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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債務”,小編帶你學習!

民間借貸案件在法院受理的總案件中佔有很大的比例, 許多債權人在起訴時最大的疑惑, 就是能否將債務人夫妻雙方列為共同被告, 要求債務人用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償還債務, 這個時候, 就需要界定哪些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一、婚後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 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要考慮兩個時間點, 一是該債務發生的時間, 二是婚姻關係的存續時間,

只要該債務發生在債務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 原則上就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二、所有發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都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嗎?

並非如此, 有三種例外情形:

(一)債權人與夫妻一方明確約定該債務是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與夫妻另一方無關。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 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 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二)夫妻雙方約訂婚內財產歸各自所有, 且債權人明確知道該約定, 債權人只能向舉債的夫妻一方主張權利。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 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 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 以夫或妻一方所持有的財產清償。

(三)舉債人的配偶舉證證明所借債務並非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則其不承擔償還責任。

2014年7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針對江蘇省高院《關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的性質如何認定問題的請示》, 作出(2014)民一他字第10號答覆:經研究, 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的傾向性意見。 在不涉及他人的離婚案件中, 由以個人名義舉債的配偶一方負責舉證證明所借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如證據不足, 則其配偶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

在債權人以夫妻一方為被告起訴的債務糾紛中, 對於案涉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認定。 如果舉債人的配偶舉證證明所借債務並非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則其不承擔償還責任。

▌三、夫妻一方婚前債務, 債權人可以向舉債人的配偶主張嗎?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四、夫妻共同債務舉證責任分配

(一)債權人的舉證責任

1、證明存在該債務的基本事實。

2.該債務發生在債務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

(二)夫妻舉債一方的配偶如認為並非夫妻共同債務, 應當對以下一種或幾種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1、債務並非發生于夫妻關係存續期間。

2、債務並非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3、債權人明知夫妻雙方對於婚內財產約定為各自所有。

4、債權人于夫妻舉債一方明確約定屬於舉債方個人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一般發生在婚姻存續期間, 那麼實際中, 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包括哪些?我們往下看:

1、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是指夫妻為了維持正常的家庭共同生活包括家庭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負的債務。

在日常生活中, 主要包括:

購置家庭生活用品所負債務;

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負的債務;

夫妻一方或雙方為治療疾病支付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

從事雙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娛體育活動所負的債務;

婚前一方貸款購置的住房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物的,為購置財物所負的債務;

以及其他發生在日常生活中的應由雙方共同負擔的債務。

2、從事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

這裡從事生產、經營所負債務包括:從事工商業或農村承包經營所負的債務,購買生產資料所負的債務,共同從事投資或者其他金融活動所負的債務,以及在這些生產、經營活動中欠繳的稅款等。

並不是只要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從事生產、經營所負債務都是夫妻共同債務,具體情況有以下兩種:

第一種是夫妻雙方一起共同從事投資、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種是夫妻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利益歸家庭共用。

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從事的經營活動所負債務,因其經營收入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或已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該債務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所以不論債務最初由誰借的,以誰的名義借的,只要所生債務是因夫妻共同經營所致,則為夫妻共同債務。

3、因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

婚姻關係期間因醫療費用所負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主要看接受醫治的病人身份,具體包括:夫妻中任何一方;負有法定義務的人,如負有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人。

4、因履行撫養、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夫妻各自因為履行其應盡的撫養、贍養、扶養的法定義務,比如為必須予以撫養、贍養、扶養的親屬支付生活費、醫療費、教育費等而負下債務,這種債務因為屬於履行法定義務所形成,所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共同承擔。

5、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為了自身更好的發展等原因參加教育、培訓需要支付費用負債的,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6、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在生活交往中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而負債的,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如參加婚禮等隨份子就屬於常見的一種形式。

7、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夫妻之間不僅可以對財產分配做出約定來解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財產歸屬問題,還可以通過雙方約定劃分婚姻關係期間的債務,此時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的劃分優先適用約定。

此時,只要是夫妻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在不侵害債權人的前提下均認定為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或雙方為治療疾病支付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

從事雙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娛體育活動所負的債務;

婚前一方貸款購置的住房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物的,為購置財物所負的債務;

以及其他發生在日常生活中的應由雙方共同負擔的債務。

2、從事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

這裡從事生產、經營所負債務包括:從事工商業或農村承包經營所負的債務,購買生產資料所負的債務,共同從事投資或者其他金融活動所負的債務,以及在這些生產、經營活動中欠繳的稅款等。

並不是只要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從事生產、經營所負債務都是夫妻共同債務,具體情況有以下兩種:

第一種是夫妻雙方一起共同從事投資、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種是夫妻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利益歸家庭共用。

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從事的經營活動所負債務,因其經營收入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或已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該債務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所以不論債務最初由誰借的,以誰的名義借的,只要所生債務是因夫妻共同經營所致,則為夫妻共同債務。

3、因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

婚姻關係期間因醫療費用所負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主要看接受醫治的病人身份,具體包括:夫妻中任何一方;負有法定義務的人,如負有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人。

4、因履行撫養、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夫妻各自因為履行其應盡的撫養、贍養、扶養的法定義務,比如為必須予以撫養、贍養、扶養的親屬支付生活費、醫療費、教育費等而負下債務,這種債務因為屬於履行法定義務所形成,所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共同承擔。

5、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為了自身更好的發展等原因參加教育、培訓需要支付費用負債的,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6、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在生活交往中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而負債的,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如參加婚禮等隨份子就屬於常見的一種形式。

7、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夫妻之間不僅可以對財產分配做出約定來解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財產歸屬問題,還可以通過雙方約定劃分婚姻關係期間的債務,此時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的劃分優先適用約定。

此時,只要是夫妻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在不侵害債權人的前提下均認定為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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