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社會>正文

「普法論壇」未成年人犯罪低齡化,是否應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看刑法是怎麼規定的!

近年來, 校園暴力和未成年人惡性刑事案件增多, “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的呼聲再起。 呼籲者多認為, 降低責任年齡, 擴大犯罪打擊面,

以免14歲以上、16歲以下的未成年嫌疑人因刑法第十七條而免責, 通過嚴刑化的立法, 可以遏制未成年人犯罪。

困局:現行懲治制度有隱憂

前不久, 一則新聞令人震驚:廣西岑溪誠諫鎮石橋村的3個孩子被殘忍殺害, 兇手沈某由於案發時僅13周歲,

卻只受到收容教養的懲罰, 關於未成年人犯罪的定罪量刑問題再次受到廣泛關注。

根據刑法規定,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僅對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等八種違法行為承擔刑事責任;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 責令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 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生活中, 收容教養、監護人看管等是公安機關對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罪犯經常採取的處罰管制措施, 但是司法實踐效果並不好。

“楊老師, 對不起, 我不應該傷害您。 如果時間能倒流, 我不會做犯法的事情, 更不會傷害您。 ”這是一個13歲少年寫的一封道歉信, 他僅僅因為一部蘋果手機, 就向被害人潑灑汽油,

並點燃打火機, 造成被害人全身大部分特重度燒傷。 由於作案時未滿14周歲, 當地警方只是依法作出由監護人看管的決定。 其父親所謂的“看管”, 就是用一根鐵鍊將兒子鎖在家裡。

通過一些案例分析, 我們不難發現, 未成年人犯罪的一個背景原因是父母疏于管教, 或者家庭關係惡劣。 “本就是因為父母沒有管教而犯罪, 結果犯罪後還要求父母加強監管, 這能起到多大作用?”有專家表示, 許多屢次犯罪的未成年人就是因為家庭已經無力監管, 而法律又無法對他們作出管制措施。

“生活中, 由於缺乏對家庭監護的監督, 父母即使不履行監護職責也不會受到相應懲罰。 ”專家表示, 大量事實說明, 對於實施嚴重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一律不追究刑事責任,

而僅僅責令家長加強教育, 不僅難以奏效, 反而可能會讓犯罪少年不知悔改、一錯再錯。

對策:構建多元化懲戒矯治體系

對於未成年人犯罪, 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 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這成為司法機關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基本原則。

“我們探索了一系列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訴訟程式和辦理制度, 如社會調查、親情會見、附條件不起訴、犯罪記錄封存、心理干預。 ”最高檢新聞發言人王松苗說, 從2013年至2015年, 全國檢察機關開展社會調查6萬多人、親情會見4.8萬多人、決定附條件不起訴1.1萬多人、封存犯罪記錄12萬多人。

最高法刑一庭婦女兒童權益刑事司法保護課題組的調研報告指出, 應針對校園暴力等未成年人犯罪, 探索構建刑罰之外的懲戒、矯治制度。 同時, 進一步完善刑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收容教養、工讀教育等相關規定, 明確實施細則。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辦公室常務副主任朱堅建議:“應重點建立專門學校教育制度, 對不被起訴、被判非監禁刑、尚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送入專門學校進行教育矯治。”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孫力表示,“建議制定校園安全法等專門法律,明確政府、學校、家庭等各方的法律責任,特別是對於校園暴力的實施者,要明確建立聯動協作幫教機制,實施必要的追蹤輔導,防止重新違法犯罪。”

專家還表示,未成年人犯罪多發,家庭、學校、社會都有責任。未來,只有加強和改進家庭、學校教育,改善犯罪少年的生活環境,心理矯治和行為矯治雙管齊下,才能確保最佳教育效果,使其重新回歸正途。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不需修改刑法

儘管在一些個案中,未成年犯的作案手法極端、不計後果,確實應當被政法機關重視。但在立法和司法的層面,個案和短期趨勢,並不足以與法制本身相提並論,更不足以衝擊立法。法律的公信力,不僅來自規則本身的公平合理,同時也來自運行的穩定。法律是威嚴沉穩、可堪信賴的“嚴父”,而不是對外物應激易變的青年,更不是任人打扮的小姑娘,不應該“朝令夕改”。法律的穩定性一旦損害,勢必對社會安定和法律本身的權威,造成消極影響。

對未成年人這一弱勢群體,法律給予的是原則性保護:“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無論被害人還是犯罪嫌疑人,只要未成年,都是法律保護的對象。這展現了刑法這位“嚴父”慈愛的一面。但對未成年人的法律保護並不是一味庇護,而是要依法進行。概覽《刑事訴訟法》等的相關法律規定可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別程式,是基於一般的訴訟程式而為未成年嫌疑人增加相應的程式性保護,並不是脫離基本訴訟程式來“另起爐灶”。

可見,不僅懲治犯罪要依法進行,特別保護也要按照上位法。正是在原則與規則的交融並行中,司法才得以持平持正,穩健運行。刑事法律的功能,原本就包含了懲治犯罪和保障人權兩個重要方面,無論哪一邊過於偏頗,正義的天平都會有所反應,引起社會情緒的不安。

