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界定標準
一、商場(市場)、賓館(飯店)、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娛樂場所等公眾
1.建築面積在1000m2(含本數, 下同)以上且經營可燃商品的商場(商店、市場);
2.客房數在50間以上的(旅館、飯店);
3.公共的體育場(館)、會堂;
4.建築面積在200m2以上的公共娛樂場所
公共娛樂場所是指向公眾開放的下列室內場所, 主要包括:
(1)影劇院、錄影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
(2)舞廳、卡拉OK等歌舞娛樂場所;
(3)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
(4)遊藝、遊樂場所;
(5)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營業性健身、休閒場所。
二、醫院、養老院和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稚園
1.住院床位在50張以上的醫院;
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張以上的養老院;
3.學生住宿床位在100張以上的學校;
4.幼兒住宿床位在50張以上的托兒所、幼稚園。
三、國家機關
1.縣級以上的黨委、人大、政府、政協;
2.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
3.中央和國務院各部委;
4.共青團中央、全國總工會、全國婦聯的辦事機關。
四、廣播、電視和郵政、通信樞紐
1.廣播電臺、電視臺;
2.城鎮的郵政和通信樞紐單位。
五、客運車站、碼頭、民用機場
1.候車廳、侯船廳的建築面積在500m2以上的客運車站和客運碼頭;
2.民用機場。
六、公共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檔案館以及具有火災危險性的文物保護單位
1.建築面積在2000m2以上的公共圖書館、展覽館;
2.博物館、檔案館;
3.具有火災危險性的縣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
七、發電廠(站)和電網經營企業
界定標準由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八、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生產、充裝、儲存、供應、銷售單位
1.生產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工廠;
2.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灌裝站、調壓站;
3.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專用倉庫(堆場、儲罐場所);
4.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專業運輸單位;
5.營業性汽車加油站、加氣站, 液化石油氣供應站(換瓶站);
6.經營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化工商店(其界定標準, 以及其他需要界定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性質的單位及其標準, 由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九、勞動密集型生產、加工企業:
生產車間員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裝、鞋帽、玩具等勞動密集型企業
十、重要的科研單位
界定標準由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十一、高層公共建築、地下鐵道、地下觀光隧道, 糧、棉、木材、百貨等物資倉庫和堆場, 重點工程的施工現場
1.高層公共建築的辦公樓(寫字樓)、公寓樓等;
2.城市地下鐵道、地下觀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築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3.國家儲備糧庫、總儲備量在10000噸以上的其他糧庫;
4.總儲量在500噸以上的棉庫;
5.總儲量在10000m3以上的木材堆場;
6.總儲存價值在1000萬元以上的可燃物品倉庫、堆場;
7.國家和省級等重點工程的施工現場。
十二、其他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人身重大傷亡或者財產重大損失的單位
界定標準由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日常工作職責和制度
消防安全責任人的職責
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對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規和上級有關指示、規定;
二、向上一級防火安全責任人負責, 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三、落實防火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
四、及時發現、整改消防問題、火險隱患;
五、學習消防知識, 提高防火, 滅火技能, 做到“五知”“三會”(知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 知本崗位的防火措施和制度, 知本單位的防火責任人及消防專幹或兼幹, 知火警電話“119”, 知滅火基本方法措施。 會報火警, 會使用各種滅火器材, 會組織人員疏散);
六、下班時切斷電源, 關好窗戶、水龍頭, 鎖好門, 防止火災、水災事故的發生。
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制度
一、各單位應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與培訓;
二、應張貼圖畫、消防刊物、視頻、網路、舉辦消防文化活動等形式對公眾宣傳防火、滅火和應急逃生等常識;
三、各單位應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對從業人員的集中消防培訓;
四、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參加公安消防部門組織的專門培訓。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應經公安消防部門培訓合格後,持證上崗;
五、應對新上崗或有關人員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培訓,達到“四懂、四會”要求;
六、消防培訓應包括下列內容:
(1)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證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等;
(2)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3)建築消防設施、滅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規程;
(4)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應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識、技能;
(5)本場所的安全疏散路線,引導人員疏散的程式和方法等;
(6)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內容、操作程式。
七、宣傳教育、培訓情況,應做好記錄。
注:“四懂”即懂火災的危險性、預防火災措施、火災撲救方法、火場逃生方法。“四會”即會報火警119、會使用滅火器材、會撲救初起火災、會組織人員疏散。
防火巡查、檢查制度
一、各單位應對執行消防安全制度和落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情況進行巡查和檢查,確定巡查和檢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
二、防火巡查和檢查時應填寫巡查和檢查記錄,巡查和檢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在記錄上簽名。巡查、檢查中應及時糾正違法違章行為,消除火災隱患,無法整改的應立即報告,並記錄存檔;
三、單位各部門每週應至少組織一次防火檢查,每月至少組織一次全面防火檢查,每季度應對建築消防設施進行一次功能性檢查;
