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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幾年回來,公司股份沒了!合同也出“李鬼”,被冒名簽股權轉讓協議未成立

●邱海清許志和

“出國經商回來, 近百萬的股權就莫名其妙地被轉讓了, 你說我冤不冤?”“我更冤, 花了那麼多的時間和精力, 居然簽了一份假合同!”近日, 在寧化法院審理的一起股權轉讓糾紛案件中, 只因一名“李鬼”冒名簽訂股權轉讓協議, 讓原被告均在庭上連連喊冤。

原某是一位長期旅居歐洲的商人。 2009年初, 他出資75萬元與李某江、李某良、李某華共同設立福建寧化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金500萬元, 經營寧化垃圾填埋處理服務, 原某占公司15%的股權。 2009年底, 公司正常營運後, 原某便回到歐洲經商, 不再參與公司經營管理。

2015年9月, 原某回到國內, 竟被告知其持有的福建寧化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15%的股權已轉讓他人。 原某便前往寧化工商局調取檔案, 發現有人在2012年4月16日冒用他的名字與一位叫王某琳的簽訂了一份《福建寧化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協議》, 自己竟毫不知情。 一氣之下, 原某將王某琳起訴至法院。

庭審中, 王某琳表示自己確實不認識原某, 也未見過原某。 2012年4月16日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時, 股權轉讓的相關手續已由他人事先辦好, 原某的名字已簽在上面, 自己在協議書上簽字時, 福建寧化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企業法人李某江在場, 所以就沒有進行核實, 至於是誰替原某簽了字王某琳也不知道。

經法院審理認為,

《福建寧化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協議》中甲方“原某”的字樣系他人假冒原某所簽, 該股權轉讓協議並非原某本人簽名, 且原某從未授權他人簽名。 原某自始未作出福建寧化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意思表示, 也未就福建寧化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數量、價款、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等內容與王某琳達成合意, 事後亦未對該合同作出追認和履行。 故判決他人冒用“原某”於2012年4月16日與王某琳簽訂的《福建寧化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協議》未成立。

提示:冒用他人姓名簽訂合同屬於違法行為, 可能導致合同未成立、無效等法律後果, 嚴重的將涉及刑事犯罪受到法律的處罰。

各民事主體在訂立合同時, 應多方考察對方當事人的主體是否適格、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合同標的是否存在、合同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等情況, 避免因疏忽大意導致合同未成立, 而給自己帶來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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