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為中醫藥事業發展提供政策支援和條件保障, 將中醫藥事業發展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基本醫療保險支付政策、藥物政策等醫藥衛生政策, 應當有中醫藥主管部門參加, 注重發揮中醫藥的優勢, 支援提供和利用中醫藥服務。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法定價格管理許可權, 合理確定中醫醫療服務的收費專案和標準, 體現中醫醫療服務成本和專業技術價值。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
第五十條國家加強中醫藥標準體系建設, 根據中醫藥特點對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制定標準並及時修訂。
中醫藥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由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據職責制定或者修訂, 並在其網站上公佈, 供公眾免費查閱。
國家推動建立中醫藥國際標準體系。
第五十一條開展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與中醫藥有關的評審、評估、鑒定活動, 應當成立中醫藥評審、評估、鑒定的專門組織, 或者有中醫藥專家參加。
第五十二條國家採取措施, 加大對少數民族醫藥傳承創新、應用發展和人才培養的扶持力度, 加強少數民族醫療機構和醫師隊伍建設, 促進和規範少數民族醫藥事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