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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要知道,“工傷概不負責”的協議還敢簽嗎?

王賀是一名進城務工的農民工, 在一家私人的建築公司裡面當建築工人, 一天王賀在工地內從腳手架上不小心跌落下來身受重傷, 在醫院花去大量醫療費用。 當王賀去該公司要求享受工傷待遇時, 該公司拿出了一張招工登記表, 登記表的備註一欄裡面寫有“工傷概不負責”的字樣, 並且還有王賀本人的簽名並按有手印, 公司以此拒絕承擔王賀的醫療費和其他損失。

王賀認為這樣的約定對自己不公平, 於是到當地的人事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那麼王賀會贏得仲裁嗎?簽訂的“工傷概不負責”的約定到底有效嗎?

法律解析: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王賀“發生工傷概不負責”的約定是違法並無效的。 根據《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公民及法人因過錯侵害國家、集體的財產, 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 就該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用工單位有為勞動者繳納各種社會保險的義務, 如果在公司沒有參加工傷保險期間勞動者發生了工傷事故, 公司應當按照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專案和標準為受傷勞動者支付各項費用。 因此該公司在招工登記表中注明“工傷概不負責”並讓王賀簽名按手印是明顯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
更是一種無效的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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