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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為重大行政決策立“規矩”

市政府為重大行政決策立“規矩”必經五大法定程式 確保決策科學民主

記者7月4日從市政府法制辦獲悉, 近日, 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孝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就重大行政決策程式的概念和範圍、管理機制、程式設計、執行與監督等方面作出規定, 為政府決策立下“規矩”, 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將得到進一步提升。

重大行政決策是指市人民政府在法定許可權內, 對關係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全域、社會涉及面廣、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所作出的決定。

《規定》指出, 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決策, 應當經過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等法定程式。

《規定》同時設計了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協商協調、合法性審查、決策聽證、集體審議、決策後評估制度、責任追究等9大制度, 以此保障重大行政決策的順利實施。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通過政府門戶網站、報紙、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 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同時根據需要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或者以其他方式聽取相關各方意見。

對社會關注度高的決策事項,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公開信息、解釋說明、及時回饋徵求意見採納情況和理由。 涉及文化教育、醫療衛生、資源開發、環境保護、公用事業等重大民生決策事項應開展民意調查,

其結果應當作為重大行政決策參考依據。

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行政決策,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邀請相關市政府決策諮詢委員會委員、政府法律顧問以及相關領域專家、學者或委託有關專業機構對決策事項的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等內容進行論證。

對可能存在社會穩定、生態環境、財政和公共安全等風險的重大行政決策, 承辦單位應組織開展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 形成書面評估報告。 風險評估可以委託有資質的協力廠商專業評估機構進行。

《規定》指出, 重大行政決策必須經市政府法制辦合法性審查, 經審查合法後, 應當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嚴格實施重大決策終身追究及責任倒查制度。 對決策嚴重失誤或依法應該及時作出決策但久拖不決造成重大失誤、惡劣影響的, 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行政首長、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和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行政問責, 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構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規定》的出臺將用制度保障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符合民主、法治、科學與理性的要求, 切實提高我市重大行政決策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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