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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夜入戶扳主人手指竟然是為了?

據揚子晚報七月五日消息稱, 近日, 南京秦淮警方抓獲了這樣一名“藝高人膽大”的小偷, 小夥深夜潛入受害人住處竊取幾百塊現金和一部手機, 發現有指紋密碼後又偷偷潛回, 想拿著受害人的手指解鎖手機, 不料被發現。 警方歷經數月將其抓獲, 他的罪名也從盜竊變成了搶奪。 到案後民警告知其因涉嫌盜竊和搶奪被依法刑事拘留, 其表示不解, 自己只是偷東西怎麼就變成搶奪了?

案情回顧

“案發當天淩晨, 嫌疑人發現群租房的外門沒有鎖, 便推門而入, 在看到睡在沙發上的張先生後, 立即摸到對方身邊,

先把對方放凳子上的褲子裡的錢包拿走, 隨後又摸走了張先生放在枕頭下的手機離開了現場。 就在嫌疑人離開現場十多分鐘後, 沒想到突然又折了回來, 這次他拿著張先生的手朝著手機上不停地按。 張先生驚醒後, 一把抓住小偷的手, 可是對方掙脫後轉身就跑, 張先生趕忙起身追趕, 並大喊捉賊, 但追出門沒多久, 張先生下樓梯時一腳踩空, 一陣劇痛, 再也無法起身, 眼看著小偷揚長而去。 ”(案情參見《小偷半夜入戶偷手機扳主人手指欲指紋解鎖, 罪名從盜竊成搶奪》裴睿/揚子晚報2017-07-05 14:55)

盜竊怎麼就變成了搶奪

盜竊罪, 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竊取他人佔有的數額較大的財物, 或者多次盜竊、入室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行為。 即以下五種行為, (一)竊取數額較大財產的行為, (二)多次盜竊, (三)入室盜竊, (四)攜帶兇器盜竊, (五)扒竊。 第一種情形有數額的規定, 之後四種情形並不要求數額較大。 結合本案中, 小夥入室盜走張先生幾百塊現金和手機當然是盜竊行為,

同時是入室盜竊, 當然符合盜竊罪的構成。 搶奪罪, 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當場直接奪取他人緊密佔有的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或者多次搶奪的行為。 嫌疑人之後折返回受害人住處, 扳受害人的手解鎖被發現後, 掙脫逃跑, 屬於當場直接奪取他人緊密佔有的財物, 故而構成搶奪罪。 司法實踐一般認為, 只要不屬於秘密竊取的, 就應當認定為搶奪罪。 此類觀點成立搶奪罪邏輯在於, 嫌疑人在受害人發現之後掙脫逃竄, 行為既然已經被發現當然不屬於秘密, 則當然認定為搶奪!

盜竊還是搶奪很重要嗎?

刑法第267條第2款規定, 攜帶兇器搶奪的, 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所以有時候是成立盜竊還是搶奪真的很重要!

作者:阿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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