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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瑩穎被綁架案,兇手只要提供線索就能降刑?

章瑩穎被綁架案件發酵至今, 已過去20多天, 熱度一直不減反增。 根據相關報導, 6月30日涉嫌綁架中國訪問學者章瑩穎的犯罪嫌疑人克裡斯滕森, 現已經被警方拘留, 並確認章瑩穎已經死亡, 7月3日, 他將第一次在聯邦法庭出庭。 根據此前聯邦法院對嫌疑人的刑事起訴書顯示, 在一段語音錄音中, 一名男子描述了他是如何綁架了章並控制關押了她。 聯邦探員還發現他有一輛和章瑩穎上的車很相似的轎車。 目前, 犯罪嫌疑人已進行首次聆訊, 章瑩穎仍下落不明。 據一位FBI服役20年的前資深探員分析稱,

如果嫌犯願意向執法部門交代受害者(屍體)藏在哪, 檢方可能會同意降低指控, 比如從一級謀殺降到二級謀殺。

受害者章瑩穎▲

有網友說道:“救人第一, 懲罰第二。 希望受害者還活著。 ”“員警破不了案就需要以減刑來換取嫌疑人的口供。 ”“辯訴交易可能性大,

美式的辯訴交易, 對於任何國家, 都是匪夷所思的存在。 ”

在這裡, 我們不談來章瑩穎被綁架案件後續發展, 就談美國辯訴交易制度與我國的不起訴制度與二者的差異。

美國辯訴交易制度

辯訴交易制度, 指在法院開庭審理之前, 作為控訴方的檢察官和代表被告人的辯護律師進行協商, 以檢察官撤銷指控、降格指控或者要求法官從輕判處刑罰為條件, 來換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辯, 進而雙方達成均可接受的協定。 簡單來說, 就是說在這個案件中, 如果犯罪嫌疑人告知檢方線索, 檢察官可以自由裁量, 提出比原來更低的指控。

我國不起訴制度

我國的不起訴制度分為三種:法定不起訴制度、酌定不起訴制度、存疑不起訴制度。

法定不起訴制度, 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即以下幾種情形:(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 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 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酌定不起訴制度, 對於情節輕微, 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 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檢察院有自由裁量權, 可以根據犯罪嫌疑人的情節、犯罪手段、方式、年齡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比如為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防衛過當, 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等。

存疑不起訴制度,

是檢察機關對於經過補充偵查的案件, 仍然認為證據不足, 不符合起訴條件的, 作出的不起訴決定。 檢察院起訴條件: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異同

美國辯訴交易制度更多傾向雙方一種協商、談判, 雙方各自讓步、妥協, 通過雙方交流, 各自得到好處, 取得一個圓滿的結局。 而我國不起訴制度是法定, 必須依據法律規定, 採取自由裁量權也受到經驗法則、法律的限制。

作者:玥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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