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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公安部聯合下發刑案立案追訴補充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近日聯合下發的《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補充規定》, 刪除了嫖宿幼女案的立案追訴標準;明確了協助組織賣淫案的立案追訴標準, 規定在組織賣淫的犯罪活動中, 幫助招募、運送、培訓人員三人以上的, 或充當保鏢、打手、管賬人等起幫助作用的, 應予立案追訴。

補充規定根據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重新規定18項污染環境案的立案追訴具體情形, 包括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等。

明確立案追訴具體情形的同時, 補充規定增加了對“有毒物質”“非法處置危險廢物”“重點排汙單位”“生態環境損害”“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認定。

補充規定明確了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案的立案追訴標準, 列舉了7種“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危險, 情節嚴重”應當立案追訴的情形。 按照補充規定, 非法調運、生產、經營感染重大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的林木種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者森林植物產品的;一年內攜帶或者寄遞《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攜帶、郵寄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名錄》所列物品進境逃避檢疫兩次以上,

或者竊取、搶奪、損毀、抛灑動植物檢疫機關截留的該名錄所列物品的, 應予立案追訴。

補充規定還明確了不報、謊報安全事故案, 生產、銷售假藥案,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等立案追訴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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