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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高空拋物的危害,這裡面到底有沒有物業的事?

高空拋物是許多中高層建築普遍存在的問題。

雞蛋的“威力”

相關資料研究發現:一枚僅僅重達30克的雞蛋從4樓的高度拋下來就會使人鼓起腫包;從8樓的高度落下來就會導致血光之災;從18樓扔下來則會使人的頭蓋骨破損;而從25樓拋下就會有生命危險。

更別提其他像什麼百葉窗, 整袋垃圾, 玻璃碎片甚至是窗戶了!

高空拋物是一種危害極其嚴重的不文明行為, 它不同於產生氣味令人作惡的生活垃圾, 不同於產生間接危害的樓道雜物, 高空拋物是直接對路人產生難以估計的危害行為, 不出事啥毛病都沒有, 也不會有人關注, 一出事整棟物業都會受牽連, 至於說為什麼, 下面會說明。

如此謹慎

大家平常遇到的最多的估計就是扔煙頭等小垃圾, 或者一潑髒水從天而降。 我們經常接到業主反映, 路上走著走著突然一盆水潑下來了, 躲得快的, 頂多濺到一點, 就當鍛煉反應能力, 倒楣的就是傾盆大雨, 淋成“落湯雞”了, 你想想, 懷著迎接美好一天的心情出門或是拖著疲憊的身軀回家, 被潑了誰會高興?有住的低的還能根據浮水印來推理是誰家, 再高一點就沒法子了, 這時候只能去物業投訴。

還有陽臺上曬被子的, 晚上收回去發現, 莫名其面多了幾個小黑洞, 從天而降的煙頭燙的, 還是那句話, 沒抓住現行誰都不會承認, 只能再到物業投訴, 萬幸只是燙個洞, 要是因為這引起火災, 後果不敢想像。

這些還只是小問題, 一般來說物業都會根據住戶情況定時觀察, 高空拋物是一種長期的習慣養成, 小東西髒水啥的想都不想就往陽臺外邊扔, 有了第一次就有第二次, 物業和業主也會很快就找出是誰家作為。 但是, 物業管理公司作為服務企業, 沒有任何的執法權或是處罰的權利, 只能上門溝通協商解決, 大部分“肇事者”也都會收斂甚至是杜絕, 都是鄰居, 沒必要因為小事人盡皆知而敗壞名聲, “受害”業主也沒有辦法,

態度好一點的嘛, 會說聲對不起, 買點水果啥的表達歉意, 態度不好的就是知道了, 好兩天然後繼續我行我素, 遇到這樣的, 很是無奈, 只能自認倒楣。

如此危險

但是真的出事的, 整棟業主都要受牽連。 不久前有個社區, 業主停放在樓下的汽車不知道被誰扔的石子砸碎了擋風玻璃,

他求助物業, 但物業方面調查過後一無所獲, 監控肯定拍不到那麼高, 即便有些許影子也不是那麼清晰, 再加上肇事者遲遲沒有現身, 所以該業主一氣之下將整棟業主都告上了法庭, 原因很簡單, 全體業主負有連帶責任。 乍一聽, 確實不合理, 但是確實也沒辦法, 找不到責任人只好用這種極端方法。 當然, 這是這類事情中最輕的, 試想一下, 萬一是砸到人呢?我上面也說過雞蛋都能砸死人, 何況是石子或是其他尖銳的東西。 汽車得擋風玻璃碎了可以更換, 但是人最寶貴的生命呢, 誰也負不起這個責任!

早些年, 由於沒認識到高空墜物的危險性, 很多開發商都將窗戶設計成外開, 後來部分社區設備零件老化導致脫落時, 國家就統一更改政策:窗戶一律平移或者內開,不許外開。這是為了安全著想,有些也不理解,覺得平移密封隔音性差,內開又占地方,希望您看完這篇文章以後,有所認知。

是不是我們廣大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對於高空拋物事件毫無辦法只能協調處理呢?當然不是。

全國人大常委會早就表決通過施行相關的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這是什麼意思呢?就是說根據這一法規,同一棟樓內某位業主向外面高空拋物砸到了行人或車輛,但是沒人承認查不出是何人所為時,由該樓幢全體業主來共同承擔責任,補償受害人。這條規定一方面保護了受害者的權利,一方面可也使無辜者受到了牽連。沒人擔責,受害者只能自行承擔損失,而無辜者的共同承擔則會使損失降到最低。簡單說,犧牲小的不公平來避免大的不公平,這應是侵權責任法規定這條的立法本意。

根據國家物權法等規定,高空拋物是違法行為。遇上這樣的情況,首先應第一時間向社區所在物業管理公司反映。如果發生了高空拋物,造成財產、人身傷害,物管公司不是一點責任也沒有,而是在一定條件下應當承擔一定的補償責任。因為,物管公司有管理社區公共秩序的責任,或維護區域內秩序的責任。高空拋物是破壞社區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設法防止應是物管公司的職責之一。根據法規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禁止高空拋物!

物業管理公司應多多開展杜絕高空拋物的講座或是宣傳活動,來使這個觀點更加的深入人心,另外,也要肩負起自身的責任,確保業主的人身安全。還有就是業主自身的素質問題了,看看哪些慘痛的案例,為了自己家人和其他業主的安全,堅決杜絕高空拋物的發生。

我希望社區裡的業主和小孩能夠快快樂樂、無憂無慮的行走在百花齊放的道路旁,而不是整天膽戰心驚,防著那些“飛來橫禍”!

國家就統一更改政策:窗戶一律平移或者內開,不許外開。這是為了安全著想,有些也不理解,覺得平移密封隔音性差,內開又占地方,希望您看完這篇文章以後,有所認知。

是不是我們廣大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對於高空拋物事件毫無辦法只能協調處理呢?當然不是。

全國人大常委會早就表決通過施行相關的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這是什麼意思呢?就是說根據這一法規,同一棟樓內某位業主向外面高空拋物砸到了行人或車輛,但是沒人承認查不出是何人所為時,由該樓幢全體業主來共同承擔責任,補償受害人。這條規定一方面保護了受害者的權利,一方面可也使無辜者受到了牽連。沒人擔責,受害者只能自行承擔損失,而無辜者的共同承擔則會使損失降到最低。簡單說,犧牲小的不公平來避免大的不公平,這應是侵權責任法規定這條的立法本意。

根據國家物權法等規定,高空拋物是違法行為。遇上這樣的情況,首先應第一時間向社區所在物業管理公司反映。如果發生了高空拋物,造成財產、人身傷害,物管公司不是一點責任也沒有,而是在一定條件下應當承擔一定的補償責任。因為,物管公司有管理社區公共秩序的責任,或維護區域內秩序的責任。高空拋物是破壞社區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設法防止應是物管公司的職責之一。根據法規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禁止高空拋物!

物業管理公司應多多開展杜絕高空拋物的講座或是宣傳活動,來使這個觀點更加的深入人心,另外,也要肩負起自身的責任,確保業主的人身安全。還有就是業主自身的素質問題了,看看哪些慘痛的案例,為了自己家人和其他業主的安全,堅決杜絕高空拋物的發生。

我希望社區裡的業主和小孩能夠快快樂樂、無憂無慮的行走在百花齊放的道路旁,而不是整天膽戰心驚,防著那些“飛來橫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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