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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廣火災公眾責任險築起火災風險“防護牆”

今年以來, 浙江地區發生了數次重大火災事故, 包括台州天臺足浴店火災、杭州城東以及台州路橋汽配城火災等。 更讓人惋惜的是, 這些事故中, 受災主體均沒有購買相關財產保險和責任保險, 企業財產損失和群眾生命安全無法得到保障。

為更好地宣傳防火安全教育, 促進公共場所及火災高危企業火災公眾責任險的推進工作, 近日, 在浙江保監局指導下, 由浙江省保險行業協會、信達消防、人保財險、國貿經紀等共同舉辦的“美好生活保險保障”火災公眾責任險公益宣傳活動在杭州舉行。

本次活動, 主辦方邀請了新聞媒體、青年時報小記者、行風監督員、政府部門、企業及個人代表參觀高新技術消防企業和杭州地鐵1號線消控中心, 瞭解和觀摩現代防火技術和火災逃生要點, 並介紹和解讀在公共場所及火災高危企業推進火災公眾責任險的重要性及意義。

□時報記者 陳文婧 見習記者 汪淑君

杭州地鐵1號線 在保險方面做足保障

活動當天, 主辦方特邀時報牛通社小記者和企業代表前往參觀杭州地鐵客運中心站車站控制室的消控設備, 介紹了目前杭港地鐵的防火保障措施, 並普及了發生火災時的逃生技能。

地鐵工程作為地下公共建築, 發生火災會造成巨大的生命財產損失。 隨著地鐵網路的形成, 各種消防問題更加凸顯。 比如, 發生火災時, 面臨人員疏散難和滅火救援難的局面。 杭港地鐵相關人員介紹, 目前地鐵1號線擁有火災報警系統、水噴淋系統、消火栓系統、防排煙系統、疏散照明系統等, 消防設備較完善。 杭州地鐵配備了專門的消防裝備器材, 如“IG541氣體滅火系統”。 據悉, IG541滅火藥劑是一種無色、無味、無毒、不導電的混合氣體, 它能把防護區氧氣含量降低, 達到氧濃度不支持燃燒, 從而滅火。 且對人體沒有傷害, 可以適用人們活動的所有場所, 最重要的是它在氣體噴發之前, 會給人們提供最多30秒的逃生機會。

除了相關消防系統外, 杭港地鐵還特別重視突發事件的相關保險保障, 通過多家保險公司共保的形式對地鐵的消防隱患做足保障, 即投保了比火災公眾責任險覆蓋範圍更廣的公眾責任險外, 還投保了財產一切險(附加機器損壞險、現金險)、雇主責任險。 一旦發生事故造成損失, 保險公司會立即回應啟動賠付機制。

火災公眾責任險能挽回損失 可極大提高企業抗風險能力

離開杭州地鐵1號線消控中心後, 活動第二站來到為杭港地鐵提供IG541氣體滅火系統的浙江信達可恩消防實業有限責任公司, 並召開了座談會。

會上, 信達可恩的責任售後系統總監官亮對企業火災風險控制措施進行了介紹, 並為小記者講解了火災逃生常識。

董事長鄧紅則分享道:“消防工作應由消防部門實施行業監管, 單位全面負責。 為了降低火災風險, 減少火災損失, 應構建單位、消防服務機構、保險機構的‘火災風險防控體系三角形’。 即:一、單位要做到消防責任落實到位、管理到位, 構建完善的消防安全體系;二、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要評估消防安全體系的薄弱環節, 並確保消防設施完好;三、保險機構要做好火災風險的管控和保障, 使生命財產出險時得到補償, 從而化解風險。 ”

