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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審計成備案准入門檻 粵滬深網貸監管步調邁向一致

時隔4個多月, 粵滬深三地先後出臺地方監管規定, 均將律所合規法律意見、業務審計報告, 列為備案登記的必要條件。 廣東、上海、深圳的網貸監管, 步調正在不約而同的走向一致。

深圳金融辦7月3日晚間出臺的網貸監管細則, 明確規定將建立由金融辦、銀監局牽頭, 涵蓋公安、工商、通信、網信等多個部門在內的聯席會議制度, 並做出網貸平臺註冊地、經營地必須一致, 資金存管銀行、資訊系統設備、系統資料、資料管理部門應當設在深圳轄區內的多項規定。

“深圳的這個監管細則, 同其他地區相比, 操作性更強,

也更為細緻嚴格。 ”多名業內人士向第一財經記者分析, 總體來看, 深圳此次出臺的網貸監管細則, 全面涵蓋了明確監管分工、屬地管理、准入標準等三大監管內容。

不僅是深圳, 此前已出臺網貸監管細則的上海, 也從資金存管銀行方面, 提出了網貸屬地監管的要求。 更重要的是, 上海、廣東、深圳三地均一致要求, 新成立的網貸平臺, 備案登記時, 要由律師事務所出具合規說明, 存量平臺則須具備證券期貨職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

“審計報告、法律意見對平臺才是最要命的, 大量平臺根本就經不起審計。 ”業內人士說, 面對監管的審計、法律合規要求, 解決資金池、大額借款問題, 對很多平臺來說, “將是決定生死存亡的首要問題。

明確監管分工

由於橫跨多個不同的業務主管部門, 在7月3日的《深圳市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辦法》)中, 監管及協調機制的構建, 被放在了最為首要的位置。

根據《辦法》第三條規定, 在市級層面, 將由六個部門建立聯席會議, 由深圳金融辦、深圳銀監局負責牽頭, 深圳市場監督委、公安局、通信管理局、網信辦參與。 具體分工方面, 深圳金融辦、銀監局分別負責機構、行為監管;市場監督委、公安局承擔登記、安全監管;通信管理局、網信辦則承擔網貸涉及的電信、網上金融資訊和內容安全監管。

“完整的網貸業務鏈條很長, 環節也很多, 這些環節分佈在不同的行業, 任何單一部門監管都無法全覆蓋,

涉及多個不同的部門, 建立一個跨部門的協調機制, 有利於切實提高監管效率。 ”投哪網CEO吳顯勇對第一財經記者稱, 深圳的《辦法》明確了多個部門對網貸協同監管, 體現了穿透式監管的思路。

實際上, 這並非只是深圳一地的想法。 在深圳之前, 上海、廣東均已公佈了網貸監管細則徵求意見, 在監管機制構建、監管部門分工方面, 上海、深圳兩地的思路存在高度接近之處, 均對金融辦、銀監局等的職責範圍進行了界定。

上海金融辦6月1日出臺的網貸細則規定, 對不同監管部門的職責進行了明確分工, 其中金融辦負責機構監管, 配合銀監局組織合規認定、非現場監測與現場檢查等工作;銀監局則負責行為監管,

配合金融辦辦理網貸機構備案、登出登記, 經營資料統計分析、做風險防範處置等。

“特別強調聯席會議機制, 是深圳網貸監管的一大特色, 涉及的監管部門比國家層面更多, 有利於堵漏防缺。 ”廣州互金協會會長、廣州E貸總裁方頌對第一財經記者分析, 在跨行業、跨部門的情況下, 網貸涉及的主管部門都列入監管機構, 有利於齊抓共管, 更有利於明確分工。

而廣東出臺的相關規定, 則未明確監管分工。 廣東省金融辦今年2月出臺的備案細則規定, 該省網貸監管由金融辦負責, 即網貸備案登記由該省金融辦、各地級以上政府金融監管部門負責, 並未明確區分機構監管、行為監管分工, 監管機構未涉及銀監、公安、工商等行業主管部門,

