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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所鐵礦石倉單服務管理辦法解讀之五:以信用擔保和違約處罰防控信用風險

原標題:大商所鐵礦石倉單服務管理辦法解讀五——以信用擔保和違約處罰防控信用風險

本報記者 張利靜

信用是市場存在和發展的重要基礎。 在鐵礦石倉單服務制度中, 為保證業務順利開展, 需建立相關保障措施。 大商所在鐵礦石倉單服務業務中, 設立了信用擔保制度, 將雙方會員設為交易雙方的信用擔保仲介, 並對違約行為設置了相應處罰措施, 以保障倉單交易雙方利益, 確保該業務平穩運行。

據大商所相關負責人介紹, 客戶買賣倉單申請和配對在大商所場外系統完成, 倉單轉讓基於現有的電子倉單系統,

而資金劃轉由雙方會員線上下完成。 在交易所不做集中清算的前提下, 為保證市場信用, 客戶和服務商參與倉單服務應與各自會員簽訂相關協定並通過各自會員辦理。 交易所規定, 會員參與本業務前, 需向交易所承諾遵守倉單服務管理辦法, 並以自己的名義辦理相關業務, 承擔相應的履約責任。 這樣, 整個交易的線下資金劃轉過程就類似於進口貿易中的信用證制度, 引入會員作為信用擔保, 由會員進行資金的代收代轉。

該負責人介紹說, 為防止客戶違約風險, 在客戶申請購買倉單時, 客戶便需按照申請購買的數量和交易所規定的服務費上限繳納服務費, 在確定購買數量後, 需根據確認購買的倉單數量和配對單價,

繳納總貨款的5%作為倉單訂金, 如客戶未能按規定支付倉單貨款, 則會員將倉單訂金作為賠償金賠償給服務商;服務商需繳納20%的履約擔保金, 如服務商未按規定交付倉單, 則會員將履約擔保金作為賠償金賠償給客戶, 這部分違約金基本可以覆蓋對客戶交割違約的處罰。

為保障倉單服務業務的順利開展, 交易所針還對倉單買賣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違約情況進行了界定, 並明確了相應的處置方式。 該負責人說, 在倉單買賣過程中, 將受到違約處罰的行為包括:主服務商或其指定會員未按規定回應報價;客戶的會員未按規定支付服務費;客戶已確認最終購買倉單數量後, 服務商應支付而未按時支付履約擔保金;交收倉單過程中,

會員未按規定提交倉單轉讓申請、未按規定向對手方指定會員劃轉倉單全款或剩餘貨款;服務商的指定會員未按規定向服務商劃轉倉單全款和服務費;服務商、服務商的指定會員或客戶的會員未按規定流轉增值稅專用發票等。 一方出現違約時, 守約方可在場外系統向交易所提出爭議處理, 交易所核實後, 將視違約情況對相應的責任方進行處罰。

針對違約方的處罰措施, 該負責人說, 交易所對相關行為進行核實後, 屬於會員責任的, 交易所可以採取暫停或終止該會員的倉單服務;屬於服務商責任的, 交易所可以採取暫停其倉單服務、取消其服務商資格、具有廠庫資質的暫停其廠庫倉單業務等措施;屬於客戶責任的,

交易所可以採取禁止該客戶倉單服務等措施。

市場人士表示, 在交易過程中, 違約風險是影響交易不確定性的重要風險。 大商所的倉單服務管理辦法充分考慮了對可能發生的信用違約風險的防控和管理, 通過會員擔保、繳納訂金和履約保證金、違約處罰等方式, 在便於投資者理解和操作的同時, 可以有效防範違約風險的發生, 打消客戶參與該業務的顧慮, 有助於活躍鐵礦石近月合約。 (本系列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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