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黨政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規定》, 要求黨政主要負責人應當切實履行依法治國重要組織者、推動者和實踐者的職責, 堅持憲法法律至上, 反對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 《規定》適用於縣級以上地方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
《規定》還提到, 將下級黨政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情況納入政績考核指標體系, 作為考察使用幹部、推進幹部能上能下的重要依據。 對於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第一責任人職責的,
中央、國辦系統重申黨政主要負責人力推法治建設的第一責任人職責, 可能帶來哪些改變?
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長王敬波教授表示, 當前階段推進法治建設, 落實十八屆四中全會部署, 關鍵還是在於領導幹部帶頭守法、善於用法, 離不開這一“關鍵少數”發揮“關鍵作用”。 他們的觀念和注意力往往決定了工作推進的方向, 而且, “一把手”既可以推動法治建設, 也可能起到破壞作用。
這並不是中央第一次強調黨政主要負責人的法治建設職責。 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曾明確要求, 黨政主要負責人要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 但是, 中辦、國辦發文對此問題做出如此系統部署,
“黨政主要負責人對法治觀念、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運用, 越來越成為能否落實法治中國的核心要素。 ”王敬波認為, 法治建設與改革一樣進入深水區, 轉型關鍵階段, 關鍵因素的影響就愈發突出。
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從2013到2016年連續發佈的《中國法治政府評估報告》顯示, 法治政府建設的組織領導, 一直是短板, 得分很低。 “組織領導指的就是主要負責人, 他們應該承擔起法治建設的主要責任, 事實上沒有承擔, 沒有切實負起主體責任。 ”王敬波說。
在王敬波看來, 雖然法治建設比以前重要了, 但更多是形式上的重要, 口頭上的重要, 並沒有真正落到日常工作,
王敬波表示, 法治建設是軟實力, 粗放型發展方式下的大拆大建表面看效率更高, 但是並不能持續。 “在粗放簡單化的做法中, 減稅等優惠政策可能比較常見, 但隨著市場經濟不斷發展, 很多企業關注的不再僅僅是當地可以減多少稅, 更在乎當地法治環境, 是不是有穩定預期的法治保障水準。 眼光短視, 才會認為發展與法治是矛盾的, 總是突破法律的做法, 營造的肯定不是公平的競爭環境。 ”
王敬波認為, 將法治建設納入政績考核指標體系,
另一方面, 王敬波認為, 法治政府評估考核總體還是停留在較低層次, 水準不高, 占比也不高, 公開不夠, 沒有真正發揮公開對考核的促進作用, 仍然是內部監督, 標準也還需要繼續科學化。
在此之前, 地方開始有所實踐, 比如湖北出臺《省直黨政工作部門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法治建設績效考核標準和考核辦法》。 2015年2月, 習近平曾明確表示, 用人導向最重要、最根本、也最管用。 要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辦事作為考察幹部重要內容。
王敬波認為, 政策落地除了需要加強協力廠商客觀中立評估之外, 最關鍵的還是要著力選拔一批有法治思維, 也善於用法治方式推動改革的領導幹部, 用人是非常重要的指揮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