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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讓我一周休一天,犯法嗎?

休息權是我國憲法以及勞動法律、法規賦予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 是勞動者按法律規定不必從事生產和工作, 而自由支配的時間。

但是為什麼別人是雙休, 而你是單休?

關於職工的休息日, 法律到底是怎麼規定的?

今天, 我們來聊聊這個問題。

“五天工作制”的發展歷史

1994年以前, 我國法定的勞動者每天工作時間八小時, 每個星期要工作六天, 只有一天休息。

所以大多上班族都把家務活堆到星期天幹, 換煤氣、洗衣服、逛街、買菜、照看老人等等, 所以那時候有一句流行語:“戰鬥的星期天, 疲勞的星期一。 ”

直到1994年2月3日, 國務院頒佈了《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其中第三條規定:“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4小時。 ”

這就是“大小禮拜輪休制(單雙休)”, 即這個星期上六天班(休息一天), 下個星期上五天班(休息兩天), 下下個星期又上六天班(休息一天), 如此循環往復。

這樣平均算下來, 每週就上5.5天的班, 一天8小時, 剛好符合“每週工作44小時”的規定。 這是我國新工時制實行的第一個休息日, 當時好多人習慣不了, 算的太麻煩。

所以1995年3月25日, 國務院頒佈了一個檔:《國務院關於修改<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決定》, 其中把第三條規定改為:“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 ”這樣換算下來, 那就是一周工作五天, 休息兩天。

自此, 五天工作制(又稱標準工時制)得以正式確立。

單位讓我一周休一天

犯法嗎?

有人在這裡估計要問了, 為什麼現在我們單位就是周日單休?這不是明目張膽地違法嗎?

我國正式確立五天工作制(標準工時制), 不是說所有企業都實行五天工作制, 而是以“標準工時制”為原則。

《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五條規定:“因工作性質或者生產特點的限制, 不能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標準工時制度的,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這個“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就是“特殊工時制”。

結合《勞動法》第38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

可以得出結論:在每週至少讓你休息一天, 又不超過法定加班時間限制, 又經過人社局審批的情況下, 特殊工時制下的單休, 是合法的。 不一定是週六、日休息, 一周內安排哪天均可。

這裡需要注意的一點是:企業安排勞動者在特殊工時制度崗位上工作的, 應當事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

其他工時制度有哪些?

不定時工作制:

指標對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係, 無法按照標準工作時間衡量或需要機動作業的職工所採用的一種工時制度。

適用於:(1)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2)長途運輸人員、計程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 需機動作業的職工;(3)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係, 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

對於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 企業應當根據標準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勞動者的勞動定額或其他考核標準, 以便安排勞動者休息。

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指標對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或受季節及自然條件限制的企業的部分職工,採用的以周、月、季、年等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一種工時制度。

主要適用於突擊性、季節性比較強的工作。另外,對於那些在市場競爭中,由於外界因素影響、生產任務不均衡的企業的部分職工也可以參照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辦法實施。

這些行業的職工可以採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和實現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

標準工時制每日不超8小時

包含午休時間嗎?

法律上沒有明確的規定,用人單位有權在規章制度中制定8小時是否含休息時間,可包含在內或在外。

標準工時制下

休息日加班費是多少?

如企業因生產經營情況,必須要求勞動者在休息日超時加班,如不能安排勞動者同等時間補休的,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注意!單位延長工作時間有限制!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以便安排勞動者休息。

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指標對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或受季節及自然條件限制的企業的部分職工,採用的以周、月、季、年等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一種工時制度。

主要適用於突擊性、季節性比較強的工作。另外,對於那些在市場競爭中,由於外界因素影響、生產任務不均衡的企業的部分職工也可以參照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辦法實施。

這些行業的職工可以採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和實現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

標準工時制每日不超8小時

包含午休時間嗎?

法律上沒有明確的規定,用人單位有權在規章制度中制定8小時是否含休息時間,可包含在內或在外。

標準工時制下

休息日加班費是多少?

如企業因生產經營情況,必須要求勞動者在休息日超時加班,如不能安排勞動者同等時間補休的,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注意!單位延長工作時間有限制!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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