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心臟病患者被醫院安排在電梯過道口的一張病床上住院治療, 期間恰遇醫院安裝電梯, 雜訊擾人, 隨後, 患者與安裝工人發生爭執。
郭某是一名心臟病人。 2016年1月初, 郭某到南充市某醫院住院治療, 入院後, 郭某的病床被安排在電梯過道口的一張病床上。 1月中旬的一天, 一家電梯公司到醫院住院部安裝電梯, 施工期間, 電鑽發出的雜訊讓郭某感到不適。 郭某隨即與電梯公司工作人員交涉, 要求對方暫停施工, 但遭到後者拒絕。 郭某隨即與其中一名安裝人員發生爭執, 爭執過程中, 郭某病情突然發作, 後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隨後, 郭某家屬將涉事醫院告上法庭。
法院審理認為, 死者郭某在雜訊較大影響自己正常休息的情況下, 本可及時與醫院溝通, 並與他人發生爭吵致其死亡, 其自身存在過錯, 法院酌定郭某對其死亡承擔70%的責任。 與此同時, 法院認為, 醫院對導致郭某的死亡有一定的誘因, 在本案中承擔30%的責任。 法院就此案做出一審判決, 要求涉事醫院賠償死者家屬8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