但要求將檔案資訊與廣東銀監局共用, 為後續日常監管提供依據。

“機構監管在金融辦, 但資金結算、存管這些經營行為在銀行, 要銀監出面或者協助, 如果沒有分工, 平臺的登記備案、檢查驗收等監管誰負責?”方頌說, 具體執行中, 可能會出現對驗收的職責、分工談不攏的情況。 一旦出現這種情況, 到底由誰來驗收, 可能就會成為問題。 在分工明確的前提下, 即便不同監管機構存在分歧, 也能通過建立聯席會議協商解決。

強調屬地監管

特別強調網貸平臺註冊、經營地址, 以及監管的屬地化要求, 也是深圳此次出臺《辦法》的另一特色, 並且較廣東、上海兩地更為嚴厲。

根據《辦法》第九條第三款規定, 網貸平臺的資訊系統的軟硬體設備、系統資料, 原則上應當存放在深圳市行政轄區內;資料管理部門應當設在深圳市行政轄區內,並且能夠按照監管部門要求,提供業務系統資料的技術介面。

同時,《辦法》第九條第四款還規定,網貸機構註冊地不得為居住用地;經營位址和註冊位址應當一致,不一致的應將註冊位址變更為經營所在地;經營場所面積應當不小於100平方米。

相對於其他地區,深圳對網貸平臺的屬地化要求更為嚴格、細緻。上海、廣東此前出臺徵求意見稿中,均未要求平臺將資訊系統存放於當地,且未要求平臺經營地、註冊地必須一致,亦未對經營場所的具體面積做出規定。

“在哪裡註冊,就在哪裡經營,是網格化的監管思路,可以便於監管。”友金所總裁李昌國說,深圳推行商事改革後,允許企業註冊、經營地分離。但在網貸行業,這會產生一大問題:一旦發生風險甚至惡意跑路事件,註冊地、經營地有關部門責任不清晰,導致互相推諉,會造成誰也不管的結果。

深圳金融辦也公開表示,此舉確實是出於“網格化”的管理考慮,網貸行業良莠不齊,在前期缺乏准入門檻的情況下,跨區域經營為監管帶來了較大困難。在過去一年多的專項治理中,深圳網貸機構跨區域經營問題突出。由於難以有效監管,容易形成風險蔓延。

深圳金融辦方面還稱,部分網貸機構選擇在居民樓開展業務,為當地金融風險排查帶來了較大困難。而在當地打擊非法集資的過程中發現,部分涉嫌非法集資的機構,正是利用居民樓“藏身”。“網格化”管理,有利於及時發現、防範風險。

不過,有業內人士透露,深圳要求網貸平臺註冊地、經營地統一,還有更深層次的原因。此前,由於商事改革較早,全國各地的網貸平臺,都到深圳註冊,但分散在全國各地經營,形成無法有效監管的局面。同上海、廣州、北京等地相比,深圳此類情況較為突出,處理難度也更大。

“這也是一個准入條件,如果註冊地、經營地不一致,肯定就備不了案。”方頌說,未來此類平臺只有兩個選擇,要麼將經營地遷到深圳,要麼放棄經營。深圳互金協會秘書長曾光亦稱,長期無法聯繫的網貸平臺,未來肯定無法通過備案登記,通過了也會被註銷。

根據《辦法》第九條第五款規定,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的主要資金結算帳戶,包括網路借貸資金專用帳戶,均應開設在商業銀行深圳市行政轄區內的分支機搆。而上海此前也規定,應當在6個月內完成申請增值電信業務許可證、銀行資金存管並在完成後5個工作日內向市金融辦報備,但要“選擇在上海設有經營實體且符合相關條件的商業銀行進行客戶資金存管”,要求上海平臺只能選擇本地銀行或設有分支機搆的銀行作為存管行。?

