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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信銀行工作人員購買理財產品 老人虧40萬元“養老錢”

廈門晚報訊【編者按】

有句話說, “有點閒錢也鬧心”。 現在不少老年人有了積蓄, 也想通過理財賺取收益, 老年人逐漸成為金融理財產品的消費群體之一。 生財有道自然好, 但也要警惕其中的風險和騙局。 “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即將到來, 老年週報以案說法, 希望老年朋友增強風險意識, 防止養老錢白白損失。

思明區人民法院前不久公佈了一起委託理財合同糾紛案件, 原告方是一名年近六旬的老人, 因為誤信銀行工作人員, 購買了並非銀行的理財產品, 損失了40萬元。

【起訴】

理財產品到期前一周

卻被告知“出問題了”

起訴理由:銀行工作人員推薦穩健型理財產品, 才使她相信並購買

原告周女士說, 2015年11月, 她接到某銀行營業所工作人員小楊的電話, 小楊向她推薦了一款穩健型理財產品, 年化利率為6%, 期限55天。 周女士一聽利率不錯, 當天就去銀行找小楊, 一次性購買了40萬元的份額。

沒想到, 在產品到期前一周, 小楊來電說, 理財產品出問題了。 明明是穩健型產品, 怎麼就出問題了呢?周女士說, 她追問小楊, 這才知道小楊推薦的這款理財產品, 和銀行沒關係。 周女士回憶, 交易時除了她和小楊, 還有一人在場。

40萬元就這樣沒了, 周女士不甘心。 她認為, 小楊以銀行工作人員的身份和她聯繫, 才使她相信並且購買產品。 由於協商無果,

周女士起訴了銀行和小楊所在的營業所。

【庭審】

銀行否認合同關係, 認為老人未盡注意義務

關鍵資訊:休息日, 非櫃檯, 沒有合同材料, 來歷不明的POS機支付

但在法庭上, 周女士卻沒有能夠拿出有力的證據, 甚至連一份委託理財的合同都沒有, 而且購買當天為休息日, 周女士不是在銀行櫃檯辦理的。

關於周女士購買產品的過程, 小楊說, 當時在辦公室, 她把周女士介紹給了某公司的客戶經理, 由雙方自行商談。 小楊自認為只是一個中間人, 而且已經向周女士說明。 小楊還說, 當時周女士是刷POS機支付的, 有列印出支付憑條, 憑條上寫的商戶名稱並非銀行。

事發後, 銀行與小楊解除了勞動關係。 不論是分行還是營業所, 相關負責人都表示,

這是小楊的個人行為, 該產品與銀行沒有關係, 銀行與周女士不存在委託理財的合同關係。

他們還提出, 周女士本人沒有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 在沒有看到合同、材料的情況下, 就通過來歷不明的POS機, 向不瞭解的對方支付了大筆錢款。

【判定】

銀行職員之舉, 是個人行為而非職務行為

法官解釋:交易憑條顯示商戶是家科技公司, 老人應當已知正常交易流程

法院審理認為, 這款理財產品並非銀行經營的理財產品, 作為本案第三人的小楊為顧客介紹購買, 已經超過其工作許可權。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 要判斷小楊的行為是職務行為還是個人行為, 就要看周女士是否知道或者應當知道。

主審法官解釋, POS機列印出的交易憑條顯示商戶名稱是一家科技公司,

而且交易時間並非銀行的正常工作時間。 按照慣例, 購買銀行的理財產品應當至櫃檯處辦理。 周女士的銀行卡交易明細顯示, 她曾在該銀行購買過銀行的理財產品, 應當知曉正常的交易流程。 加上周女士陳述的購買經過缺乏相應的證據, 由此只能認定小楊的行為是個人行為, 該行為對銀行沒有約束力。

思明區法院判決駁回了周女士要求銀行返還40萬元及利息的請求。 法官表示, 根據交易憑條, 40萬元是由某科技公司收取的, 周女士可以通過其他法律途徑向該公司主張權利。

【以案說法】

要警惕高息承諾

選擇在櫃檯交易

法官表示, 老年人在理財時首先要有一定的法律意識和風險意識。

高出銀行正常存款、理財收益的高息承諾要警惕。 目前穩健型銀行理財產品已經很少能看到5%的年化收益率。 老年人如果確實經濟實力不錯, 抗風險能力較強, 可以拿出少部分資金購買信託或較高風險的銀行理財產品或基金, 要去正規的銀行購買。

法官提醒, 不要一眼不看就簽合同, 要意識到理財是有風險的, 看清條款, 分清保本和非保本理財, 也可以多和子女商量, 相關的單據材料要妥善保存。

廈門農行分行營業廳主任、中國優秀理財師施銀燕建議, 應儘量選擇正規銀行機構的理財產品, 而且交易過程要在櫃檯進行, 有錄音錄影作為“雙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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