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的發展, 當今社會的離婚率也是居高不下。 夫妻感情不在, 離婚就成了唯一選擇, 但是選擇離婚也是要符合法律規定的, 並不是兩個人分開就可以的。 我國婚姻法規定了離婚要具備一定條件, 並符合一定的離婚程式, 才是合法有效, 否則, 就會出現離婚無效的情形, 給雙方帶來麻煩。
什麼樣的離婚會被判定為無效離婚的呢?
一、夫妻雙方為了逃避債務辦理“假離婚”, 法院是不會支持的。
有些夫妻, 為了逃避債務、謀取不正當利益, 當事人借助離婚程式, 通過“假離婚”惡意規避應當承擔的債務或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我國《婚姻法》的規定, 離婚時, 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應當共同償還。 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 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 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 由人民法院判決。 如果惡意以離婚為藉口逃避債務的, 將視為離婚無效, 法院對提出的離婚請求不予支持。
二、男女一方受到威脅、欺詐的非自願離婚, 會被認定為無效。
《婚姻法》第31條規定: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 准予離婚。 離婚需要雙方到場, 並且是自己自願的。 本條的意思是:夫妻確有解除婚姻關係的合意, 其意思表示是真實的,
三、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 男方提出的離婚無效。
本條法律規定, 主要是為了保護婦女、兒童弱勢群體的權益。 在女方懷孕期間和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或者分娩後一年內,
當然如果有特殊情況, 例如女方受孕是與他人通姦所為, 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 可以受理男方提出的離婚請求。 如果在女方無過錯的前提下, 即使是雙方私下達成離婚協定, 這樣的離婚也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