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已過去一半, 這半年裡, 中國農村土地改革的政策不斷出臺, 很多農友都在關注農村土地未來的價值所在, 那麼, 從國家政策來看, 今年土地政策都發生了哪些變化呢?土地是否越來越值錢?今天就聽小編來捋一捋。
1允許自願退出宅基地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徵求意見稿)中, 首次明確規定允許農民“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 但退出的限制非常嚴格, 只有村民“進城居住”才可以有償退出宅基地, 退出的宅基地只能由村集體回購且只能用於有限的指定用途, 不得自行轉讓。
2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可入市交易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徵求意見稿)中, 土地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 構成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 也可轉變為城市建設用地, 使用權可以轉讓、出租或者抵押。
3土地徵收補償提高,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徵求意見稿)中, 補償標準和征地程式有所改進, 補償的具體操作基準由原來的原用途平均年產值的若干倍, 改為相對更合理的片區綜合價, 將比此前征地補償金更高。 要求地方政府在申請征地之前必須先公告並聽取被徵收人意見, 並要求徵收的實施要遵循“先補償後搬遷原則”。
4土地確權應擁有“四證”
2017年的土地確權政策是基於往年土地政策表述不夠清晰的前提下, 進行第二次的產權明晰, 其直接目的也是為了規避在土地使用上的過多糾紛而導致經營不善, 直接損害農民利益。 所以, 2017年土地確權更嚴格要求農民完成確權必須同時擁有“四證”,即:1、房屋產權證(這是土地確權的基礎證書);2、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這個證書最重要);3、農村建設用地使用權證(這個證並不發到農民手裡);4、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
5耕地面積淨減4.35萬公頃, 減少趨勢變緩
2017年5月4日, 《2016年中國國土資源公報》出爐。 與往年不同的是, 今年土地成績單有以下幾個特點:農村耕地面積減少態勢趨緩, 但平均品質總體偏低;國有建設用地出讓創7年新低;城市地價全面飄高, 住宅地價尤甚;土地違法成本升高, 違法案件減少;民營企業在土地測繪等方面作用越來越大;土地災害發生增多, 危害更大。
6中央一號檔:加快土地流轉
2017年2月5日, 中央一號檔頒發拉開了新的一年農村土地改革的序幕, 檔把深入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作為工作主線,
1)進一步落實農村土地“三權分置”, 推進宅基地制度等改革試點;
2)探索建立農業農村發展用地保障機制, 優化城鄉建設用地佈局, 合理安排農業農村各業用地;
3)加快土地流轉進行適度經營, 大力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服務主體, 通過經營權流轉、股份合作、代耕代種、土地託管等多種方式, 加快發展土地流轉型、服務帶動型等多種形式規模經營;
4)加快農村金融創新, 推進土地兩權抵押貸款試點;
5)集中治理農業土壤環境突出問題, 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詳查, 深入實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畫, 繼續開展重金屬污染耕地修復及種植結構調整試點;
6)加強重大生態工程建設, 推進山水林田湖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
7一戶一宅, 超標不回收
宅基地一戶只能申請一處, 然後在該地塊上建房, 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一戶多宅, 一戶面積超標暫時不予回收, 同時也不予確權登記,以後涉及征地拆遷,不能享受征地拆遷補償。
8
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不征契稅
為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要求,支持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日下發《關於支持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包括以下三方面內容:
一是對進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後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受原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二是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代行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進行清產核資收回集體資產而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對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代行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進行清產核資收回集體資產而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
三是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地上房屋確權登記,不徵收契稅。
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通知明確了減免因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而發生的契稅、印花稅,減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擔,有利於營造良好的政策環境,促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順利進行。
同時也不予確權登記,以後涉及征地拆遷,不能享受征地拆遷補償。8
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不征契稅
為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要求,支持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日下發《關於支持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包括以下三方面內容:
一是對進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後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受原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二是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代行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進行清產核資收回集體資產而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對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代行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進行清產核資收回集體資產而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
三是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地上房屋確權登記,不徵收契稅。
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通知明確了減免因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而發生的契稅、印花稅,減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擔,有利於營造良好的政策環境,促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