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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運城鹽湖警方處理一起拍攝傳播不實視頻行為者並訓誡教育

在證實了當事人馬某拍攝傳播歪曲事實、斷章取義的視頻後, 民警立即傳喚當事人馬某, 對其進行訓誡。 通過教育, 馬某深刻認識到自己在一時衝動下給交警正常的執法造成不良影響的錯誤行為懊悔不已, 並表示虛心接受民警的訓誡, 今後一定要改正錯誤, 遵紀守法。 同時, 馬某主動提出向執勤交警登門道歉。

編語: 智慧手機的普及已經將“圍觀文化”推向了一個新高度。 可以說哪裡有突發事件, 哪裡就有舉著手機拍攝的圍觀群眾。 用手機拍攝執法活動, 是體現公民監督權的最好方式。

但是, 世上沒有絕對的自由。

國家對監督權的行使範圍及禁區都是有規定的, 大到國防機密、小到法庭紀律, 任何人都不能披著行使監督權的外衣去為所欲為。

拍攝員警執法過程, 不能影響員警的正常執法行為, 另外, 拍攝的視頻也應力求客觀, 尤其是將視頻傳播到媒體或網上, 也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很多掐頭去尾的小視頻在網路上傳播, 本身不能起到還原事實真相的目的, 更多為傳播者達到某些不法目的創造輿論氛圍。 這種行為性質本身是很惡劣的, 不但損害執法機關的形象, 更會引起社會的混亂, 公眾的恐慌。

責任編輯:石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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