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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巴縣檢察院“三字經” 規範司法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指示, 在全國檢察機關開展規範司法行為專項整治活動。 陝西鎮巴縣人民檢察院組織全院幹警認真學習中央政法委工作重點精神, 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過範圍內開展的規範司法行為專項整治活動的主要內容, 深刻反省、自我排查、自我糾錯, 力爭在實際的司法工作實際中, 讓司法行為更加規範, 取得更加明顯的司法效果和社會效果。 院黨組召集全院從檢較長、資歷深厚、辦案經驗豐富、理論水準扎實的檢察工作人員, 認真探討、分析總結, 結合我院實際工作情況,

總結出為使我院規範司法行為專項整治活動落到實處, 全院幹警應常念好“三字經”。

理論基礎上一個“實”字, 這是使司法行為規範的基礎。 只有扎實的理論水準, 才能指導實際工作中的檢察業務。 我國作為成文法國家, 從新中國建立初期開始探索我國的法律體制, 在“摸石頭過河中”不斷的創新我國的法律法規, 從而推動社會的發展、經濟的發展。 而且很多相關的法律法規還不是很完善, 很多法律條文的規定都是根據立法當時的社會發展水準、經濟發展水準而制定的, 到現在很多法律規定對現在的很多新情況、新問題還不是很適用。 做為國家法律的監督機關, 作為檢察機關的檢察工作人員, 不僅僅是履行好自己的法律監督職責,

單純的應用法律條文指導檢察工作, 還要認真探究我國某些法律的立法背景、立法目的, 從而在司法實踐中正確運用法律。 另一方面, 我國很多的法律都是隨著社會的發展、經濟水準的發展而不斷變化、修正, 檢察工作人員要隨時關注國家的法律、政策、方針的變化, 在不斷使之前的理論知識扎實, 發揮“羊吃草”的精神, 還要使自己不斷的學習新的理論, 接受新的思想, 學習“牛犁地”的勁頭, 不講話, 不使脾氣, 永遠給自己向上的勁頭。 杜絕在實際工作中遇到問題時, 草草查閱相關的法律規定, 機械的適用法律條文, 使之斷章取義, 對法律精神定位不準確, 導致司法行為不規範、不完整。

司法實踐中一個“公”字,

這是使司法行為規範的關鍵。 檢察機關是我國的公訴機關, 也是我國的法律監督機關。 樹立好良好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 堅定檢察人員的法治信仰, 在檢察工作中做到公平、公正, 這不僅是我國法律的立法目的, 也是檢察機關的職責所在。 任何一項檢察工作, 其核心就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堅持實事求是, 將這一原則貫穿到整個司法行為當中。 根據實際的檢察工作, 在偵查案件中, 牢固樹立證據意識, 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 力爭做到求真、求實;在審查案件中要做到認真、細緻、嚴密, 判斷準確, 防止主觀臆斷、先入為主;在處理案件中, 要做到定性準確, 適用法律得當, 堅持實事求是, 發現錯誤, 及時糾錯;在刑事執行檢察工作中,
做好看守所、監獄等監管場所的監督工作, 更要維護好在押人員的正當權益。 整個司法行為的中心思想都體現在一個“公”字上。 法律是國家制定認可的, 國家的權利屬於人民, 努力做好檢察工作, 不僅是為人民服務, 也是為“公”, 為國家利益服務。 堅持好這一原則, 將整個司法行為緊緊圍繞“公”字, 其“主動脈”一直沿著“公”運行, 將是規範司法行為關鍵所在。

案件了結後一個“查”字, 這是使司法行為規範的補充。 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公安部聯合出臺防止冤假錯案的糾正機制, 為保障社會的司法公平, 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任何一個案件的終結, 不僅要

做到案結事了, 更要的是案件本身是否得到了公正的判決,

並且在案結後得到相應保障機制和完善的救濟機制。 不僅是人民法院內部, 而且還要在人民法院外部, 包括人民檢察院和社會的監督之下, 讓人民群眾感受到公平正義。 一旦發現冤假錯案的出現, 一方面要追責到底, 另一方面要對冤假錯案人得到及時的救濟, 並且得到相應的國家賠償, 儘量減少司法成本。 即使案件得到了公正合理的判決, 也應該總結積極的經驗, 尤其是上級檢察院指導的案件、新型案件、疑難、複雜案件、檢委會談論過的案件, 更是全面總結其積極的經驗, 以便在今後的司法實踐中得以運用, 使其司法行為更加規範。 (張峰 呂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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