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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林微普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連載六)

第六章 中醫藥傳承與文化傳播

第四十二條對具有重要學術價值的中醫藥理論和技術方法,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遴選本行政區域內的中醫藥學術傳承專案和傳承人, 並為傳承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 傳承人應當開展傳承活動, 培養後繼人才, 收集整理並妥善保存相關的學術資料。 屬於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專案的,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的有關規定開展傳承活動。

第四十三條國家建立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資料庫、保護名錄和保護制度。

中醫藥傳統知識持有人對其持有的中醫藥傳統知識享有傳承使用的權利,

對他人獲取、利用其持有的中醫藥傳統知識享有知情同意和利益分享等權利。

國家對經依法認定屬於國家秘密的傳統中藥處方組成和生產工藝實行特殊保護。

第四十四條國家發展中醫養生保健服務, 支援社會力量舉辦規範的中醫養生保健機構。 中醫養生保健服務規範、標準由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中醫藥文化宣傳, 普及中醫藥知識, 鼓勵組織和個人創作中醫藥文化和科普作品。

第四十六條開展中醫藥文化宣傳和知識普及活動, 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對中醫藥作虛假、誇大宣傳,

不得冒用中醫藥名義牟取不正當利益。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開展中醫藥知識宣傳, 應當聘請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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