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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買賣未過戶,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由誰承擔責任?

源 / 法律快車

案情回顧

廖某駕駛小客車從xxx縣城往xx鎮方向行駛時, 因距離前車較近而避讓不及, 將陳某母女二人撞傷。 經責任認定:廖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另, 該車是廖某於2014年1月在王某處購得, 廖某已向王某交付了全部購車款, 但該車在公安機關的登記車主為王某, 二人未辦理過戶手續。 未過戶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由誰承擔責任?

車輛買賣未過戶發生交通事故誰擔責?

《侵權責任法》第50條規定: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等方式轉讓並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 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

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不足部分, 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由此可見, 車輛買賣並已經交付了的, 在發生交通事故時即使車輛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 王某作為出賣方, 也無需承擔責任。

在審判實踐中, 需要有充分證據對轉讓並實際交付的事實加以證明, 人民法院在審查是否已經以買賣等方式轉讓並交付也是持謹慎審查的態度, 圍繞機動車轉讓雙方是否訂有書面合同、該合同是否真實、機動車是否實際交付、機動車保險的投保是否發生變更等情形予以認定。

《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 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生效的,

依照其規定。 車輛買賣合同效力, 主要是依據一般合同效力的條件來認定的, 買賣雙方只要達成合意、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 買賣合同即成立生效。

車輛的過戶登記並不是買賣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 未登記過戶也不影響車輛買賣合同的效力。 所以, 在該案中, 已經完成交付使用該機動車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不足部分由廖某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連環購車未辦理更名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復函》認為:“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 因車輛已交付, 原車主既不能支配該車運營, 也不能從該車的運營中獲得利益, 故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

車輛買賣合同成立並交付後, 雖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但不阻礙車輛所有權的轉移, 只是違反相關行政法規、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故原車主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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