那麼什麼樣的保險能夠保障火災帶來的損失呢?人保財險杭州分公司責任信用保險事業部的蔡冰潔介紹, 目前市場上的火災公眾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因火災造成的對第三者的傷害所依法應負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險種, 領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有固定營業地點公共營業場所的經營者,均可投保本保險。主要保障兩個方面:一是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公共營業場所發生火災,造成第三者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保險公司在限額內負責賠償損失。二是發生保險事故後,為防止或減少損失或傷亡等所支付的合理費用也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發生火災事故後,不少經營單位往往無力承擔對火災受害人的賠償責任,最後只能由政府來“買單”。而且,當賠償金額巨大,受害人得不到及時賠償時,極有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甚至影響社會穩定。如果責任人投保了火災公眾責任保險,那就將由保險公司協助處理並提供經濟保障,可以提高企業的抗風險能力,使矛盾得到緩解,有助於維護社會公眾的安全利益。

“更為重要的是,一旦企業購買了相應的火災公眾責任保險,保險公司便會從風險防範控制的角度出發,倒逼投保企業改善自身的消防安全條件,促進企業提高風險防範意識,完善風險應急處理機制,充分發揮保險在事前事中事後的全過程風險管理和控制作用,從根本上提高全社會的火災防範和處置水準。”蔡冰潔補充道。

百萬保額交費約4000元 主動投保商戶卻很少

根據介紹,目前投保火災公眾責任險主險的費用與車險的費用差不多。以一家小的餐飲店為例,如果投保火災公眾責任險的主險,一年可能只需要800元—1000元。而對於稍大型商家而言,因其保額較高,相應的保費也要多一些。假設一家商場要投保100萬元的火災公眾責任險,費率大概是0.4%,也就是交納保費4000元。

不過,由於單一場所的火災發生概率相對較低,大多數業主對可能火災的發生抱有極大的僥倖心理,過於注重經濟效益,對承擔的社會責任認識不足,將火災公眾責任保險費用當成額外的支出,極力排斥、想方設法逃避和拒絕火災公眾責任保險,投保的積極性不高,主動投保的更少。

“老百姓的車險意識都增強了,有的三責險保額都要求在100萬元以上,可是有的企業一年花費幾千元投保火災公眾責任險卻不捨得,一旦發生火災,真的是一夜回到解放前。”一位元參加完活動的企業代表向記者說道。

浙江立法推廣火災公眾責任險

普及工作需要多方互動協作

儘管目前火災公眾責任保險的推進工作有一定難度,但事實上,浙江省政府十分重視這一險種的推廣工作。去年7月1日施行的《浙江省消防條例》第三十五條就明確指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鼓勵、引導賓館、飯店、商場、商品交易市場、公共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和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易燃易爆危險品的企業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火宅高危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一位保險業內人士認為,經營者通過購買公共營業場所火災責任險,將經營場所因火災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傷害和經濟損失賠償責任轉嫁給保險公司,實為最有效的選擇。

對於這一險種的推進工作,浙江省保險業協會相關人員表示,普及火災公眾責任險需要多方互動協作,消防部門、消防服務機構、保險機構應加強在火災風險評估、消防安全檢查等方面的密切協作,建立資訊互通機制,制定火災風險評估和消防安全評價體系,及時溝通情況,共同推進火災公眾責任保險。在立法上,通過將火災公眾責任保險納入企業行政許可的強制條件,列入企業工商年檢的必備內容,以及列入銀行放貸條件等方式,推進火災公眾責任保險的強制實施。此外,還可以參照政策性農業保險保費交納模式,通過採取財政保費補貼、稅收減免等措施,儘量減少投保企業的經濟負擔,提高企業單位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的積極性等。

“發展火災公眾責任保險,可以及時化解火災後企業經營管理者因無力履行民事賠償責任而帶來的社會不穩定因素。通過市場化的費率浮動機制,能徹底調動企業經營管理整改自身消防隱患的積極性,從而達到改善社會整體消防安全環境的目的。此外,通過保險人防災防損機制的落實,真正實現消防與保險的良性互動發展。對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省保險行業協會副秘書長朱瀟磊補充道。

