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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認非婚生子拒絕鑒定,法院依法推定親子關係

近日, 邕甯區人民法院審結原告王蕾(化名)與被告莫宇(化名)同居關係子女撫養糾紛一案, 依法判決原、被告的非婚生兒子王友松(化名)由原告王蕾撫養, 被告莫宇支付兒子相應生活費、教育費及醫療費等直至兒子能獨立生活。

原、被告于2014年下半年經人介紹相識並交往, 雙方認識之前各自有家室, 後逐漸發展為同居關係。 2015年5月雙方在某賓館開房, 次月原告發現懷孕。 原告遂于發現懷孕當月與分居三年的前夫離婚。 2016年2月, 原告在醫院生育兒子王友松。 王友松出生後, 一直由原告攜帶撫養。 2016年6月底, 原、被告關係開始惡化。

2016年11月18日, 原告以被告拒不支付兒子撫養費為由訴至本院。

在審理過程中, 原告申請親子鑒定, 但是被告表示不認識原告, 未與原告同居, 並以原告無事實依據為由拒絕做親子鑒定。

法官提醒:當前“非婚生子女”現象不斷出現, 涉及到非婚生子女權益保護的司法案件增多。 當一方要求確認親子關係, 並提供了必要證據, 而另一方否認並拒絕做親子鑒定以逃避承擔法定義務時, 人民法院可以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 並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 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 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一方的主張成立。

”因此, 拒絕做親子鑒定並不能成為規避撫養義務者的擋箭牌和保護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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