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社會>正文

“頂格處罰”≠嚴格執法

今年是安全生產執法年, 也是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年, 各地都加大了執法處罰力度, 因此, “頂格處罰”、上限處罰、媒體曝光等專用詞句便常見於領導講話中、文件通知裡, 甚至成為一些地區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的“殺手鐧”。

毫無疑問, 違法必究、執法必嚴。 對違法單位和個人必須依法依規實施經濟的或行政的處罰。 然而, 違法的情形有好多種, 違法行為等次不一樣, 自由裁量理由就不可能一樣, 最終處罰的結果輕重肯定就不會一樣, 如果不分青紅皂白都來個“頂格處罰”, 勢必有悖於執法初衷。

眾所周知,

處罰只是手段, 不是目的。 所以, 安全監管執法絕不會為了處罰而處罰, 而是應該認真分析研究一段時間來的違法案件, 從中找出問題的癥結, 加強宣傳教育, 採取針對性措施, 整改安全隱患, 杜絕今後此類案件的重複發生。 然而, 值得注意的是, 在一些地區卻變相的下達了執法處罰指標, 要求“全員執法”。 比如, 規定事前處罰一定多於事後處罰, 不僅要看立案數還要看罰款數;比如, 執法處罰不僅在自家內部比還要與周邊城市比, 等等。 從而導致了有的人常常以執法者自居, 到企業挖空心思尋找違法行為和違法條款, 一經“發現”馬上立案、馬上回報, 罰款多少由領導說了算, 最終“情節輕微”的也變成了“情節嚴重”, 大部分企業被莫名其妙地受到“上限”或“頂格處罰”。

可以想像, 這樣的處罰企業肯定不會“服氣”。 以致在一些地區出現多名企業家聯名向市長“訴苦”說吃不消處罰的笑話, 使“頂格處罰”後面產生了執法有經濟驅動之嫌。 安全生產必須嚴格執法, 但嚴格執法也要依法依規。 如果片面的認為“頂格處罰”就是嚴格執法, 就能提高人們的法制觀念, 未免想的太簡單, 再說, 自由裁量權何在?實施“頂格處罰”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對那些主觀故意、屢查屢犯、事故多發的企業必須加大懲處力度, 只有如此, “頂格處罰”才能發揮應有的效力。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