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時的衝動, 不但致妻子死亡, 還讓自己深陷囹圄。 2017年6月14日上午15時許, 現年34歲的常某與其妻子李某來到位於呼和浩特市玉泉區某村簡易二樓內取東西,
檢察官以案說法: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 致人重傷的,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傷害罪與過失重傷罪的界限:過失重傷罪在主觀上是過失的,
(作者 李甯 田海軍 崔淑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