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將闡述連帶責任保證的含義以及相關的法規法條。
一.含義
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約定由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一種保證方式。 連帶責任保證包括兩層含義:
1.保證人與債權人達成合意, 約定明確。
2.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履行承擔連帶責任, 債務不履行, 保證人與債務人的責任都不得解除。
二.法規法條
第十六條保證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證。
(二)連帶責任保證。
第八十九條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 可以採用下列方式擔保債務的履行:
(一)保證人向債權人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
(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財產作為抵押物。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 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
(三)當事人一方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可以向對方給付定金。 債務人履行債務後, 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 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 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四)按照合同約定一方佔有對方的財產, 對方不按照合同給付應付款項超過約定期限的, 佔有人有權留置該財產,
根據擔保法第十六條和民法通則第八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 保證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兩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