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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孩子撫養費 離婚未約定 事後可追討

【案情】古某與雷某2009年結婚, 2010年生育一女, 2013年雙方協議離婚。 在離婚協議中, 雙方對孩子的撫養問題未作約定。 離婚後, 孩子與母親古某共同生活至今,

其間, 雷某沒有支付過孩子撫養費, 且其另有兩個兒子, 均未成年。 古某以其女雷某某名義訴至法院, 要求雷某承擔撫養費。

【說法】我國婚姻法規定,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 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 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本案中, 古某與雷某離婚後, 一方撫養子女, 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孩子在其父母離婚後, 與母親共同生活, 雷某作為父親, 應承擔撫養費用。

法院審理後認為, 考慮到雷某有子女三人, 其負擔的撫育費不應超過其月總收入的50%, 根據孩子的實際需要並結合雙方負擔能力, 判決雷某每月支付原告雷某某撫養費600元至原告年滿十八周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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