不過,雖然同樣要求網貸平臺在本地銀行、在當地設有分支機搆的銀行進行資金存管,但深圳的要求更為細緻和嚴格。《辦法》要求,網貸平臺需要與在深圳市內設有分行以上(含)級別機構的商業銀行達成資金存管安排。

“目前很多存管業務雖然由支行發起,但協議是在分行簽的,而審核、管理、業務系統都在總行。”曾光說,支行只是一個業務入口,而管理歸屬總行。因此,必須由分行及以上做資金存管的影響並不是很大。

“現在基本上都是這個模式,支行作為業務入口,系統介面、業務管理只有分行、總行才能提供。”李昌國說,相較於必須在分行進行資金存管,在本地銀行或本地設有分支機搆的銀行存管資金的要求,對部分平臺的影響更大。這就意味著,如果已簽訂資金存管協定,但銀行在深圳、上海沒有分支機搆,網貸平臺已簽訂的存管將不能滿足監管要求。在上海、深圳沒有分支機搆的銀行,也不能再為上海、深圳的網貸平臺提供存管業務。

“如果是外地存管,涉及到跨區域監管,監管難度大大增加,難以及時發現網貸平臺運營中出現的各種問題,難以有效防範風險。”李昌國認為,對於監管機構來說,跨區域存管不僅影響監管效率,甚至連監管效果可能也會存在疑問。

吳顯勇也認為,存管屬地化有助加強網貸資金流向監控,減少因異地監管過程中管轄權所帶來的干擾和監管成本增加。同時,該規定也有助於地方監管機構及時發現風險,防範互聯網金融風險發生,切實保障投資人的權益。

與此同時,部分已簽訂資金存管,但不符合監管要求的平臺,需要更換銀行。根據網貸之家統計資料,截至2017年5月31日,共有61家上海網貸平臺與銀行簽訂直接存管協議,其中42家平臺與在上海未設網點的銀行簽訂直接存管協議。而網貸天眼部分統計,目前,深圳地區在運營P2P平臺總數為263家,已上線銀行資金存管的平臺有62家,占比23.57%,但其中13家平臺的資金存管銀行在深圳沒有設立分支機搆。

“目前來看,存管的主力銀行還是城商行、農商行,很多銀行在深圳沒有分支機搆。已和這類銀行簽訂存管協定的平臺,必須要重新進行資金存管,成本會增加。”方頌說,網貸平臺的資金存管技術開發、接入成本平均在幾十萬元。現在更換存管銀行,不僅需要重新投入,投資者也要在逐一確認後遷移,這將產生很大的工作量。

對平臺來說,能否在本地找到資金存管銀行,也將成為一大問題。方頌認為,目前已經開展網貸資金存管的銀行中,建設銀行、招商銀行、平安銀行屬於全國性銀行,但這些銀行推進速度較慢,而且資金存管門檻很高,部分平臺難以滿足要求。網貸平臺的資金存管銀行,將會以城商行為主,但部分平臺甚至可能難以找到銀行“接納”。

設定法律、審計准入門檻

除了建立監管機制,屬地化監管原則,深圳此次出臺的監管規定,也對網貸平臺設定了多項前置性准入標準和條件。

《辦法》規定,網貸平臺要向註冊地區政府提交書面申請材料,後者應通過多方資料比對、信用核查、實地認證、現場勘查、高管約談、部門會商等方式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有效驗證申請材料的真實性,符合規定的才能上報深圳金融辦。而市級金融辦收到區政府的書面意見,對符合備案登記相關規定的平臺予以辦理備案登記。

同時,《辦法》還要求,網貸平臺要設置風控合規、銷售監督和投訴受理部門,高管人員從事金融業相關工作5年以上,並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含)學歷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少於3名。更重要的是,《辦法》還列出了四類高管“黑名單”,有犯罪記錄或嚴重不良信用記錄;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董監高員,對該公司破產負有個人責任,且破產清算起未逾3年的;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和高管,並負有個人責任,且公司營業執照吊銷未逾3年的;被金融監管部門取消董監高任職資格,或禁止從業期限未滿的,不得擔任董監高人員。

