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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可以賠,歉需不需要道?

文/微偉

案例一

甲乙為樓上樓下兩鄰居, 甲方因孩子年幼而數量多, 終日在家爭吵玩鬧, 拍皮球, 做遊戲, 樓下鄰居乙不堪其擾, 多次向甲提出異議, 甲均不置可否。 甲一氣之下, 去某寶買了一個超大聲波的樓頂振動機器安裝於自家樓頂, 以此對抗。 一來二去, 雙方矛盾重重, 甲認為自己家孩子雖熊, 但畢竟是孩子, 乙應負有容忍義務, 但乙卻故意以這種形式反擊, 性質惡劣, 因此,

訴諸法院, 要求乙拆除該機器, 停止該行為, 同時, 由於該機器長期振動, 造成甲全家睡眠不好、精神衰弱, 故要求甲向乙賠禮道歉。 甲認為, 在乙教育好自己小孩的情況下, 可以拆除該機器, 但拒絕向乙賠禮道歉。

案例二

甲乙均為作家, 甲認為乙公開發表的小說中存在大量抄襲自己作品的行為, 於是向法院起要求乙停止侵權, 並賠償其經濟損失若干元, 同時要求乙公開向甲賠禮道歉。 法院認定的乙侵權事實的成立, 支持了甲的訴訟請求, 但乙表示, 錢可以賠, 但歉堅持不道。

案例三那麼, 問題來了

甲作為原告, 在三件案中主張乙賠禮道歉的請求能否得到支持?如果支持, 那麼賠禮道歉應以何種形式進行?在乙不履行的情況下,

如何強制執行?

我國《民法通則》首創了賠禮道歉的責任方式, 在之後的侵權責任法又有相應的規定, 但對於具體適用並無詳細的規定。

賠禮道歉源于道德責任, 其本意是希望行為人認知到自己行為的錯誤, 並在一定社會範圍內向受害人承認錯誤, 表示歉意。 但道德意義上的賠禮道歉與法律上的賠禮道歉不同, 賠禮道歉作為民事責任非財產責任的一種, 具有強制性, 也具有人身性。 但賠禮道歉不同於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責任不具有補償性, 而是一種懲罰性責任。

賠禮道歉的具體內容應該是什麼, 法律也沒有明確的規定, 但通常是認為應該具備承認錯誤、表示欠意的內容, 也有人認為還應該增加以後不再從事該種行為的保證, 無論怎麼樣, 一旦判令被告承擔賠禮道歉的責任, 內容還是需要經過法院審查的。

究竟什麼樣的權利受到侵犯可以適用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方式呢?

第一, 人格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 條明確規定,

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隱私權、監護權受到侵害的, 受害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撫慰金)。 該司法解釋第8 條也明確規定, 侵害該司法解釋所列各項權利的, 受害人可以請求賠禮道歉。

因此, 該司法解釋明確了, 對於各種具體的人格權相應的精神利益, 屬於法律的保護範圍, 侵犯該種人格權益, 既可以請求精神損失賠償, 同時可以要求賠禮道歉。

第二,身份權。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該條表明,“人身權益”的保護範圍同樣也包括精神利益。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了,在四種情形下離婚時無過錯方請求對方賠償精神損害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8 條規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解釋上應當認為,配偶權的保護範圍包括精神利益,但僅局限於這四種具體情形。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因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 條的規定,無過錯方請求離婚時也有權請求賠禮道歉。

第三,智慧財產權。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侵害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的,應當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

我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規定了在侵犯著作權和鄰接權的侵權責任承擔時,明確了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但我國《專利法》、《商標法》在對對侵害專利、商標和其他智慧財產權的責任形式中沒有賠禮道歉的相關規定。

據說,在智慧財產權糾紛中,一般也只有在分割著作權人人身權的時候會有賠禮道歉的判項,侵犯財產權一般沒有這種判法。(個人意見,不絕對正確)

除此之外,對於侵害物權、債權和其他財產權的行為,是否也適用賠禮道歉呢?大多數人認為,賠償道歉不適用於侵害財產權益的情形,但也有人認為,賠禮道歉針對的是對他人的精神造成傷害的侵權行為,由於許多種侵權行為都可能對他人造成精神損害,所以可以廣泛適用于任何侵權行為,只不過要從侵權人的過錯程度角度控制該責任的適用,通常要求必須具有故意。

我自己傾向於將一般財產權益的侵權責任排除適用賠禮道歉,一是實踐中很難判斷是否當然存在精神痛苦,另外,廣義的擴大精神痛苦,意味著幾乎所有的財產損害多少都可能導致精神損害,在物質損害賠償可以彌補的情況下,如此擴大適用必然會陷入實踐上的混亂。

據說,網上有判例稱合同違約也有判處賠禮道歉的,尤其是在一些具有特殊意義的服務合同之類的違約責任承擔,我沒找到這個判例,但基本持不贊成的態度。

適用賠禮道歉責任的條件有哪些?

