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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首例撤銷監護權案落槌 生母喪失監護權

10歲的小武(化名)是個不幸的孩子。 不到1歲時, 父母離婚, 他由父親撫養。 2歲時, 父親再婚。 父母之愛還沒來得及享受到小學畢業, 父親突然病逝。 繼母不願繼續撫養他, 向秦淮法院起訴將撫養權變更給孩子的生母。 但法官發現, 小武不僅被繼母決意放棄, 生母也拒不接納, 理由是自己條件差, 居無定所, 與小武也沒有感情。 為了給孩子找到一個家, 法官聯繫專家, 走訪民政局, 聯絡愛心組織, 最終確定由南京市同心未成年人保護和服務中心負責臨時照料小武。 此後, 在玄武區民政局的資助下, 小武有了寄養媽媽。

玄武區民政局作為臨時監護人, 幫助照料小武幾個月後, 發現生母仍然沒有絲毫悔意, 既不來探望孩子, 也不給孩子生活費。 在多次做工作, 希望生母領回孩子無果後, 民政局將生母訴至秦淮法院, 申請撤銷其監護權, 並指定民政局為小武的監護人, 秦淮區人民檢察院支持起訴。

法院經審查後認為, 作為小武的親生母親, 在法院判決小武由其撫養後, 既不支付孩子的撫養費用, 又未給予孩子精神上的關心和生活上的照顧, 甚至拒絕探視, 時間長達10個月以上, 導致小武生活無著, 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判決依法撤銷其監護權。

那麼, 小武的監護權應該給誰?相關法律規定, 判決撤銷監護人資格, 未成年人有其他監護人的,

應當由其他監護人承擔監護職責。 沒有合適人員和其他單位擔任監護人的, 法院應當指定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本案中, 小武的祖父母均已去世, 外祖父母年逾70, 不具備撫養條件, 舅舅、姑姑、表姐等近親屬均明確表示不願意撫養小武。 而玄武區民政局近1年多來, 不僅為小武提供經濟補助, 還協調相關單位解決其生活、教育、心理等一系列問題, 使得小武的身心狀態趨於穩定。 法院從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則出發, 綜合考量各方因素, 最終指定玄武區民政局為小武的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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