領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有固定營業地點公共營業場所的經營者,均可投保本保險。主要保障兩個方面:一是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公共營業場所發生火災,造成第三者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保險公司在限額內負責賠償損失。二是發生保險事故後,為防止或減少損失或傷亡等所支付的合理費用也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發生火災事故後,不少經營單位往往無力承擔對火災受害人的賠償責任,最後只能由政府來“買單”。而且,當賠償金額巨大,受害人得不到及時賠償時,極有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甚至影響社會穩定。如果責任人投保了火災公眾責任保險,那就將由保險公司協助處理並提供經濟保障,可以提高企業的抗風險能力,使矛盾得到緩解,有助於維護社會公眾的安全利益。

“更為重要的是,一旦企業購買了相應的火災公眾責任保險,保險公司便會從風險防範控制的角度出發,倒逼投保企業改善自身的消防安全條件,促進企業提高風險防範意識,完善風險應急處理機制,充分發揮保險在事前事中事後的全過程風險管理和控制作用,從根本上提高全社會的火災防範和處置水準。”蔡冰潔補充道。

百萬保額交費約4000元 主動投保商戶卻很少

根據介紹,目前投保火災公眾責任險主險的費用與車險的費用差不多。以一家小的餐飲店為例,如果投保火災公眾責任險的主險,一年可能只需要800元—1000元。而對於稍大型商家而言,因其保額較高,相應的保費也要多一些。假設一家商場要投保100萬元的火災公眾責任險,費率大概是0.4%,也就是交納保費4000元。

不過,由於單一場所的火災發生概率相對較低,大多數業主對可能火災的發生抱有極大的僥倖心理,過於注重經濟效益,對承擔的社會責任認識不足,將火災公眾責任保險費用當成額外的支出,極力排斥、想方設法逃避和拒絕火災公眾責任保險,投保的積極性不高,主動投保的更少。

“老百姓的車險意識都增強了,有的三責險保額都要求在100萬元以上,可是有的企業一年花費幾千元投保火災公眾責任險卻不捨得,一旦發生火災,真的是一夜回到解放前。”一位元參加完活動的企業代表向記者說道。

浙江立法推廣火災公眾責任險

普及工作需要多方互動協作

儘管目前火災公眾責任保險的推進工作有一定難度,但事實上,浙江省政府十分重視這一險種的推廣工作。去年7月1日施行的《浙江省消防條例》第三十五條就明確指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鼓勵、引導賓館、飯店、商場、商品交易市場、公共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和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易燃易爆危險品的企業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火宅高危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一位保險業內人士認為,經營者通過購買公共營業場所火災責任險,將經營場所因火災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傷害和經濟損失賠償責任轉嫁給保險公司,實為最有效的選擇。

對於這一險種的推進工作,浙江省保險業協會相關人員表示,普及火災公眾責任險需要多方互動協作,消防部門、消防服務機構、保險機構應加強在火災風險評估、消防安全檢查等方面的密切協作,建立資訊互通機制,制定火災風險評估和消防安全評價體系,及時溝通情況,共同推進火災公眾責任保險。在立法上,通過將火災公眾責任保險納入企業行政許可的強制條件,列入企業工商年檢的必備內容,以及列入銀行放貸條件等方式,推進火災公眾責任保險的強制實施。此外,還可以參照政策性農業保險保費交納模式,通過採取財政保費補貼、稅收減免等措施,儘量減少投保企業的經濟負擔,提高企業單位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的積極性等。

“發展火災公眾責任保險,可以及時化解火災後企業經營管理者因無力履行民事賠償責任而帶來的社會不穩定因素。通過市場化的費率浮動機制,能徹底調動企業經營管理整改自身消防隱患的積極性,從而達到改善社會整體消防安全環境的目的。此外,通過保險人防災防損機制的落實,真正實現消防與保險的良性互動發展。對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省保險行業協會副秘書長朱瀟磊補充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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