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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財產,翁帆女士其實沒大家想的那麼慘……

這兩天, 作為吃瓜群眾,

在看到楊振寧先生公佈的遺產分配方案後,

真是為翁帆小姐操碎了心。

很多人指責楊振寧先生, 說人家小姑娘跟你13年了,

如保姆一般照顧你, 你卻只給人家一套別墅的居住權權,

太不夠意思了。

據說已證實是假的, 不過就算是真的,

翁帆小姐也沒有大家想像得那麼可憐啊,

且聽小編給大家講講。

其實, 作為法科生出身的小編,

看到大家這樣義憤填膺, 也真是心疼。

所以, 為了讓大家消消氣,

覺得有必要普及幾個法律常識。

網傳消息說, 楊振寧先生已將遺產分配完畢,

說是其與前妻的三子一女將獲得現金資產,

而翁帆小姐將獲得清華大學的一套別墅居住權。

首先, 遺產分配方案≠遺產分配

誠如上文所提到也是大家瘋轉的那個新聞報導。 其實, 我想知道的是, 楊振寧先生尚在人世, 根本談不上遺產分配完畢, 最多只能說可能是立了遺囑,

確定了未來遺產的分配方案。 因為人都沒去世, 何來遺產一說?

這就涉及到一個法律概念, 那就是遺產。

那麼在法律上, 什麼是遺產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看到加粗放大的那三個字沒有?也就是說只有在人“死亡時”才會產生遺產。 看到這裡, 大家是不是豁然開朗了?那麼現在既然楊振寧先生尚未去世, 那麼就不能說其將遺產分配完畢了, 推測可能是楊振寧先生立好了遺囑, 確定了遺產分配方案, 而被大家誤認為是實際上的遺產分配。

從這條規定可以看出, 雖然現在楊振寧先生確定了遺產分配方案, 也就是現金資產由自己與前妻的子女繼承。 但是如果,

我是說如果, 將來楊振寧先生真正作古時, 現金資產為零, 那麼其子女能獲得的遺產也就是零。

看明白沒有?

呵呵, 所以說, 將來楊振寧先生與前妻的子女能不能真正拿到所謂的現金資產以及能夠能拿到多少, 都是未知數呢, 現金資產不穩定一直在變動之中, 可以增加也可以減少。 相反地, 不出意外, 楊振寧先生留給翁帆小姐的別墅居住權卻是確定的, 翁帆小姐一定可以獲得的。 這樣說, 大家是不是心裡好受了一點?

為了讓大家更好受一點, 再跟大家普及一個概念, 遺產≠財產!

還是上文提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三條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包括:

公民的收入;

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看到加粗放大的兩個字沒有?遺產是“個人”的合法財產, 也就是說屬於配偶另一方的財產, 根本就不在遺產範圍內啊。 所以, 大家真得不必替翁帆小姐不值以及為楊振寧先生百年後翁帆小姐的生活保障憂心。

因為楊振寧先生與翁帆小姐是合法的夫妻, 在他們夫妻關係存續期間, 必然取得了共同財產, 包括楊振寧先生留給與前妻子女的所謂的現金資產, 如果不是楊振寧先生的婚前財產(如果他們沒有婚前財產約定, 我覺得經過長達13年並且還將繼續下去的共同生活, 所謂的婚前財產早已同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了,

不一定好區分), 那麼其實也只是他與翁帆小姐婚後取得的共同財產的一部分。

所以呢, 吃瓜群眾大可放心,

翁帆小姐起碼先分得一半的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雙方沒有書面約訂婚內取得財產歸各自所有的話),

其次才談到對楊振寧先生個人部分財產的參與繼承問題。

既然都說到了, 那麼乾脆再說一下什麼是夫妻共同財產。

且看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 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這下大家看明白了吧?如果楊振寧先生與翁帆小姐在結婚之初沒有對婚前的財產以及婚內取得的財產進行約定,那麼他們結婚這麼多年了,等於現在二人名下的所有財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都至少有翁帆小姐的一半,人家真得不用我等吃瓜群眾瞎操心呢。

蘇州普法(etongshuofa)綜合整理發佈。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這下大家看明白了吧?如果楊振寧先生與翁帆小姐在結婚之初沒有對婚前的財產以及婚內取得的財產進行約定,那麼他們結婚這麼多年了,等於現在二人名下的所有財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都至少有翁帆小姐的一半,人家真得不用我等吃瓜群眾瞎操心呢。

蘇州普法(etongshuofa)綜合整理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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