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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說法治」自己花錢買車登記他人名下 採取“私力救濟”違法麼?

在日常生活中, 債權人按“欠債還錢, 天經地義”的樸素觀念, 通過扣押債務人財物以滿足自己的利益的情形並不少見, 此種行為是否妥當, 有無可能構成侵權?是否屬於法律允許的“私力救濟”?

王力(化名)是某公司職員。 由於工作關係, 他認識了不少常到南寧出差或旅遊的客戶。 2012年, 一次偶然機會, 王力認識了在南寧做導遊的鄧強(化名)。 兩人幾次交流後甚是投緣, 並迅速找到了合作商機。 王力的客戶如果要到南寧出差或旅遊, 他就把客戶介紹給鄧強全程接待。 鄧強從中獲得的勞務費後, 便與王力進行“分紅”。

經過一段時間, 王力考慮到鄧強沒有車輛不方便接送客人。 於是, 雙方決定購買一輛小汽車。 王力用自己銀行卡支付了購車款, 車輛登記在鄧強名下並由鄧強佔有使用。 因為購車時雙方是好友關係, 兩人並沒有書面明確車輛歸屬問題。

2014年, 兩人在交往中產生嫌隙。 王力想到購車款是自己出的, 想到要回車輛。 同年10月, 王力向鄧強發出律師函, 要求鄧強在收到函件5日內向他返還購車款。 鄧強收到函後不予理會。 王力對此惱羞成怒, 便到鄧強所住的社區將車開走, 並短信跟鄧強說了一聲。 鄧強認為這是“盜竊”, 遂向當地派出所報了案。 派出所瞭解了來龍去脈後, 建議他們通過民事訴訟進行解決。

2014年12月, 王力將鄧強訴至法院,

要求鄧強他返還購車款。 法院經詳細審理查明, 雙方構成民間借貸關係, 並判決鄧強返還王力購車款。

然而, 一紙判決沒有完全化解雙方矛盾, 鄧強認為自己即便借了王力款項購車, 王力也不能私自開走自己的車輛並長期無償佔用, 遂另行起訴王力, 要求王力賠償自己誤工費、車輛被佔用造成的車輛貶值費、車輛被扣期間的交通費等費用共計5余萬元。 庭審中, 王力堅持認為自己開走車輛是為了拿回自己的購車款, 行為屬於法律允許的私力救濟, 雙方糾紛完全是由鄧強不及時返還購車款引起, 鄧強的起訴沒有任何依據。

江南區法院審理後認為, 私力救濟是指權利人在權利受到不法侵害之後, 為保全或恢復自己的權利,

在情勢緊迫而不能及時請求國家機關予以救助時, 依靠自己的力量, 對他人的財產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應措施的行為。 就雙方糾紛而言, 首先, 因車輛原系登記在鄧強名下, 如王力認為其系車輛所有權人, 也應採取起訴等方式對車輛的權屬進行確權, 而非直接開走由鄧強掌控的車輛;其次, 案件中不存在來不及公力救濟或非經自行開走車輛就無法得以保障權利的迫切性和緊急性, 故法院認為王力行使私力救濟權的說法不成立, 最終, 法院判決王力賠償鄧強車輛被扣期間的交通費共計2萬元。

法官建言, 私力救濟是公力救濟之外的維權補充途徑, 當事人之間發生糾紛, 可協商調解解決,

如果在合理時間不能解決糾紛, 也可採用法律途徑化解爭端。 在緊急情況必須採用私力救濟方式時, 則一定要注意行使物件、時間, 把握合適的程度, 有過失的私力救濟將轉化為侵權行為, 並需要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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