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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用假病假條累積請假17個月,吃“空餉”76500元

案例

李某所在的公司因人事管理鬆散, 導致個別員工趁機請病假不來上班, 既“吃空餉”, 又悄悄在外面另謀職業獲利。

李某偶爾得知真相後, 也通過網路購買了一些病假條, 先後以車禍骨折、腸梗阻、腎結石等為藉口, 向公司請假累計17個月, 不僅獲得病假工資76500元, 還通過兼職得到一筆收入。

被人舉報後, 該公司在暗訪的基礎上, 曾找過李某要求其承認錯誤、退回全部工資。 李某認為只是使用假的病假條“吃空餉”, 並沒有強迫公司批准請假和發放工資。

於是, 李某死活不承認, 該公司最終報警。 近日, 李某被法院以詐騙罪處以刑罰。

法院的判決並無不當, 即李某確已構成詐騙罪。

該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 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與之對應, 本案中李某的行為已具備該罪的構成要件:一方面, 李某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即李某之所以通過網路購買病假條, 先後以車禍骨折、腸梗阻、腎結石等為藉口, 向公司請病假, 其目的不僅僅是為了通過兼職得到額外收入, 還希望不會被公司發現、不會被公司制裁, 更希望同時從公司獲得病假工資。 而這種侵犯財產的手段和方式, 為法律所禁止。

另一方面, 李某已經實施詐騙行為。 詐騙罪中“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 實質上是指行為人所採取的手段能夠讓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 從而使被害人“主動”交付財物。

李某通過虛假的病假條, 虛構並不存在“病”的事實, 隱瞞騙取公司病假工資的真相, 迷惑不明真相的公司, 使公司基於錯誤認識, 而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等相關法律規定,

“主動”“自願”地向李某發放工資, 明顯與之吻合。

再一方面, 李某必須受到刑事追究。 詐騙罪是一種數額型犯罪, 即只有詐騙的財物在“數額較大”以上才構成犯罪。

就追究刑事責任的數額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已經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 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

本案中, 李某在累計17個月的“病假”裡, 共騙得公司工資76500元, 明顯屬於“數額巨大”之列, 自然也就罪責難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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