而同上海相比,深圳的上述規定明顯嚴格很多。上海相關規定顯示,對於網貸平臺的高管人員,只要沒有犯罪記錄,即不影響任職資格。

“高管必須有至少三人本科學歷的要求,從實際情況來看,學歷越低,道德風險可能越大,金融從業經驗不足。”曾光說,學歷越低,違法成本也越低,違法可能性就更大。

“一個平臺三個本科學歷都找不出來,這種平臺可能很少。”方頌說,如果不是有其他企圖,一般企業都不會請有犯罪記錄的人員擔任高管,因此上述要求並不算高。而在破產清算企業擔任高管,並負有個人責任的不能任高管,也是防範道德風險的基本要求。

相對於上訴上述要求,更容易被忽略的是,《辦法》要求,備案登記時,除了銀行存管協定、股權結構、股東信用記錄、風險管理能力說明、註冊地等資訊外,還必須由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且法律意見書應對網貸機構提交的備案登記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及其商事登記資訊、股權機構、實際控制人、基本運營設施、公司章程及相關管理制度、業務模式合法合規情況等逐項發表結論性意見。

此外,《辦法》發佈前成立的網貸平臺,還需提供信用報告以及經營總體及產品資訊、客戶數量、業務規模、待償金額、逾期及處置、原有不規範經營行為的整改情況,且上一年會計報表及由取得證券、期貨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以及網貸業務專項審計報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應當包括但不限於對網貸機構的業務規模、客戶資金管理、逾期情況、資訊披露、資訊科技基礎設施運行、經營合規性等重點環節的審計情況,專項審計報告截止時間,應當在提交備案申請的前3個月之內。

不僅是深圳,廣東、上海此前出臺的細則中,也有此類規定。上海金融辦就規定,當地監管實施辦法公佈前已開始經營的平臺,備案時要提供律所的合規經營法律意見,以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網貸業務專項審計報告。廣東則規定,新成立的平臺備案時,要有律所對備案資料真實性、股權結構、實際控制人、內控制度、擬開展業務模式的合法合規性等逐項發表結論性意見,存量平臺還要提交上一年度和最近一期專項審計報告。

?“要求備案時出具審計報告、律所法律意見,對平臺來說才是最要命的,大量平臺根本就經不起審計。”方頌說,對於多數平臺來說,目前面臨兩大問題,第一是資金池,資金池普遍存在挪用資金、虧損形成的虧空,這一問題很難通過審計;第二,大額借款轉型,儘管監管在2016年就已出臺規定,禁止大額借款,但大額借款仍然存在。“對於很多平臺來說,業務轉型是決定生死存亡的首要問題。”方頌說。

原則上應當存放在深圳市行政轄區內;資料管理部門應當設在深圳市行政轄區內,並且能夠按照監管部門要求,提供業務系統資料的技術介面。

同時,《辦法》第九條第四款還規定,網貸機構註冊地不得為居住用地;經營位址和註冊位址應當一致,不一致的應將註冊位址變更為經營所在地;經營場所面積應當不小於100平方米。

相對於其他地區,深圳對網貸平臺的屬地化要求更為嚴格、細緻。上海、廣東此前出臺徵求意見稿中,均未要求平臺將資訊系統存放於當地,且未要求平臺經營地、註冊地必須一致,亦未對經營場所的具體面積做出規定。

“在哪裡註冊,就在哪裡經營,是網格化的監管思路,可以便於監管。”友金所總裁李昌國說,深圳推行商事改革後,允許企業註冊、經營地分離。但在網貸行業,這會產生一大問題:一旦發生風險甚至惡意跑路事件,註冊地、經營地有關部門責任不清晰,導致互相推諉,會造成誰也不管的結果。

深圳金融辦也公開表示,此舉確實是出於“網格化”的管理考慮,網貸行業良莠不齊,在前期缺乏准入門檻的情況下,跨區域經營為監管帶來了較大困難。在過去一年多的專項治理中,深圳網貸機構跨區域經營問題突出。由於難以有效監管,容易形成風險蔓延。

深圳金融辦方面還稱,部分網貸機構選擇在居民樓開展業務,為當地金融風險排查帶來了較大困難。而在當地打擊非法集資的過程中發現,部分涉嫌非法集資的機構,正是利用居民樓“藏身”。“網格化”管理,有利於及時發現、防範風險。