四、防火巡查內容: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是否保持正常工作狀態,消防安全標誌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關閉嚴密,防火捲簾下方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是否在崗;
(六)其它消防安全情況。
五、防火檢查主要內容:
(一)火災隱患整改及防範措施落實情況;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三)消防車通道、水源情況;
(四)消防設施正常工作情況,滅火器材、消防安全標誌設置和功能狀況;
(五)重點工作人員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六)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七)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八)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的防火安全情況;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和設施運行、記錄情況;
(十)防火巡查情況;
(十一)其它需檢查的內容。
六、建築消防設施功能性檢查主要內容:
1)消防水泵啟動狀況;
2)自備發電機組切換功能;
3)最不利點消火栓壓力、出水量;
4)消防電梯迫降功能;
5)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末端放水情況;
6)手動和自動報警設施動作情況;
7)防煙排煙設施啟動情況;
8)其它消防設施是否處於正常工作狀態。
消防設施、器材管理制度
一、單位應加強建築消防設施、滅火器材的日常管理,保證建築消防設施、滅火器材配置齊全,並能正常工作;
二、展品、商品、貨櫃,廣告箱牌,生產設備等的設置不得影響防火門、防火捲簾、室內消火栓,滅火劑噴頭、機械排煙口和送風口、自然排煙窗、火災探測器、手動火災報警按鈕、聲光報警裝置等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
三、單位對其配備的滅火器應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由具備資格的維修單位實施的功能性檢查;
四、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場所,應當確定專職人員維護保養,並保留記錄;或委託具有消防設施維護保養資格的組織或單位,定期對消防設施進行維護保養,並與受委託組織或單位簽訂合同,在合同中確定維護保養內容,並保留維護保養報告。
五、按照消防設施管理制度和相關標準定期檢查、檢測消防設施,並做好記錄,存檔備查。
六、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單位,每年應由具備資格的單位進行一次功能測試,並出具檢測報告,送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一、因違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規而導致的各類潛在不安全因素,應認定為火災隱患;
二、發現火災隱患應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應報告上級主管人員;
三、消防安全管理人或部門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組織對報告的火災隱患進行認定,並對整改完畢的進行確認;
四、明確火災隱患整改責任部門、責任人、整改的期限和所需經費來源;
五、在火災隱患整改期間,應採取相應措施,保障安全;
六、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和重大火災隱患,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並將火災隱患整改復函送達公安消防機構;
七、重大火災隱患不能立即整改的,應自行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整改;
八、對於涉及城市規劃佈局而不能自身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應提出解決方案並及時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九、發現下列火災隱患,應責成有關人員立即改正,並做好記錄:
(一)違章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二)使用甲、乙類可燃液體、氣體作燃料的明火取暖爐具的;
(三)違反規定吸煙、亂扔煙頭、火柴的;
(四)違章動用明火、進行電(氣)焊的;
(五)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鎖、遮擋、佔用,影響疏散的;
(六)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或挪作他用的;
(七)常閉式防火門處於于開啟狀態,防火捲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八)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九)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
(十)其它可以立即改正的行為。
十、對不能立即改正的火災隱患,應制定整改方案,明確整改措施、期限和人員,並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對隨時可能引發火災的隱患或重大火災隱患,應將危險部位停業整改,並落實整改期間的安全防範措施。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職責
一、熟悉和掌握消防控制室設備的功能及操作規程,按照規定測試自動消防設施的功能,保障消防控制室設備的正常運行;
二、對火警信號應立即確認,火災確認後應立即報火警並向消防主管人員報告,隨即啟動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三、對故障報警信號應及時確認,消防設施故障應及時排除,不能排除的應立即向部門主管人員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報告;
四、不間斷值守崗位,做好消防控制室的火警、故障和值班記錄。
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制度
一、單位應當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內部檢查、考核、評比內容;
二、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部門(班組)和個人,單位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三、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者違反單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為,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責任人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或者其他法律處分。
三、各單位應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對從業人員的集中消防培訓;
四、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參加公安消防部門組織的專門培訓。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應經公安消防部門培訓合格後,持證上崗;
五、應對新上崗或有關人員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培訓,達到“四懂、四會”要求;
六、消防培訓應包括下列內容:
(1)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證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等;
(2)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3)建築消防設施、滅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規程;
(4)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應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識、技能;
