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 債權人按“欠債還錢, 天經地義”的樸素觀念, 通過扣押債務人財物以滿足自己的利益的情形並不少見, 此種行為是否妥當, 有無可能構成侵權?是否屬於法律允許的“私力救濟”?
王力(化名)是某公司職員。 由於工作關係, 他認識了不少常到南寧出差或旅遊的客戶。 2012年, 一次偶然機會, 王力認識了在南寧做導遊的鄧強(化名)。 兩人幾次交流後甚是投緣, 並迅速找到了合作商機。 王力的客戶如果要到南寧出差或旅遊, 他就把客戶介紹給鄧強全程接待。 鄧強從中獲得的勞務費後, 便與王力進行“分紅”。
經過一段時間, 王力考慮到鄧強沒有車輛不方便接送客人。 於是, 雙方決定購買一輛小汽車。 王力用自己銀行卡支付了購車款, 車輛登記在鄧強名下並由鄧強佔有使用。 因為購車時雙方是好友關係, 兩人並沒有書面明確車輛歸屬問題。
2014年, 兩人在交往中產生嫌隙。 王力想到購車款是自己出的, 想到要回車輛。 同年10月, 王力向鄧強發出律師函, 要求鄧強在收到函件5日內向他返還購車款。 鄧強收到函後不予理會。 王力對此惱羞成怒, 便到鄧強所住的社區將車開走, 並短信跟鄧強說了一聲。 鄧強認為這是“盜竊”, 遂向當地派出所報了案。 派出所瞭解了來龍去脈後, 建議他們通過民事訴訟進行解決。
2014年12月, 王力將鄧強訴至法院,
然而, 一紙判決沒有完全化解雙方矛盾, 鄧強認為自己即便借了王力款項購車, 王力也不能私自開走自己的車輛並長期無償佔用, 遂另行起訴王力, 要求王力賠償自己誤工費、車輛被佔用造成的車輛貶值費、車輛被扣期間的交通費等費用共計5余萬元。 庭審中, 王力堅持認為自己開走車輛是為了拿回自己的購車款, 行為屬於法律允許的私力救濟, 雙方糾紛完全是由鄧強不及時返還購車款引起, 鄧強的起訴沒有任何依據。
江南區法院審理後認為, 私力救濟是指權利人在權利受到不法侵害之後, 為保全或恢復自己的權利,
法官建言, 私力救濟是公力救濟之外的維權補充途徑, 當事人之間發生糾紛, 可協商調解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