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安全生產執法年, 也是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年, 各地都加大了執法處罰力度, 因此, “頂格處罰”、上限處罰、媒體曝光等專用詞句便常見於領導講話中、文件通知裡, 甚至成為一些地區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的“殺手鐧”。
毫無疑問, 違法必究、執法必嚴。 對違法單位和個人必須依法依規實施經濟的或行政的處罰。 然而, 違法的情形有好多種, 違法行為等次不一樣, 自由裁量理由就不可能一樣, 最終處罰的結果輕重肯定就不會一樣, 如果不分青紅皂白都來個“頂格處罰”, 勢必有悖於執法初衷。
眾所周知,
可以想像, 這樣的處罰企業肯定不會“服氣”。 以致在一些地區出現多名企業家聯名向市長“訴苦”說吃不消處罰的笑話, 使“頂格處罰”後面產生了執法有經濟驅動之嫌。 安全生產必須嚴格執法, 但嚴格執法也要依法依規。 如果片面的認為“頂格處罰”就是嚴格執法, 就能提高人們的法制觀念, 未免想的太簡單, 再說, 自由裁量權何在?實施“頂格處罰”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對那些主觀故意、屢查屢犯、事故多發的企業必須加大懲處力度, 只有如此, “頂格處罰”才能發揮應有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