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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時衝動爭執為哪般 男子故意傷害被批捕

一時的衝動, 不但致妻子死亡, 還讓自己深陷囹圄。 2017年6月14日上午15時許, 現年34歲的常某與其妻子李某來到位於呼和浩特市玉泉區某村簡易二樓內取東西,

後與其妻子因瑣事發生爭執。 在爭執過程中, 常某用一把自帶尖刀將李某脖子下麵的部位捅傷。 捅傷李某後, 常某撥打了120, 隨後與120工作人員一起到呼和浩特市第一醫院進行診治, 李某經搶救無效死亡。 經鑒定, 李某系銳器刺破肺動脈大失血死亡。 6月27日, 玉泉區檢察院以故意傷害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常某。

檢察官以案說法: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 致人重傷的,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傷害罪與過失重傷罪的界限:過失重傷罪在主觀上是過失的,

而且法律要求必須造成他人重傷的結果才能構成犯罪, 而故意傷害罪在主觀上是故意的, 即使致人輕傷, 也構成故意傷害罪。

(作者 李甯 田海軍 崔淑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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