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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振忠:暴走占道違法莫拿“老年人”說事

7月12日《新京報》報導:一支由中老年人組成的晨跑團, 出發22分鐘後, 在距離終點約30米的路段, 遭到一輛計程車的衝撞, 導致一人死亡, 兩人受傷。 臨沂“暴走團”事件引發關注。 在接受新京報記者採訪時, 多位元親歷者承認存在佔用機動車道情形, 但強調事發路段正在施工, 處於半封閉狀態, 因而選擇“上主路”。 而在律師看來, 活動的組織者、參與者和肇事司機, 均涉違法情形。

首先, 這是一起不該發生的悲劇, 一不該“暴走團”違法占道, 二不該計程車駕駛員“操作不當”發生交通事故。

所謂違法佔用機動車車道,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章道路通行條件第三十一條規定:未經許可,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 對應於本案中的晨跑團人員組團進入機動車道行為, 恰恰違反了本法之不得佔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一節。 既非普通的遵照信號燈信號的正常過馬路行為, 也非普通的穿越馬路行為, 而是一種團體性的占道晨練行為, 這樣的行為當然是不折不扣的違反交通法規的行為。 既與道路封閉無關, 更與“老年人”或者其他年齡段無關, 只與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

其二, 計程車駕駛員難逃其責。 任何相關道路交通安全法規, 從未作出“撞了白撞”的規定, 只有安全駕駛的硬性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道路通行規定第四十七條規定: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

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 應當停車讓行。 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 遇行人橫過道路, 應當避讓。 本案中的行人等同于無交通信號路段通行人員, 計程車駕駛員應當依法作出避讓。 而之所以“操作不當”, 如果排除了計程車機械原因, 就只剩下了一種可能, 那就是駕駛人員“通病”在作怪。 麻痹大意導致走神, 走神進一步導致車輛撞人都來不及煞車。 該駕駛員既未盡到避讓責任, 又違反車輛操作基本要領, 撞人致死。 儘管被撞人員存在違法過錯, 但責任不能互相抵銷, 暴走團過錯歸暴走團, 計程車駕駛員過錯歸計程車駕駛員。

其三, 暴走占道違法,

莫拿“老年人”說事。 當事組織者稱:現在社會上整體對老年人不夠寬容, 之前發生的一些事情也強化了這種印象。 本案中出現在視頻中的人士, 即便有老年人存在, 也夠不上“老年人”暴走團的規格。 況且普通人對該案關注的恰恰不是年齡標籤, 而是悲劇的發生到底誰存在過錯?而交通肇事交通事故的發生, 首先就存在“責任劃分”這樣一個基本概念。 因此, 本案的焦點就只有一個, 暴走團和計程車司機, 誰的違法責任劃分更多一些。

既非“撞了白撞”這麼非人性化, 也非拿“老年人”說事以期免責。 本案完全可以依法歸結於一點, 讓法律的歸法律, 無論責任怎樣劃分, 雙方都無法免除應負的法律責任懲罰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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