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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非訪”?“非訪”典型案例曝光(二)

所謂“非訪”, 即“非正常上訪”。 根據國務院《信訪條例》相關規定, 信訪是法律法規賦予公民的正當權利, 但是應該正確、合法行使。 正當信訪和非正常上訪的界限就在於是否侵害了他人權利, 是否擾亂了政府行政管理、社會公共秩序。 如果侵害他人權利、擾亂公共秩序, 甚至損害國家形象的話, 就屬於非正常上訪。 這種越級的、過激的上訪方式, 不但不能解決問題, 反而會擴大問題, 甚至涉嫌觸犯法律。

案例一

河北省邯鄲市磁縣李某某、常某某於2013年7月27日, 糾集30餘人用電動三輪車及白色橫幅等將磁縣縣政府大門堵住, 阻止車輛正常出入, 時間長達三個多小時, 使縣政府的正常辦公秩序受到嚴重影響。 2013年12月26日, 李某某、常某某分別被判處拘役5個月。

案例二

河北省邯鄲市磁縣韓某某, 2015年多次到北京市非正常上訪, 嚴重擾亂公共場所秩序, 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被公安機關依法行政拘留十日。

案例三

河北省邯鄲市磁縣李某某、王某某等人於2012年7月16日上午, 聚集三十餘人扯起白色條幅, 在邯鄲市委門口下跪堵住門口, 對過往群眾喊冤。 造成群眾圍觀, 嚴重堵塞交通, 時間長達兩個多小時, 擾亂邯鄲市委的正常辦公秩序。 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 判處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緩刑三年;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 緩刑一年零六個月。

案例四

河北省邯鄲市磁縣李某某、常某某無視國法, 糾集本村村民圍堵縣政府大門, 嚴重擾亂縣政府的正常辦公秩序, 造成了惡劣社會影響, 其行為已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 判處被告人李某某、常某某各拘役五個月。

非正常上訪行為

1、信訪人以違法形式越級上訪的;

2、因同一信訪事項五人以上集體上訪訪不按規定推選代表的;

3、信訪人到非信訪接待場所和機關上訪的;

4、信訪人以信訪名義騙取公私財物或借機斂財的;

5、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捏造、歪曲事實, 誣告、陷害他人的;

6、信訪人對正在辦理或司法程式終結、行政程式終結的事項, 繼續鬧訪、纏訪的;

7、信訪人對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覆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事項而纏訪、鬧訪的, 信訪人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散發傳單、打橫幅標語、呼喊口號、穿狀衣、戴標語、非法滯留、聚集哄鬧或以自殺、自殘相威脅等擾亂公共秩序和正常工作秩序的;

8、信訪人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上訪的;

9、信訪人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纏訪、尋釁滋事、影響其他信訪人正常活動的;

10、信訪人將行動不便或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國家機關門前或信訪接待場所的;

11、信訪人惡意擴大事態, 詆毀政府形象, 侮辱、圍攻、毆打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或者揚言實施殺人、放火、爆炸等恐嚇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

12、信訪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13、信訪人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的;

14、信訪人圍堵、衝擊國家機關的;

15、圍堵、攔截公共和公務車輛或堵塞、阻斷交通的;

16、信訪人拒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17、信訪人損毀公共財物、尋釁滋事的;

18、信訪人以財物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信訪的;

19、信訪人強行沖闖政法機關設置的警戒線、警戒區或阻礙執行公務的車輛通行的;

20、信訪人組織、策劃、教唆、煽動、串聯、脅迫、引誘、欺騙、幕後操縱他人實施上述行為之一的;

21、信訪人有擾亂公共秩序, 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的;

22、信訪人阻撓企事業單位工作、生產、營業、教學、科研活動的。

法律依據

信訪條例(國務院令第431號)

第十八條

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 應當到有關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

多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的, 應當推選代表, 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第二十條

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 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 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 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衝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的;

(二)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

(五)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借機斂財的;

(六)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規定的,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對信訪人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

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違反集會遊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採取必要的現場處置措施、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駡、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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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衝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的;

(二)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

(五)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借機斂財的;

(六)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規定的,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對信訪人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

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違反集會遊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採取必要的現場處置措施、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駡、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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