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大普奔!傳了甚久緋聞的“雙宋”CP ---宋仲基、宋慧喬在7月5日宣佈將於10月底舉行婚禮!驚呆不少吃瓜群眾, 同時也紛紛獻上對二人的祝福(想當年小編也是“夜刷”《太陽的後裔》(二人定情之作)的腦殘粉啊!在此也送上祝福)。 言歸正傳, “雙宋”雖然都是韓國人, 但小編在此借二人宣佈婚訊的時機為各位講講在我國, 明星夫妻在處理雙方財產問題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明星作為高收入群體, 結婚時對於雙方財產的處理也要更為慎重, 一般多採用簽署夫妻財產協定的方式來明確雙方財產歸屬。
簽署財產協定, 最重要的前提是要明確雙方婚前各自名下的財產範圍。 俗話說:“談錢傷感情。 ”但是不事先理清的話, 可能因各種原因在離婚時因財產分割給雙方帶來更多的困擾甚至傷害。 雙方以誠相待, 明確列出各自財產, 製作財產清單附於協定中, 將避免諸多日後的麻煩。
其次, 對於公司股權, 在婚前作好劃分工作也對日後有極大影響。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16條, 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 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 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 必須在夫妻協商一致的前提下, 經過過半數股東同意, 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 該股東配偶才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也就是說, 如果雙方在婚前沒有就公司股權問題作出劃分, 那麼股權將成為夫妻共同財產, 在離婚時分割該部分將經歷繁瑣的程式。
最後, 雙方的協議也以兼顧情誼為宜。 為避免協議條款過於冰冷, 過分強調財產嚴格各自所有容易引發雙方感情破裂,
去年, 歌星張靚穎和馮軻的結婚也引發一場鬧劇。 雙方在宣佈婚訊的同時, 也公開了二人簽署的財產協議書, 約定雙方財產不論登記在誰名下都歸夫妻雙方所有。 這樣的婚前財產協議, 想來也不失妥當:既約定了雙方財產歸屬問題, 也省去了各自算帳打小九九的尷尬, 可謂夫妻“感情好的典範”。
作者:時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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