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海清許志和
“出國經商回來, 近百萬的股權就莫名其妙地被轉讓了, 你說我冤不冤?”“我更冤, 花了那麼多的時間和精力, 居然簽了一份假合同!”近日, 在寧化法院審理的一起股權轉讓糾紛案件中, 只因一名“李鬼”冒名簽訂股權轉讓協議, 讓原被告均在庭上連連喊冤。
原某是一位長期旅居歐洲的商人。 2009年初, 他出資75萬元與李某江、李某良、李某華共同設立福建寧化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金500萬元, 經營寧化垃圾填埋處理服務, 原某占公司15%的股權。 2009年底, 公司正常營運後, 原某便回到歐洲經商, 不再參與公司經營管理。
庭審中, 王某琳表示自己確實不認識原某, 也未見過原某。 2012年4月16日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時, 股權轉讓的相關手續已由他人事先辦好, 原某的名字已簽在上面, 自己在協議書上簽字時, 福建寧化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企業法人李某江在場, 所以就沒有進行核實, 至於是誰替原某簽了字王某琳也不知道。
經法院審理認為,
提示:冒用他人姓名簽訂合同屬於違法行為, 可能導致合同未成立、無效等法律後果, 嚴重的將涉及刑事犯罪受到法律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