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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滿兩年可以自動離婚嗎?

文/陝西融德律師事務所 王化雪

經常有當事人提出這樣的疑問——分居滿兩年是不是就已經自動離婚了?當事人提出這樣的疑惑,

都是《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惹的禍。 該條規定, 訴訟離婚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可以作為法院判決離婚的一種情形。 那麼, 該法條應該如何理解?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又是什麼呢?

一、婚姻關係的生效以登記為准, 解除也應當依法定程式辦理。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八條的規定,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 領取結婚證, 即確立夫妻關係。 同理, 離婚也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辦理, 要麼向民政局登記離婚, 要麼向法院起訴離婚, 分居並不能導致夫妻關係的自動解除, 無論分居多久都不可以。

二、分居滿兩年, 法院一定會判決離婚嗎?

法院判決離婚的唯一標準是: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經調解無效。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四項的規定,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經調解無效的, 應准予離婚。 該規定有三個條件:

1.分居是因感情不和引起的;2.分居時間必須滿二年, 而且是連續的;3.經過法庭調解無效。 所以分居兩年起訴至法院, 並不必然引起離婚的法律效果, 只有分居在同時滿足上述三個條件的時候, 法院才有可能判決離婚。

三、分居期間的財產是個人所有還是共同所有?

雖然是分居期間, 但在未辦理離婚手續之前仍然屬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 適用《婚姻法》第一十九條的規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 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通知, 4、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 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在分割財產時, 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 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 差額部分, 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概括來說, 只要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有分居的情況, 應依舊財產的管理、適用情況進行分割, 有書面約定的根據書面約定進行分割。

綜上, 我國離婚方式分為協定離婚和訴訟離婚。 很多人認為的分居二年可以自動離婚,

是對法條的誤讀。 法院判決離婚的唯一標準是: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夫妻分居與否、是否滿二年, 都不是當事人離婚的必要條件。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只是法院作出是否判決離婚的參考條件。 如果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調解無效的, 即使沒有分居滿二年的情形, 法院也應依法准予離婚。

作者:王化雪律師, 畢業于西北政法大學, 碩士研究生。 主要從事領域有:民商事糾紛、不良資產處置、公司運營、金融證券等。 自從業以來成果顯著。 目前服務的單位有:中國人民武裝員警部隊陝西省邊防總隊、陝西建築產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行、平安保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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