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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文件規定事業單位可設置創新崗位

7月6日, 記者獲悉, 據人社部相關檔規定, 事業單位可根據創新工作需要設置開展科技專案開發、科技成果推廣和轉化、科研社會服務等工作的崗位(簡稱“創新崗位”), 並按規定調整崗位設置方案。

通過調整崗位設置難以滿足創新工作需求的, 可按規定申請設置特設崗位, 不受崗位總量和結構比例限制。 創新崗位人選可通過內部競聘上崗或者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等方式產生, 任職條件要求具有與履行崗位職責相符的科技研發、科技創新、科技成果推廣能力和水準。 事業單位根據創新工作實際, 可探索在創新崗位實行靈活、彈性的工作時間, 便於工作人員合理安排利用時間開展創新工作。

創新崗位工作人員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轉化獎勵收入, 不納入單位績效工資, 取得的技術項目開發、科技成果推廣和轉化、科研社會服務成果, 應當作為職稱評審、專案申報、崗位競聘、考核、獎勵的重要依據。

在事業單位設置創新型崗位, 有兩種況:

一是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創新工作需要設置開展科技專案開發、科技成果推廣和轉化、科研社會服務等工作的崗位即創新崗位;

二是設立吸引有創新實踐經驗的企業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海外高水準創新人才兼職的流動崗位。

設立這兩類創新型崗位, 均有助於充分發揮高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人力資源和技術資源優勢, 加快推動科技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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