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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運動員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可申請授予二級運動員稱號:
(一)全國青年錦標賽單項第十七至三十二名, 團體第九至
十六名的出場運動員;
(二)全國少年錦標賽單項第九至十六名, 團體第五至八名
的出場運動員;
(三)全國少年比賽:
1.全國少年比賽南方賽區、北方賽區單項第五至八名, 團
體第四至八名的出場運動員;
2.全國重點單位(學校)比賽單項第五至八名, 團體第三至八名的出場運動員;
3.全國少兒杯賽總決賽11 歲組單項第四至八名, 團體第三
至八名的出場運動員;
4.全國“開拓杯”、“新星杯”、“向陽杯”、“創新杯”、
“奧星杯”、“幼苗杯”、“娃娃杯”、“四環杯”少兒乒乓球
比賽11 歲組單項前8 名, 團體前4 名的出場運動員;
(四)中國乒乓球俱樂部比賽:
1.甲A 比賽總成績團體第九至十二名的出場運動員;
2.甲B 比賽總成績團體第四至八名的出場運動員;
3.甲C 比賽總成績團體第三至四名的出場運動員;
4.甲D 比賽總成績團體前2 名的出場運動員;
(五)全國學生運動會、全國中學生錦標賽(高中組、初中
組)單項第九至十六名, 團體第四至八名的出場運動員;
(六)省(區、市)體育局主辦的綜合性運動會、錦標賽或
冠軍賽13 歲(含)以上組單項第三至六名, 團體第三至六名的出場運動員
一級運動員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可申請授予一級運動員稱號:
(一)世界青年錦標賽(18 歲組)、亞洲青年運動會、亞
洲青少年錦標賽(18 歲組)單項第五至十六名, 團體第四至八名的出場運動員;
(二)世界大學生運動會、世界大學生錦標賽、世界中學生
錦標賽單項前8 名, 團體前4 名的出場運動員;
(三)全國運動會、全國錦標賽單打第十七至六十四名, 雙
打第九至三十二名, 團體第五至十六名的出場運動員;
(四)全國青年運動會、全國青年錦標賽單項第九至十六名,
團體第四至八名的出場運動員;
(五)全國少年錦標賽單項第四至八名, 團體第二至四名的
出場運動員;
(六)中國乒乓球俱樂部比賽:
1.超級聯賽團體第五至十名的出場運動員;
2.甲A 比賽總成績團體第四至八名的出場運動員;
3.甲B 比賽總成績團體前3 名的出場運動員;
4.甲C 比賽總成績團體前2 名的出場運動員;
(七)全國少年比賽:
1.全國少年比賽南方賽區、北方賽區單項前4名, 團體前3名的出場運動員;
2.全國重點單位(學校)比賽單項前4名, 團體前2名的
出場運動員;
3.全國少兒杯賽總決賽11歲組單項前3 名, 團體前2 名的
出場運動員;
(八)全國學生運動會、全國中學生錦標賽(高中組、初中
組)單項前8 名, 團體前3名的出場運動員;
(九)省(區、市)體育局主辦的綜合性運動會、錦標賽或
冠軍賽13 歲(含)以上組單項前2 名, 團體前2 名的出場運動員。
健將級運動員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可申請授予運動健將稱號:
(一)國際乒聯公佈的世界排名第17 至50 位;
(二)國際乒聯職業巡迴賽分站賽單項前8 名;
(三)亞運會、亞洲錦標賽、亞洲杯單項第四至八名,
第二至四名的出場運動員;
(四)世界青年錦標賽(18 歲組)、亞洲青年運動會、亞
洲青少年錦標賽(18 歲組)單項前4 名, 團體前3 名的出場運動員;
(五)全國運動會、全國錦標賽單打前16 名, 雙打前8 名,
團體前4 名的出場運動員;
(六)全國青年運動會、全國青年錦標賽單項前8 名, 團體前3 名的出場運動員;
(七)全國少年錦標賽單項前3 名, 團體第一名的出場運
動員;
(八)中國乒乓球俱樂部比賽:
1.超級聯賽團體前4 名的出場運動員;
2.甲A 比賽總成績團體前3 名的出場運動員。
國際健將級運動員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可申請授予國際級運動健將稱號:
(一)參加奧運會、世界錦標賽、世界盃、青年奧運會的運
動員;
(二)國際乒聯公佈的世界排名前16 位;
(三)國際乒聯職業巡迴賽總決賽單項前3 名;
(四)亞運會、亞洲錦標賽、亞洲杯單項前3 名, 團體第一
名的出場運動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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