(5)本場所的安全疏散路線,引導人員疏散的程式和方法等;
(6)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內容、操作程式。
七、宣傳教育、培訓情況,應做好記錄。
注:“四懂”即懂火災的危險性、預防火災措施、火災撲救方法、火場逃生方法。“四會”即會報火警119、會使用滅火器材、會撲救初起火災、會組織人員疏散。
防火巡查、檢查制度
一、各單位應對執行消防安全制度和落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情況進行巡查和檢查,確定巡查和檢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
二、防火巡查和檢查時應填寫巡查和檢查記錄,巡查和檢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在記錄上簽名。巡查、檢查中應及時糾正違法違章行為,消除火災隱患,無法整改的應立即報告,並記錄存檔;
三、單位各部門每週應至少組織一次防火檢查,每月至少組織一次全面防火檢查,每季度應對建築消防設施進行一次功能性檢查;
四、防火巡查內容: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是否保持正常工作狀態,消防安全標誌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關閉嚴密,防火捲簾下方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是否在崗;
(六)其它消防安全情況。
五、防火檢查主要內容:
(一)火災隱患整改及防範措施落實情況;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三)消防車通道、水源情況;
(四)消防設施正常工作情況,滅火器材、消防安全標誌設置和功能狀況;
(五)重點工作人員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六)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七)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八)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的防火安全情況;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和設施運行、記錄情況;
(十)防火巡查情況;
(十一)其它需檢查的內容。
六、建築消防設施功能性檢查主要內容:
1)消防水泵啟動狀況;
2)自備發電機組切換功能;
3)最不利點消火栓壓力、出水量;
4)消防電梯迫降功能;
5)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末端放水情況;
6)手動和自動報警設施動作情況;
7)防煙排煙設施啟動情況;
8)其它消防設施是否處於正常工作狀態。
消防設施、器材管理制度
一、單位應加強建築消防設施、滅火器材的日常管理,保證建築消防設施、滅火器材配置齊全,並能正常工作;
二、展品、商品、貨櫃,廣告箱牌,生產設備等的設置不得影響防火門、防火捲簾、室內消火栓,滅火劑噴頭、機械排煙口和送風口、自然排煙窗、火災探測器、手動火災報警按鈕、聲光報警裝置等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
三、單位對其配備的滅火器應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由具備資格的維修單位實施的功能性檢查;
四、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場所,應當確定專職人員維護保養,並保留記錄;或委託具有消防設施維護保養資格的組織或單位,定期對消防設施進行維護保養,並與受委託組織或單位簽訂合同,在合同中確定維護保養內容,並保留維護保養報告。
五、按照消防設施管理制度和相關標準定期檢查、檢測消防設施,並做好記錄,存檔備查。
六、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單位,每年應由具備資格的單位進行一次功能測試,並出具檢測報告,送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一、因違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規而導致的各類潛在不安全因素,應認定為火災隱患;
二、發現火災隱患應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應報告上級主管人員;
三、消防安全管理人或部門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組織對報告的火災隱患進行認定,並對整改完畢的進行確認;
四、明確火災隱患整改責任部門、責任人、整改的期限和所需經費來源;
五、在火災隱患整改期間,應採取相應措施,保障安全;
六、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和重大火災隱患,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並將火災隱患整改復函送達公安消防機構;
七、重大火災隱患不能立即整改的,應自行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整改;
八、對於涉及城市規劃佈局而不能自身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應提出解決方案並及時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九、發現下列火災隱患,應責成有關人員立即改正,並做好記錄:
(一)違章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二)使用甲、乙類可燃液體、氣體作燃料的明火取暖爐具的;
(三)違反規定吸煙、亂扔煙頭、火柴的;
(四)違章動用明火、進行電(氣)焊的;
(五)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鎖、遮擋、佔用,影響疏散的;
(六)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或挪作他用的;
(七)常閉式防火門處於于開啟狀態,防火捲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八)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九)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
(十)其它可以立即改正的行為。
十、對不能立即改正的火災隱患,應制定整改方案,明確整改措施、期限和人員,並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對隨時可能引發火災的隱患或重大火災隱患,應將危險部位停業整改,並落實整改期間的安全防範措施。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職責
一、熟悉和掌握消防控制室設備的功能及操作規程,按照規定測試自動消防設施的功能,保障消防控制室設備的正常運行;
二、對火警信號應立即確認,火災確認後應立即報火警並向消防主管人員報告,隨即啟動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三、對故障報警信號應及時確認,消防設施故障應及時排除,不能排除的應立即向部門主管人員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報告;
四、不間斷值守崗位,做好消防控制室的火警、故障和值班記錄。
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制度
一、單位應當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內部檢查、考核、評比內容;
二、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部門(班組)和個人,單位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三、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者違反單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為,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責任人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或者其他法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