第一,被侵權人應為自然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人格權利遭受侵害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該條明確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人格權受到侵害時,並不存在精神痛苦,所以也不存在精神損害撫慰金以及賠禮道歉的問題。

第二,原告提出主張才適用,法院不主動適用。

這個一是源於不告不理的訴訟原則,另外一個也是尊重原告個人的主觀感受,由其自行選擇是精神損害撫慰金還是賠禮道歉,或二者兼選。

至於,加害人的過錯程度或者損害後果的嚴重程度是否是賠禮道歉的當然條件,我倒認為在司法實踐中並不盡相同的,大多仍以個案來審查。如案例一,我就認為,乙的行為即使造成了甲的家人精神上的損害,但基於其自己本身對於之前已經存在的相鄰關係的處理也存在不當之處,我個人傾向於並不一定判令乙賠禮道歉。而在案例三中,甲的行為顯然惡劣程度比較大,即使最終刪除了朋友圈的內容,其仍應就其不當言行向乙賠償道歉。

不賠禮道歉怎麼強制執行?

賠禮道歉作為民事責任,其性質已經表明,作為責任方式的強制性和作為道德責任的內疚感、負罪感有著先天的矛盾。這一矛盾就如案例二一樣,如果乙堅決不道歉,這種情況下怎麼辦,從理論上說,賠禮道歉債務欠缺執行力。即賠禮道歉的義務本身無法直接執行,而只能採取譴責聲明的替代執行方式或者賠償執行方式。通常的做法還是法院在媒體上刊登判決書的內容並由侵權人負擔費用。

本文系作者授權法治客棧發表,未經許可,不得轉載。

編輯:Trista。

傳播法律常識|傳遞法治正能量

投稿郵箱:fazhikezhan@126.com

第二,身份權。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該條表明,“人身權益”的保護範圍同樣也包括精神利益。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了,在四種情形下離婚時無過錯方請求對方賠償精神損害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8 條規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解釋上應當認為,配偶權的保護範圍包括精神利益,但僅局限於這四種具體情形。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因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 條的規定,無過錯方請求離婚時也有權請求賠禮道歉。

第三,智慧財產權。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侵害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的,應當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

我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規定了在侵犯著作權和鄰接權的侵權責任承擔時,明確了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但我國《專利法》、《商標法》在對對侵害專利、商標和其他智慧財產權的責任形式中沒有賠禮道歉的相關規定。

據說,在智慧財產權糾紛中,一般也只有在分割著作權人人身權的時候會有賠禮道歉的判項,侵犯財產權一般沒有這種判法。(個人意見,不絕對正確)

除此之外,對於侵害物權、債權和其他財產權的行為,是否也適用賠禮道歉呢?大多數人認為,賠償道歉不適用於侵害財產權益的情形,但也有人認為,賠禮道歉針對的是對他人的精神造成傷害的侵權行為,由於許多種侵權行為都可能對他人造成精神損害,所以可以廣泛適用于任何侵權行為,只不過要從侵權人的過錯程度角度控制該責任的適用,通常要求必須具有故意。

我自己傾向於將一般財產權益的侵權責任排除適用賠禮道歉,一是實踐中很難判斷是否當然存在精神痛苦,另外,廣義的擴大精神痛苦,意味著幾乎所有的財產損害多少都可能導致精神損害,在物質損害賠償可以彌補的情況下,如此擴大適用必然會陷入實踐上的混亂。

據說,網上有判例稱合同違約也有判處賠禮道歉的,尤其是在一些具有特殊意義的服務合同之類的違約責任承擔,我沒找到這個判例,但基本持不贊成的態度。

適用賠禮道歉責任的條件有哪些?

第一,被侵權人應為自然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人格權利遭受侵害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該條明確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人格權受到侵害時,並不存在精神痛苦,所以也不存在精神損害撫慰金以及賠禮道歉的問題。

第二,原告提出主張才適用,法院不主動適用。

這個一是源於不告不理的訴訟原則,另外一個也是尊重原告個人的主觀感受,由其自行選擇是精神損害撫慰金還是賠禮道歉,或二者兼選。

至於,加害人的過錯程度或者損害後果的嚴重程度是否是賠禮道歉的當然條件,我倒認為在司法實踐中並不盡相同的,大多仍以個案來審查。如案例一,我就認為,乙的行為即使造成了甲的家人精神上的損害,但基於其自己本身對於之前已經存在的相鄰關係的處理也存在不當之處,我個人傾向於並不一定判令乙賠禮道歉。而在案例三中,甲的行為顯然惡劣程度比較大,即使最終刪除了朋友圈的內容,其仍應就其不當言行向乙賠償道歉。

不賠禮道歉怎麼強制執行?

賠禮道歉作為民事責任,其性質已經表明,作為責任方式的強制性和作為道德責任的內疚感、負罪感有著先天的矛盾。這一矛盾就如案例二一樣,如果乙堅決不道歉,這種情況下怎麼辦,從理論上說,賠禮道歉債務欠缺執行力。即賠禮道歉的義務本身無法直接執行,而只能採取譴責聲明的替代執行方式或者賠償執行方式。通常的做法還是法院在媒體上刊登判決書的內容並由侵權人負擔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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