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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湖北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近日, 湖北省人社廳、財政廳聯合印發文件, 決定從2017年1月1日起, 對於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退休費、退職生活費)的退休、退職人員, 調整基本養老金水準。 調整辦法實行“定額調整、掛鉤調整、適當傾斜”相結合, 定額調整體現公平, 掛鉤調整體現激勵機制, 適當傾斜體現重點關懷。 具體政策為:

一是定額調整。 按退休、退職時間點劃分三檔, 每人每月分別增加55元、45元、35元。

二是掛鉤調整。 與本人繳費年限和基本養老金水準雙掛鉤。

三是適當傾斜。 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後, 對部分人員再按以下標準增加基本養老金: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給制的,

每人每月增加30元;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 每人每月增加25元;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 每人每月增加20元;符合勞社部發〔2002〕9號檔規定的原工商業者, 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同時符合上述兩個及以上條件的, 按照就高原則, 只增加一項。 對2016年12月31日年滿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即1937年1月1日至1946年12月31日期間出生), 每人每月增加40元;對2016年12月31日年滿80周歲(即1936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 每人每月增加60元。 國家規定範圍的艱苦邊遠地區的企業調整對象, 每人每月增加10元(國家規定的艱苦邊遠地區, 在湖北省是恩施州的恩施、利川、建始、巴東、宣恩、咸豐、來鳳、鶴峰, 十堰市的鄖縣、鄖西、房縣、竹山、竹溪,
宜昌市的興山、秭歸、長陽、五峰, 神農架林區)。 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按上述辦法調整後, 其基本養老金仍未達到所在市(州)基本養老金平均水準的, 補齊到平均水準。

湖北省有500多萬退休人員符合本次調整範圍, 調整到位後人均基本養老金增加5.5%。

近日, 省人社廳召開全省視訊會議, 部署在全省範圍內啟動實施2017年調待工作, 要求各地人社部門加強與財政部門的溝通協調, 千方百計籌集調度資金, 確保調待工作儘快落實。 對於企業退休人員, 由社保經辦機構進行調整, 7月底前發放到位;對於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 根據各地正在進行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工作進度, 已納入經辦運行的, 由社保經辦機構進行調整,

7月或8月發放到位, 尚未納入經辦運行的, 由所在單位代為調整, 8月底前發放到位。 (陳慶卿、許蘭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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