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歲的小武(化名)是個不幸的孩子。 不到1歲時, 父母離婚, 他由父親撫養。 2歲時, 父親再婚。 父母之愛還沒來得及享受到小學畢業, 父親突然病逝。 繼母不願繼續撫養他, 向秦淮法院起訴將撫養權變更給孩子的生母。 但法官發現, 小武不僅被繼母決意放棄, 生母也拒不接納, 理由是自己條件差, 居無定所, 與小武也沒有感情。 為了給孩子找到一個家, 法官聯繫專家, 走訪民政局, 聯絡愛心組織, 最終確定由南京市同心未成年人保護和服務中心負責臨時照料小武。 此後, 在玄武區民政局的資助下, 小武有了寄養媽媽。
玄武區民政局作為臨時監護人, 幫助照料小武幾個月後, 發現生母仍然沒有絲毫悔意, 既不來探望孩子, 也不給孩子生活費。 在多次做工作, 希望生母領回孩子無果後, 民政局將生母訴至秦淮法院, 申請撤銷其監護權, 並指定民政局為小武的監護人, 秦淮區人民檢察院支持起訴。
法院經審查後認為, 作為小武的親生母親, 在法院判決小武由其撫養後, 既不支付孩子的撫養費用, 又未給予孩子精神上的關心和生活上的照顧, 甚至拒絕探視, 時間長達10個月以上, 導致小武生活無著, 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判決依法撤銷其監護權。
那麼, 小武的監護權應該給誰?相關法律規定, 判決撤銷監護人資格, 未成年人有其他監護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