如果刑事政策不發生改變,對於青少年犯罪的上升就束手無策了嗎?其實,現行法律本身已經給出了解答:對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要責令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監管。必要時,也可由政府收容教養。該法條將犯罪行為責任的追究,引向了非刑事路徑。可以看出,“家長監管”是家庭、社會的路徑,“收容教養”則是政府行政的路徑,二者同樣形成了有層次的規制出路。追根溯源,未成年人犯罪往往由於家長疏于管教,那麼在此給家長一個補錯的機會;倘若家庭和社會方面仍然無力矯正孩子惡習,那麼,政府收容教養制度也將發揮作用。從特別預防的角度,少年管教所代替家庭承擔起相當的管教責任。

當然,我們還是希望健康成長的孩子多一些,被防範、被教養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少一些。法律的懲罰只能是事後的,教育引導卻可以施行在前,有針對地預防犯罪行為、緩解青少年犯罪上升的趨勢。畢竟,刑罰是最嚴厲的懲罰手段,刑法是不得已而用的國法重器。動輒要求動用“最終武器”、慣於從底線著眼,其實是一種缺乏底氣的表現。當社會的治理有效了,法律的治理就不必被依賴。增強社會治理,落實多方責任,才能真正做好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我國《刑法》第17條:

1、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稱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2、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應當負刑事責任,稱不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3、不滿14周歲的人實施任何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

4、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此,對二被告人均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只能從法定的年齡上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對不被起訴、被判非監禁刑、尚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送入專門學校進行教育矯治。”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孫力表示,“建議制定校園安全法等專門法律,明確政府、學校、家庭等各方的法律責任,特別是對於校園暴力的實施者,要明確建立聯動協作幫教機制,實施必要的追蹤輔導,防止重新違法犯罪。”

專家還表示,未成年人犯罪多發,家庭、學校、社會都有責任。未來,只有加強和改進家庭、學校教育,改善犯罪少年的生活環境,心理矯治和行為矯治雙管齊下,才能確保最佳教育效果,使其重新回歸正途。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不需修改刑法

儘管在一些個案中,未成年犯的作案手法極端、不計後果,確實應當被政法機關重視。但在立法和司法的層面,個案和短期趨勢,並不足以與法制本身相提並論,更不足以衝擊立法。法律的公信力,不僅來自規則本身的公平合理,同時也來自運行的穩定。法律是威嚴沉穩、可堪信賴的“嚴父”,而不是對外物應激易變的青年,更不是任人打扮的小姑娘,不應該“朝令夕改”。法律的穩定性一旦損害,勢必對社會安定和法律本身的權威,造成消極影響。

對未成年人這一弱勢群體,法律給予的是原則性保護:“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無論被害人還是犯罪嫌疑人,只要未成年,都是法律保護的對象。這展現了刑法這位“嚴父”慈愛的一面。但對未成年人的法律保護並不是一味庇護,而是要依法進行。概覽《刑事訴訟法》等的相關法律規定可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別程式,是基於一般的訴訟程式而為未成年嫌疑人增加相應的程式性保護,並不是脫離基本訴訟程式來“另起爐灶”。

可見,不僅懲治犯罪要依法進行,特別保護也要按照上位法。正是在原則與規則的交融並行中,司法才得以持平持正,穩健運行。刑事法律的功能,原本就包含了懲治犯罪和保障人權兩個重要方面,無論哪一邊過於偏頗,正義的天平都會有所反應,引起社會情緒的不安。

如果刑事政策不發生改變,對於青少年犯罪的上升就束手無策了嗎?其實,現行法律本身已經給出了解答:對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要責令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監管。必要時,也可由政府收容教養。該法條將犯罪行為責任的追究,引向了非刑事路徑。可以看出,“家長監管”是家庭、社會的路徑,“收容教養”則是政府行政的路徑,二者同樣形成了有層次的規制出路。追根溯源,未成年人犯罪往往由於家長疏于管教,那麼在此給家長一個補錯的機會;倘若家庭和社會方面仍然無力矯正孩子惡習,那麼,政府收容教養制度也將發揮作用。從特別預防的角度,少年管教所代替家庭承擔起相當的管教責任。

當然,我們還是希望健康成長的孩子多一些,被防範、被教養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少一些。法律的懲罰只能是事後的,教育引導卻可以施行在前,有針對地預防犯罪行為、緩解青少年犯罪上升的趨勢。畢竟,刑罰是最嚴厲的懲罰手段,刑法是不得已而用的國法重器。動輒要求動用“最終武器”、慣於從底線著眼,其實是一種缺乏底氣的表現。當社會的治理有效了,法律的治理就不必被依賴。增強社會治理,落實多方責任,才能真正做好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我國《刑法》第17條:

1、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稱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2、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應當負刑事責任,稱不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3、不滿14周歲的人實施任何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

4、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此,對二被告人均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只能從法定的年齡上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