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問題有很多誘發因素,
有效法律制裁手段的缺乏是一個重要原因。
以說服、勸導為主的學校教育、家庭教育,
對個別“小霸王”無濟於事。
所以,
之前屢屢有人提出要降低刑事責任年齡,
近幾年公安部提出的“降低行政拘留執行年齡”也是一個同構的問題。
按照這幾年同類案件高發的形勢,
此時刑罰的威懾功能應該優先於改造功能。
但是治安管理處罰的物件都是相對輕微的違法行為, 沒有達到犯罪的嚴重程度。 輕微違法與惡性暴力犯罪相比,
而根據一些統計資料, 中國的未成年人重犯率要低於一般罪犯的重犯率, 但是這並不代表以關押的方式懲罰未成年人就是一種有效率的做法。 成年罪犯重犯一般是因為受懲罰後, 謀生困難或是無法維持正常生活, 被排擠在原有的社會秩序外, 因而再次犯罪;但是未成年犯卻大多因為遭受關押後, 價值觀上喪失獲得矯正的機會, 是心理和價值觀上的邊緣化導致他們重犯。
在以往討論未滿14周歲的惡性暴力罪犯是否應承擔刑事責任時, 小白龍傾向於支持有條件降低刑事責任年齡。
懲罰惡性犯罪未成年人的刑罰目的主要在於威懾, 拘留是最具威懾力的手段。
現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是, 不滿14周歲不用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 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 不是不用承擔治安處罰責任, 只不過是, 不執行剝奪人身自由的行政拘留, 這讓法律過於“柔軟”。 《治安管理處罰法》雖然規定了訓誡、警告、罰款以及行政拘留等多種處罰手段, 但是, 客觀地說, 拘留是最具有震懾力的處罰手段。
行政拘留一般是5到15日, 這段時間裡剝奪一個人的人身自由, 足以促進其悔過, 説明其改過自新、認識到自己之前違法行為的嚴重性。 而訓誡、警告等其他“處罰手段”, 與老師的“批評”很難說有多大的區別, 只執行這種“處罰”, 不利未成年人的行政違法者認識到法律的嚴肅性,
其次, 降低行政拘留的執行年齡, 有利於與刑法銜接, 構成“罪罰相當”、寬嚴相濟的處罰體系, 給予“小霸王們”足夠的人生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