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2日《新京報》報導:一支由中老年人組成的晨跑團,
出發22分鐘後,
在距離終點約30米的路段,
遭到一輛計程車的衝撞,
導致一人死亡,
兩人受傷。
臨沂“暴走團”事件引發關注。
在接受新京報記者採訪時,
多位元親歷者承認存在佔用機動車道情形,
但強調事發路段正在施工,
處於半封閉狀態,
因而選擇“上主路”。
而在律師看來,
活動的組織者、參與者和肇事司機,
均涉違法情形。
首先,
這是一起不該發生的悲劇,
一不該“暴走團”違法占道,
二不該計程車駕駛員“操作不當”發生交通事故。
所謂違法佔用機動車車道,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章道路通行條件第三十一條規定:未經許可,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
對應於本案中的晨跑團人員組團進入機動車道行為,
恰恰違反了本法之不得佔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一節。
既非普通的遵照信號燈信號的正常過馬路行為,
也非普通的穿越馬路行為,
而是一種團體性的占道晨練行為,
這樣的行為當然是不折不扣的違反交通法規的行為。
既與道路封閉無關,
更與“老年人”或者其他年齡段無關,
只與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
其二,
計程車駕駛員難逃其責。
任何相關道路交通安全法規,
從未作出“撞了白撞”的規定,
只有安全駕駛的硬性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道路通行規定第四十七條規定: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
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
應當停車讓行。
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
遇行人橫過道路,
應當避讓。
本案中的行人等同于無交通信號路段通行人員,
計程車駕駛員應當依法作出避讓。
而之所以“操作不當”,
如果排除了計程車機械原因,
就只剩下了一種可能,
那就是駕駛人員“通病”在作怪。
麻痹大意導致走神,
走神進一步導致車輛撞人都來不及煞車。
該駕駛員既未盡到避讓責任,
又違反車輛操作基本要領,
撞人致死。
儘管被撞人員存在違法過錯,
但責任不能互相抵銷,
暴走團過錯歸暴走團,
計程車駕駛員過錯歸計程車駕駛員。
其三,
暴走占道違法,
莫拿“老年人”說事。
當事組織者稱:現在社會上整體對老年人不夠寬容,
之前發生的一些事情也強化了這種印象。
本案中出現在視頻中的人士,
即便有老年人存在,
也夠不上“老年人”暴走團的規格。
況且普通人對該案關注的恰恰不是年齡標籤,
而是悲劇的發生到底誰存在過錯?而交通肇事交通事故的發生,
首先就存在“責任劃分”這樣一個基本概念。
因此,
本案的焦點就只有一個,
暴走團和計程車司機,
誰的違法責任劃分更多一些。
既非“撞了白撞”這麼非人性化,
也非拿“老年人”說事以期免責。
本案完全可以依法歸結於一點,
讓法律的歸法律,
無論責任怎樣劃分,
雙方都無法免除應負的法律責任懲罰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