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古某與雷某2009年結婚, 2010年生育一女, 2013年雙方協議離婚。 在離婚協議中, 雙方對孩子的撫養問題未作約定。 離婚後, 孩子與母親古某共同生活至今,
【說法】我國婚姻法規定,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 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 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本案中, 古某與雷某離婚後, 一方撫養子女, 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孩子在其父母離婚後, 與母親共同生活, 雷某作為父親, 應承擔撫養費用。
法院審理後認為, 考慮到雷某有子女三人, 其負擔的撫育費不應超過其月總收入的50%, 根據孩子的實際需要並結合雙方負擔能力, 判決雷某每月支付原告雷某某撫養費600元至原告年滿十八周歲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