不過,有業內人士透露,深圳要求網貸平臺註冊地、經營地統一,還有更深層次的原因。此前,由於商事改革較早,全國各地的網貸平臺,都到深圳註冊,但分散在全國各地經營,形成無法有效監管的局面。同上海、廣州、北京等地相比,深圳此類情況較為突出,處理難度也更大。

“這也是一個准入條件,如果註冊地、經營地不一致,肯定就備不了案。”方頌說,未來此類平臺只有兩個選擇,要麼將經營地遷到深圳,要麼放棄經營。深圳互金協會秘書長曾光亦稱,長期無法聯繫的網貸平臺,未來肯定無法通過備案登記,通過了也會被註銷。

根據《辦法》第九條第五款規定,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的主要資金結算帳戶,包括網路借貸資金專用帳戶,均應開設在商業銀行深圳市行政轄區內的分支機搆。而上海此前也規定,應當在6個月內完成申請增值電信業務許可證、銀行資金存管並在完成後5個工作日內向市金融辦報備,但要“選擇在上海設有經營實體且符合相關條件的商業銀行進行客戶資金存管”,要求上海平臺只能選擇本地銀行或設有分支機搆的銀行作為存管行。?

不過,雖然同樣要求網貸平臺在本地銀行、在當地設有分支機搆的銀行進行資金存管,但深圳的要求更為細緻和嚴格。《辦法》要求,網貸平臺需要與在深圳市內設有分行以上(含)級別機構的商業銀行達成資金存管安排。

“目前很多存管業務雖然由支行發起,但協議是在分行簽的,而審核、管理、業務系統都在總行。”曾光說,支行只是一個業務入口,而管理歸屬總行。因此,必須由分行及以上做資金存管的影響並不是很大。

“現在基本上都是這個模式,支行作為業務入口,系統介面、業務管理只有分行、總行才能提供。”李昌國說,相較於必須在分行進行資金存管,在本地銀行或本地設有分支機搆的銀行存管資金的要求,對部分平臺的影響更大。這就意味著,如果已簽訂資金存管協定,但銀行在深圳、上海沒有分支機搆,網貸平臺已簽訂的存管將不能滿足監管要求。在上海、深圳沒有分支機搆的銀行,也不能再為上海、深圳的網貸平臺提供存管業務。

“如果是外地存管,涉及到跨區域監管,監管難度大大增加,難以及時發現網貸平臺運營中出現的各種問題,難以有效防範風險。”李昌國認為,對於監管機構來說,跨區域存管不僅影響監管效率,甚至連監管效果可能也會存在疑問。

吳顯勇也認為,存管屬地化有助加強網貸資金流向監控,減少因異地監管過程中管轄權所帶來的干擾和監管成本增加。同時,該規定也有助於地方監管機構及時發現風險,防範互聯網金融風險發生,切實保障投資人的權益。

與此同時,部分已簽訂資金存管,但不符合監管要求的平臺,需要更換銀行。根據網貸之家統計資料,截至2017年5月31日,共有61家上海網貸平臺與銀行簽訂直接存管協議,其中42家平臺與在上海未設網點的銀行簽訂直接存管協議。而網貸天眼部分統計,目前,深圳地區在運營P2P平臺總數為263家,已上線銀行資金存管的平臺有62家,占比23.57%,但其中13家平臺的資金存管銀行在深圳沒有設立分支機搆。

“目前來看,存管的主力銀行還是城商行、農商行,很多銀行在深圳沒有分支機搆。已和這類銀行簽訂存管協定的平臺,必須要重新進行資金存管,成本會增加。”方頌說,網貸平臺的資金存管技術開發、接入成本平均在幾十萬元。現在更換存管銀行,不僅需要重新投入,投資者也要在逐一確認後遷移,這將產生很大的工作量。

