志根將江蘇省句容市人民政府告上法庭。 今年1月11日, 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江志根的訴訟請求;隨後他提起上訴, 3月15日, 江志根收到江蘇省高院受理此案的通知書(3月21日《中國青年報》)。

如果剝離掉當事人的身份, 假設不是少年, 而是一個成年人, 即便按照最保守的標準, 江偉華的救人行為也屬於見義勇為。 現在, 僅僅因為當事人未成年人身份, 就不能領到見義勇為證書。 “可憐天下父母心”, 作為孩子父親, 江志根的失落完全可以理解。

從新聞中看到, 江志根之所以沒有收到見義勇為證書是因為“江偉華當時屬於未成年人, 參照江蘇省乃至全國對見義勇為行為表彰獎勵的實踐,

均不提倡未成年人見義勇為”。 《江蘇省見義勇為基金會獎勵撫恤辦法》指出, “為增強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本辦法不鼓勵未成年人見義勇為。 有關獎勵和撫恤事宜另行處理。 ”

有關方面的擔心並非沒有道理。 我們小時候, 幾乎都聽說過小英雄賴甯的故事。 但進入新世紀以來, 很多地方修改了中小學生守則, 不僅“敢於鬥爭”在小學生日常行為規範中被刪掉, 而且“見義勇為”也從中學生日常行為規範中消失。 相反, “珍愛生命”“見義智為”等以保護青少年生命健康為核心的內容開始大量出現。 這與整個社會更加強調對未成年人保護的態勢是相吻合的。 “對未成年人見義勇為不鼓勵、不宣傳”的做法, 反映出整個社會在見義勇為態度上的重大轉變。

今天, 人們越來越接受在保護自身基礎上的見義勇為, 有關“見義智為”的流行, 已說明這一點。 對於未成年人來說, 保護好自身的安全, 永遠是第一位的。 由於未成年人的心智特點, 過分宣傳未成年人見義勇為, 容易造成群體示範, 影響未成年人自身安全。 但是, 不支持不鼓勵未成年人見義勇為, 並不代表就要否認未成年人見義勇為。

每一種善行都應該得到呵護, 發生在未成年人身上的善行同樣應該得到呵護。 雖然我們不支持不鼓勵, 但救人行為畢竟已經發生了, 難道僅僅因為當事人是未成年人, 就否定其見義勇為嗎?這麼做對救人少年是一種負責的態度嗎?對未成年人見義勇為的承認,

並非提倡未成年人都不顧自身安危去見義勇為, 而是希望孩子們從小養成責任意識和道德觀念。 更重要的, 這是對當事少年的一種承認, 也是其應該得到的承認。

據媒體公開報導, 2002年, 江蘇揚州高郵11歲少年夏世祥為救同伴溺亡, 被揚州見義勇為基金會授予“見義勇為”稱號, 後來還被江蘇省人民政府評定為“革命烈士”。 2008年7月, 同樣是高郵的13歲少年郭壽榮為救同伴溺亡, 被揚州市文明辦、見義勇為獎勵委員會、教育局追授見義勇為好少年榮譽稱號。 這種肯定, 正體現了對善行的呵護。 對於社會和學校來說, 只要在宣傳和教育上不犯絕對化錯誤, 給予善意提醒, 應該能避免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

少年救人不鼓勵但不能否認。

雖然我們並不希望未成年人不顧自身安危去見義勇為, 能夠理解不鼓勵、不宣傳未成年人見義勇為, 但面對已經發生的見義勇為, 也不能採取排斥和否定的態度。 不問情況, 一筆抹殺, 不僅是對當事少年的不公平, 而且是對道德善行的不負責。

(原題為《少年救人不鼓勵但不能否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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