對平臺來說,能否在本地找到資金存管銀行,也將成為一大問題。方頌認為,目前已經開展網貸資金存管的銀行中,建設銀行、招商銀行、平安銀行屬於全國性銀行,但這些銀行推進速度較慢,而且資金存管門檻很高,部分平臺難以滿足要求。網貸平臺的資金存管銀行,將會以城商行為主,但部分平臺甚至可能難以找到銀行“接納”。

設定法律、審計准入門檻

除了建立監管機制,屬地化監管原則,深圳此次出臺的監管規定,也對網貸平臺設定了多項前置性准入標準和條件。

《辦法》規定,網貸平臺要向註冊地區政府提交書面申請材料,後者應通過多方資料比對、信用核查、實地認證、現場勘查、高管約談、部門會商等方式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有效驗證申請材料的真實性,符合規定的才能上報深圳金融辦。而市級金融辦收到區政府的書面意見,對符合備案登記相關規定的平臺予以辦理備案登記。

同時,《辦法》還要求,網貸平臺要設置風控合規、銷售監督和投訴受理部門,高管人員從事金融業相關工作5年以上,並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含)學歷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少於3名。更重要的是,《辦法》還列出了四類高管“黑名單”,有犯罪記錄或嚴重不良信用記錄;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董監高員,對該公司破產負有個人責任,且破產清算起未逾3年的;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和高管,並負有個人責任,且公司營業執照吊銷未逾3年的;被金融監管部門取消董監高任職資格,或禁止從業期限未滿的,不得擔任董監高人員。

而同上海相比,深圳的上述規定明顯嚴格很多。上海相關規定顯示,對於網貸平臺的高管人員,只要沒有犯罪記錄,即不影響任職資格。

“高管必須有至少三人本科學歷的要求,從實際情況來看,學歷越低,道德風險可能越大,金融從業經驗不足。”曾光說,學歷越低,違法成本也越低,違法可能性就更大。

“一個平臺三個本科學歷都找不出來,這種平臺可能很少。”方頌說,如果不是有其他企圖,一般企業都不會請有犯罪記錄的人員擔任高管,因此上述要求並不算高。而在破產清算企業擔任高管,並負有個人責任的不能任高管,也是防範道德風險的基本要求。

相對於上訴上述要求,更容易被忽略的是,《辦法》要求,備案登記時,除了銀行存管協定、股權結構、股東信用記錄、風險管理能力說明、註冊地等資訊外,還必須由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且法律意見書應對網貸機構提交的備案登記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及其商事登記資訊、股權機構、實際控制人、基本運營設施、公司章程及相關管理制度、業務模式合法合規情況等逐項發表結論性意見。

此外,《辦法》發佈前成立的網貸平臺,還需提供信用報告以及經營總體及產品資訊、客戶數量、業務規模、待償金額、逾期及處置、原有不規範經營行為的整改情況,且上一年會計報表及由取得證券、期貨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以及網貸業務專項審計報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應當包括但不限於對網貸機構的業務規模、客戶資金管理、逾期情況、資訊披露、資訊科技基礎設施運行、經營合規性等重點環節的審計情況,專項審計報告截止時間,應當在提交備案申請的前3個月之內。

不僅是深圳,廣東、上海此前出臺的細則中,也有此類規定。上海金融辦就規定,當地監管實施辦法公佈前已開始經營的平臺,備案時要提供律所的合規經營法律意見,以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網貸業務專項審計報告。廣東則規定,新成立的平臺備案時,要有律所對備案資料真實性、股權結構、實際控制人、內控制度、擬開展業務模式的合法合規性等逐項發表結論性意見,存量平臺還要提交上一年度和最近一期專項審計報告。

?“要求備案時出具審計報告、律所法律意見,對平臺來說才是最要命的,大量平臺根本就經不起審計。”方頌說,對於多數平臺來說,目前面臨兩大問題,第一是資金池,資金池普遍存在挪用資金、虧損形成的虧空,這一問題很難通過審計;第二,大額借款轉型,儘管監管在2016年就已出臺規定,禁止大額借款,但大額借款仍然存在。“對於很多平臺來說,業務轉型是決定生死存亡的首要問題。”方頌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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